2023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梧州市辖区基层法院为研究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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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陪审员像法官一样,它是一般公民参加法院庭审活动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反映了现代司法的民主性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陪审员制度经过了长久的开展,并逐渐趋于成熟,但是在许多方面扔有需要完善和解决的地方。例如陪审员“陪而不审、对人民陪审员个人认识上的缺乏和陪审员来源狭窄、缺乏代表性、行业分布不平衡等等。因此,当前应该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标准陪审制度的执行。本人在此论文中着重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缺乏并提出其解决方法。其次,陪而不审一直是陪审员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如何解决好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是本论文着重讨论的。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理论上设计了一整套程序,但是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却得

2、不到及时分析和解决。因此笔者希望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底理论一陪审员制度的定义迄今为止,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概念的法律,学界对它的界定也是五花八门。鲍宜周认为,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根本的诉讼制度,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中的法院,吸收非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到司法程序的制度 1。宋健认为,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2。定义是为了了解事物本质的前提,明确的定义是为科学研究进行界定。学者们对于陪审制度的定义各有所见,但对于陪审制度的定义要素大致一样。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

3、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为了保护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依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的非法官或者非审判员参与司法案件审判的诉讼制度。参加法院审判的普通公民,行使与法官相同的权利,承当相同的责任。二陪审员制度的作用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陪审员参与陪审,他们可以直接参加审判,还可以参与最保密案件的审查,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强的案件的评议更能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开。具有普遍性和或然性特点的非特定公民担任陪审员,在很大程度上表达出司法部门间接向公众披露整个司法决策的过程,而不是一般审判过程的公开。陪审员制度可以加快司法独立的实现。司法不独立在我们

4、国家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法院整体的不独立和法官个体的不独立。司法不独立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来说,法院或者法官受外力的影响。现行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行为模式表达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影响着司法的独立自主,而陪审员不受行政、司法机关的人员管理,不受行政权的影响与干预,有利于司法的独立审判3。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而在司法尚未完全独立的现状下,我们应该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渠道来保障司法独立,因此从这一现状来看,人民陪审制度只能加强而不能废除。陪审员制度可以约束司法腐败。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司法腐败更是难以忍受,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残害4。在审判活动中,合议庭成员中参加与法官

5、不是同事关系的普通老百姓作为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和评议,一方面有利于约束职业法官的言行举止,使其注意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防止相互作为同事的合议庭成员“抱团腐败,到达司法廉洁。作为一般公民的陪审员,对职业法官垄断司法权的划分,能够在最大效果上牵制法官滥用权力,防止司法腐败。三我国立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般规定通过对宪法和法律规定发布的一些文件进行整理,人民陪审员产生到陪审程序的一般步骤如下:第一,在遴选陪审员之前,一是有关部门首先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二是自愿报名,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或者其它社区单位不能强制本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第二,评审环节。由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

6、的根本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确定。第三,公示是拟陪审员任命的阶段,把陪审员名单公示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假设公示期满不合格者予以解除任命。第四,正式任命。由地方人大举行任命仪式,同时增加陪审员宣誓这一环节,使陪审员明确自身担负的使命。第五,提升能力。由法院相关部门或者任命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二、基层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梧州市辖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调查研究梧州市市辖区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是:万秀区人民法院、长洲区人民法院、龙圩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承当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民事和刑事的第一审案件。三个法院根

7、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了派出法庭,其中万秀区法院的派出法庭有夏郢镇法庭、城东镇法庭;龙圩区法院的派出法庭有:大坡中心法庭、工业园区法庭。万秀区法院人员编制90人,长洲区法院人员编制44人,龙圩区法院人员编制60人。1. 梧州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组成分布表人民陪审员组成表基层人民法院人数有政治面貌在编人数学历层次年龄分布行政村陪审员人数万秀区法院33人31人30人本科13人,大专12人,中专2人,高中6人50岁以上12人2人长洲区法院26人24人23人本科7人,大专14人,中专5人50岁以上7人0人龙圩区法院31人28人27人本科9人,大专16人,中专6人50岁以上9人1人通过表格来看,三

8、个法院陪审员总人数相差不大。在人员分布上,普通公民的比例很低,受教育程度多以专科为主,年龄层次超过50岁的陪审员也约占三分之一 。在三个法院的陪审员人数相差不大,主要由在职或者在编人员担任。每个法院的陪审员分配到每一个派出法庭的人数缺乏一人,乡村陪审员少之又少,而大局部陪审员由城区中的社区代表担任。总体而言,虽然陪审员在组成上存在缺陷,但人数和素质都得到进一步优化,来自社区陪审员大多由社区干部或者党委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现象严重;来自城区和乡村的比例相差悬殊,限制乡村农民担任陪审员情况有待改变,代表性有待加强。当然,也要注意一些小方面,比方陪审员高等教育水平,队伍趋向年轻化,尽可能发挥陪审员队伍

9、的积极作用。2.陪审员管理及履职现状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不统一,甚至有的法院根本没有设立陪审办,只在政治处或办公室派一名工作人员分管陪审工作。另外,对人民陪审员使用调度方式各有不同随着现在“倍增方案的实施,试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量增多,而法院政工科部门本身管理法院内部人事业务已经够繁重,不宜继续由法院部门管理陪审员队伍。实践中,管理模式混乱直接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真正落实,监督管理存在真空,进而无法实现实质的民主司法。人民陪审员到庭参加庭审是随机挑选出来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法官偏向挑选有着丰富陪审经验或者与自己关系要好的少数几个陪审员,造成人民陪审员工作任

10、务不均衡,大局部陪审员得不到出席庭审参与审判的时机,出现其他审判员临时顶替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怪状。陪审员实际履职比例严重失调,不能表达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失去监督功能和应有的意义。二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问题1.对人民陪审员认识上的缺乏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认识有偏差上主要有三类人:法官、书记员;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本人。无论是法官、书记员或者是老百姓,甚至是陪审员自己,都对陪审员工作的定位存在误解。 由于陪审员在这个制度上遇到了严重的问题,大多数法官已经习惯陪审员的“花瓶效果,由此,这些法官和书记员不理解陪审员职责的表现5。只有少数公民来到法院参与开庭接触到人民陪审员之外,多数公民对“陪审员并

11、不知悉,就算听说过也不了解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作用,因此群众很难真正认可陪审员的价值,重要原因是中选的陪审员大多由上层机关、企事工作人员担任,而底层的劳动人民在陪审员在该制度中被挤到外边 6。陪审员的队伍缺少群众根底,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深入人心。而对于陪审员本人看来,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法官,生怕发表意见会得罪主审法官,另外觉得“陪审是由法官为主,自己只不过是陪同审理,故陪审员大多数“陪而不审。2.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立法缺陷作为表达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在国家的“母法-宪法中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着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和公民的根本权利,就其作用和地位理应在宪法中加以

12、规定并明确表述出来,但现行的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这是极其不合理的,是立法上的遗留问题。由于宪法没有陪审员立法上的规定,因此就不存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如今,我国仅有几部法律牵涉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但问题是这四部法律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不清。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缺陷,没有一部关于它的法律,才会导致人民陪审员在遴选、任职、辞退和监督、管理上缺失制度上的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机制上、工作职能上、隶属关系上混乱不统一。虽然法律和规定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操作,但是规定太笼统、不够详细,不易操作。反观国外一些国家,美国在建国后,美

13、国人民把陪审团制度作为民主权利的象征,先入宪当做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后陪审团制度和代议制政府一起形成“建立自由人民的宪法的两个重要原那么 7。另外在十年前,随着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法公布,更加了确定了陪审员的资格、法律地位和选任机制等问题8。陪审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实施该制度是最成功的,这也是跟美国的国情相符合。而俄罗斯在给陪审团制度立法后,经过十年的努力,已经在国内全面实施。所以,一个好的制度的实施,事先要有宪法和法律的支撑和保障。3.“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严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陪审员不发言是非常常见的,而审判长一人主持整个庭审,陪审员看起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参与实质的审理,

14、导致陪而不审。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平等的投票权,但案件列入议事日程,陪审员在不知道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也无法行使投票权。另外,陪审员根据据自己掌握的常识和对案情的理解做出推断,而他们不能事先接触案卷,审判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所以导致陪审员很难提出专业的意见,害怕说错话而不发表意见,只能依赖法官9。有的陪审员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如法官丰富和专业,让其在评议时不敢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的陪审员认为,案件和自己无关,推卸自身责任,担忧与法官产生分歧,生怕之后法官不会挑选自己参加庭审,所以在开庭时只是“闭目养神,以至逃避合议会议。对于当庭不能合议的案件,有的审判员只是把个人意见当做陪审员意见,或

15、者简单地在合议笔录陪审员观点那里仅仅写上“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的字样,然后合议笔录找他人代签,导致多数人民陪审员连自己参审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无从知道,参审案件陪审功能难以实现。参审案件“陪而不审、审而不合、合而不议,议而不签现象严重,且很难掌控和管理。从陪审功能未能实现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三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从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看来,陪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但与此同时其滋生的负面影响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的损害也不容小觑,追根溯源,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公众对陪审员制度不熟悉,造成这种陌生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党政机关未能重视

16、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保障一般老百姓参加司法活动的政治制度,从成立实施之后却得不到党政机关的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普通公民经过挑选参与司法活动的审判其实是对审判权的分割,是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而恰恰司法机关的党政部门不甘接受陪审员制度的监督,致使该制度形同虚设。2.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能力有待提升现在,陪审员的业务范围转移到审理事实问题上来,但其对事实认定能力有待提升,以下几个方面反映了该能力缺乏:一是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单一,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或者社区代表担任;二是许多地区的陪审员大多在大专以上的学历水平,未能按照规定吸纳高中水平的人员;三是许多地区把在农村或贫困、偏远的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德高望重者排除在陪审员的范围之外。总体来说,上述三个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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