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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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 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护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 ,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 的决定 ( 第 412 号令 ) 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从事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o第三条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o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地震安

2、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 证书,并依法注册后 , 从事规定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英文名称为: Level 1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Level 2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第六条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 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 师资格的注册、执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

3、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 原则上每年 举行一次 o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 组 织进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程师资格考试命题 , 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 价 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地 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 , 会同中国地震局对考试进行检查、 监督、指导和确定 合格标准。第十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4、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人事行政部门 , 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 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o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 件的人员 ,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三 ) 取得地质学、 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

5、从事地震安全性评 价相关工作满 6 年;( 四 ) 取得地质学、 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 工作满 7 年;( 五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 学位的人员 , 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 应增加 2 年 o第十三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1 年;(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三 ) 取得地质学、 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

6、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 价相关工作满 4 年;(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 历或学位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 关工作满 5 年;( 五 ) 取得地质学、 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六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 学位的人员 , 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 应增加 2 年 o第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和中国地震 局共同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 资格 证书 ), 该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地震

7、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 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 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第三章 注 册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 ,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 , 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 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震局负责一级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资格的 注册与管理。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 , 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

8、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并 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 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收到一级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 ,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 , 均应出具加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的书面凭证。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震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 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 并将申 报材料

9、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o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的 ,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规定 的期 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 , 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注册审批机关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将 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 , 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 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 在有效期限内是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 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

10、管和使用 o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 , 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 在申请初始注册时 , 须符合 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o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资格证书 ;( 三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 , 应在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 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 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 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 视为

11、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三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 ,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变更执业单位 ,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 , 并按本规定第十 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 , 其注册证件在原注 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o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三 )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

12、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二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其注册证 失效。第二十五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应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出申请 , 由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后 , 办 理注销手续 , 收回注册证。(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 申请注销注册的 ;( 三 ) 聘用单位破产的 ;( 四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五 ) 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 六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 七 ) 注册

13、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八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 九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十 )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注册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三 )因从事评价业务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o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 应予以撤消 , 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 3 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注册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被

14、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 , 重新具备初 始注册条件 , 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 育要求的 , 可按本规定第十六 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第二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一级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 当事人 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 议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 件。在每个注册期内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 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 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 120 学 时。第三十一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具体

15、办法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制定 , 颁 发辖区内有效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 , 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第四章执业第三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地震安全 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开展相应专业 类别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活动。第三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分地震活动性评 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 评价 3 个专业类别。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只能在聘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范围内 , 履行本专业类 别岗位职责。第三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 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城市地震小 区划工作。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 除必须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的建设工程地 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外的建设工程评价工作。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专业结论和总结论 , 必须由具有注册证的本单位专业技 术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签章后生效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评价业务活动 , 由其所在单位接受评价委托并统一收取 费用。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 , 由聘用单 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 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追偿。第 五 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使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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