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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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司法考试卷一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 (7)简答题1.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 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 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 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 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 20 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

2、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 乙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2) 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 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准确 ?请说明理由。(4) 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 李

3、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参考答案】(1) 合法。公司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 合法。公司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理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

4、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 4 名股东有 3 名同意,张某能够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能够将股份转让给陈某。张某将自己持有的 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 8 %,转让给李某 2 %。(3) 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5、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居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4) 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 41 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5) 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6、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 200 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 40 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 20 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 10 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 1 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 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 9 名董事有 4 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

7、 3 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 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 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 4 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 2 万股股票,但因为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韵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 45 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

8、司股份 ?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 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4) 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 4 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 法院是否理应支持周某的主张 ?为什么?【参考答案】(1) 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 143 条的规定,公司能够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 ;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

9、司职工的,理应自收购之日起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2) 丙公司理应在董事会只有 5 名成员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 3 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理应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理应在召开 15 日前才公告。参见公司法第 101 条、第 103 条的规定。(3)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 3 %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理应在收到提案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4) 甲企业拥有 160 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 80 万表决权,朱某拥有 40 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 106 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能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 4 名董事,所以每 1 股份拥有 4 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 4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160 万表决权; 乙企业持有 2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80 万表决权;

11、 朱某持有 1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40 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 104 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5) 法院理应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3.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 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宏达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 3 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能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

12、或 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10 年 1 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 1200 万元,乙认缴的出资 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 9 名成员,分别是 9 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 5名成员,其中 1 人是公司职工代表。2010 年 2 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

13、甲补足差额 ; 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0 年 3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增加到 1.5 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 5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583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 4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 4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417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10 年 4 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

14、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 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为什么?(2) 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 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请说明理由。(4) 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说明理由。(5) 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 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 39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宏达公司的股东乙出资 1400

15、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所以,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 45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理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宏达公司由 9 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董事会由企业负责人组成,没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理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宏达公司监事会成员 5 人,职工代表 1 人,不足1/3 ,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2) 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 31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理应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3) 宏达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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