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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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精要1、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资人。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A. 股东会普通事项表决程序:公司法未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普通事项表决程序: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B. 股东会特别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表决程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特别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

2、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表决程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4、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A.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B.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行为责任:A. 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B.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仅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6、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

3、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 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及其余出资期限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以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首资出资额及出资期限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注:无“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之规定,其余部分由发

4、起人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和不得用作出资的财产:A. 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B. 不得用作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9、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的最低要求: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10、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

5、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是法定违约责任)B.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 是发起人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1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法律后果: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 由公司盖章。1

6、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 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或复制公司资料的范围: 有权查阅的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 账簿; 有权复制的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1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资料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16、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7、2)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17、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主持主体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1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主体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 设监事会的监事)有

8、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20、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1)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2)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按公司章程规定;(3)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按全体股东的约定。21、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 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1)按出资比例;(2)公司章程另有规

9、定的按公司章程规定。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2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事项:(1)修改公 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25、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3 至13 人,规模较小公司1 名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 5 至 19 人。26、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要求有职工代表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 上的其他

10、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27、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产生办法: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2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3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主体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31、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一人一票。32、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

11、公司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及决定报酬事项的对象:(1)经理;(2)副经 理;(3)财务负责人。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A.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A.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3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规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国有独资

12、公司监事会成员 不得少于5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 章程规定。3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3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38、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主体顺序:监事会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主体顺序: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13、名监事3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办法: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4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 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4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4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出资次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 足额

14、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44、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5、国有独资公司行使股东会职权的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成员由

1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47、国有独资公司人员兼职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48、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产生办法: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 员中指定。4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接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书面

16、通知后被视为同意转让的时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50、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其他股东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时限:其他股 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51、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52、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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