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家中被盗17万元财物-物业公司被判担四成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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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户家中被盗1.7万元财物 物业公司被判担四成责任家中被盗,财物现金损失共1.7万多元,福田区上梅林服贸花园小区的杨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失职”,遂将小区物管告上了法庭,索赔财产损失1.7万余元。而物管公司则否认自身存在失职。此案一审时,法院判物管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管公司不服而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住户:家中被盗是物管失职杨先生家住福田区上梅林服贸花园小区某栋楼,据其诉称:他于年月日入住该小区,入住近年期间一直向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年月日,因物管公司管理失职,导致他的包括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手机、手表、现金等财物被盗,总价值元。失窃

2、后,杨先生多次找物管公司索要赔偿,但对方均置之不理。因此杨先生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杨先生认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若因物业安全管理违规、失职,造成业主家中被盗,财产损失和其他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外,并经公安机关和法院鉴定属于物管公司管理过失造成损失的,物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这条合约,住户有权向物管追讨损失赔偿。物管:并不存在管理失职此案一审开庭时,被告的物管公司辩称:杨先生以交了物业管理费和自认为物管公司管理失职,要求物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他们不是财产委托保管关系,作为物管公司,依

3、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只负责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内安全防范,维护公共秩序,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和义务。同时,物管公司在小区入口设有小时值班岗亭,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不存在管理失职。该公司还表示,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无法得知被盗情况是否属实,被盗财物数额也无法确定,除非公安机关能书面证明失窃是物管公司违规管理、失职造成的业主家的财物被盗,否则他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法院认定物管公司有责任应该赔偿损失,以后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家里被盗事件向物业管理公司敲诈勒索。一审判决物管承担40%赔偿责任福田区人民法院审

4、理查明,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对于“小区安全”的约定:物管公司需要对小区实行24小时半封闭监控管理若因物业安全管理违规失职,造成业主家中被盗,财产损失和其他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外,并经公安机关和法院鉴定属于物管公司管理过失造成损失的,物管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院向物管公司调查得知,杨先生被偷期间,正值市政府市容提升工程施工期间,1-3栋裙楼搭满了脚手架,施工人员较多。24小时半封闭监控管理也主要针对小区主入口处,小区内部并未有24小时固定岗。物管公司向法院确认了小区其他入口可以随意进入,并未进行外来人员登记。该院认为,物管公司在案发时确系未尽到安

5、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考虑到物管公司行为并非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对预防事故发生能力有限,法院酌定物管公司承担40%责任,遂一审判物管公司赔偿杨先生6000元。物管上诉案发时户主在家应负全责因不服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物管公司认为,该小区的物管收费标准在同类物业中是最低的,每平方米仅收8毛钱,这决定了物管公司不可能24小时对小区所有出入口及保安岗看管。案发时间段,杨先生和妻子均在家中,早上起床发现家中被盗,事发后公安机关并未发现入户门有被破坏的痕迹,这充分说明杨先生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入户门钥匙,进家门后没有采取进一步防盗措施,杨先生理应对财物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昨日庭审时,有不少小区的住户到庭旁听支持杨先生。杨先生在法庭上公开称:“因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失职,小区内近来频频发生盗窃案。这次起诉是要为住户们讨回一个公道!”他认为,既然当初进行了约定,物管要按服务合同来办事,不能出现失职了就找管理费低等各种理由来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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