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管道材料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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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管道材料的使用要求1.1 制造管道组成件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 Q235-B及Q235-C材料宜用于C及D类流体且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的管道。2 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高于525时,钢中含碳量不应小于0.04,在固溶状态下使用。3 受压管道组成件使用钢板时,应对以下钢板逐张进行超声波检验:1)低温钢厚度大于20mm,质量不应低于级;。2) 20R及16MnR厚度大于30mm,质量不应低于级;3)其他低合金钢厚度大于25mm,质量不应低于级;4)对于调质钢板不论厚度多少,均须检测,质量不应低于级。4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材,应按设计条件进行常温或低温冲击试验。5 钢材的使用状态应按本规范

2、附录A的规定。设计指定供货状态与现行国家材料标准的规定不同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6 低温管道用钢应采用镇静钢。1.2 铸铁类材料使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球墨铸铁用作受压部件时,其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50,设计压力不应超过2.5MPa。在常温下,设计压力不宜超过4.0MPa。2 下述铸铁不宜在剧烈循环条件下使用。对过热、机械振动及误操作等采取防护措施时,可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使用:1)灰铸铁件不宜使用于输送B类流体的管道上,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其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50,设计压力不应超过1.0MPa;C类流体管道使用灰铸铁件的设计压力不宜超过1.6MPa,设计温度不宜超过230;2)可锻铸铁用

3、于C类流体管道,设计温度不应高于230,设计压力不应大于2.5MPa;或用于设计温度为300时,设计压力不应大于2.0MPa;用于B类流体管道,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50,设计压力不应大于1.0MPa;3)高硅铸铁不得用于B类流体。1.3 使用其他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火灾危险区内,不宜使用铜、铝材料。2 铅、锡及其合金管道不得用于B类流体。3 铜、铝与其他金属连接时,有电解液存在情况下,应考虑产生电化腐蚀的可能性。1.4 使用复合金属和衬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组成件由符合有关材料标准要求的整体复合钢板制成时,其基层(外层)金属和复层金属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规定。1)整体复合材

4、料的管道耐压强度计算,可根据扣除所有厚度附加量后的基层和复层金属的总厚度来计算。2)基层和复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但复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取值不应大于基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值。整体复合材料的许用应力可按式(1.4)计算:2 对于非整体结构的金属复层或衬里的管道组成件,其基层金属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耐压强度计算的厚度,计算厚度不应包括复层或衬里的厚度。3 除本条的要求外,在本规范中对输送不同流体的管道材料所作的各种限制,不适用于管道组成件的复层材料或衬里材料。复层或衬里材料和基层材料以及粘结剂应根据设计条件及流体性质选用。4 复层为奥氏体不锈钢时,使用温度不宜超过400。5 非金属衬里材料的使用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1.5 选择连接接头和辅助材料诸如胶泥、溶剂、钎焊材料、填料、衬垫及“O”形环、螺纹的润滑剂与密封剂等用以制作或用作密封接头时,对上述材料与所输送流体应有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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