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转让合同229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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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标准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 转让合同 篇1甲方:孙家小庄村民委员会乙方:为更好的管好用好村集体的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效益,彻底解决村民浇地难、浇地贵的现象,经村两委探讨和村民大会一样通过,报新城街道办事处批准,将本村两眼机井及地埋暗管以责任制性质公开招标对外承包,经公开招标本村 中标,特签订如下合同。一、机井、水库塘坝等位置、财产状况两眼机井位于村,根本状况:二、合同期限及承

2、包保证金上交方法合同期限为年,即自202322年月日起到 年月日止,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保证金 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到期返还乙方。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对乙方所承包的机井享有全部权。2、甲方对乙方所承包的机井有监督的权利。3、合同期满有收回机井的权利。4、甲方有向乙方供应机井全部配套设备(以订立承包合同时的现状、机器能够正常运转为标准)的义务。5、有帮助乙方调解纠纷的义务。6、有铺埋暗管的义务。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对所承包的机井,合同期内只有运用权、管理权和受益权,没有全部权。2、乙方有按合同所定的电费标价收取电费的权利。3、乙方有制约一切损害所承包机行

3、为的权利。4、乙方有看护保证机井不受损坏的义务。5、乙方有对机井修理,保证其正常运转的义务。6、乙方有向甲方供应浇地信息的义务。7、乙方有刚好上交电费,不得拖欠的义务。8、群众浇完地后有查看电表度数的权利。9、如某地块需铺设暗管,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有甲方负责规划、施工,费用由甲方担当。五、收费标准1、村民浇地费用以电表度数交费,以202322年4月供电部门电费价格为准。如遇供电部门电费价风格整,村民交费按所涨、降幅度加以调整,如调整电费收取价格乙方需报甲方同意前方可收取。2、乙方收取的电费需向村委会上交30%,作为承包费,每季度上交一次。六、违约责任1、乙方需严格根据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4、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和乱收费,如违犯经甲方催告一次不改正,本合同自动解除,依法收回其承包的机井运用权,保证金不予退还。2、如机器或暗管损坏,乙方需在三日之内进行修理,保证村民刚好浇水,如不刚好修理,由甲方负责修理,全部费用从乙方的承包保证金中扣除,如累计三次不修理,本合同自动解除,依法收回其运用权。3、乙方需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上缴承包费,如不刚好上缴,甲方有权终止该承包合同。七、合同其他事项1、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改变,双方必需听从上级规定,造本钱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2、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收回运用权另行承包,在相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3、合同期内,乙方需留意

5、平安,增加平安意识,全部出现的平安事故由乙方担当,甲方概不负责。4、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需保证机井完好无损,机器正常运转,合同所列财产完好、齐全、无缺。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备案存档一份。甲方:孙家小庄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转让合同 篇2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过充分磋商,就布瓜工作室的转让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将其全部的位于 名为“布瓜工作室内财物的全部权、画室运用权等全部有形及无形资产的全部权,以及与该画室相关联的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详细涉及的画室资产以双方交接单签字确认为准)乙方保证

6、对布瓜工作室拥有完全的、排他的全部权及运用权。如因乙方缘由造成其他第三方与甲方发生关于布瓜工作室所涉资产与权利的权属争议,那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二、转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万 元整。转让款分三次付清,第一笔3万元于202322年2月份上旬付清,其次笔2万于202322年3月上旬付清,第三笔2万于202322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三、乙方负有如下义务:1、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322年9月30日对甲方的经营管理供应指导,包括但不限于画室生源招募、学生培训、画室续租等内容;2、甲方应帮助乙方稳定甲方工作室的学生人数。假设布瓜工作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学生人

7、数少于45 人,那么甲方就无需支付乙方第三笔的转让款。假设布瓜工作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人数到达 63人及以上,那么甲方承诺额外支付乙方 1万 元。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如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甲方:乙方: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日期:转让合同 篇3A公司与B公司于202322年3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置混凝土500吨,总价款人民币100万元;2、A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80万元,如B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当全额退款,如不能退款,那么以其拥有的C公司300万

8、股股权抵偿。买卖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B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也无力退还预付款。5月底,B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以C公司股权抵偿欠款,并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债协议,约定B公司以其拥有的C公司15%的股权抵偿所欠A公司80万元的货款,双方于202322年10月8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B公司认为依据公司法(202322年修订之前)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其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按约办理股权过户。法院经审理后查明:C公司成立于202322年8月,B公司是其发起人

9、之一,占有15%(300万股)的股权,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时C公司成立未满三年。法院判决:依据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份归A公司全部,B公司须在10日内协作A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A、B公司间的股权抵债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马成律师认为该协议有效,并结合本案分析如下:虽然A公司与B公司股权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但协议同时约定双方于202322年10月8日,即C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才起先办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只有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

10、合意,并没有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转让从字面说明、立法目的说明和立法趋势来看,其禁止的都只是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并不是股权转让的合意。据此,从字面上看,“不得转让中的“转让所指向的实际转让行为,那么对于一般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交付,对于一般不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办理“登记。就本案涉及的股份来说,转让行为是“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由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故假设当事人仅达成股份转让的合意而没有背书、变更股东名册等实际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第147条禁止的对象;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原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主要是为了加

11、强发起人的责任,避开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行资本炒作之实,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受让人的利益。而假设当事人之间只有股份转让的合意,没有股权转让的行为,那么不能导致股份全部权人的变更,也就不能导致发起人股东身份的改变,发起人的责任也并不会减轻,所以也就不会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最终,从立法趋势上看,202322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份发起人股权的禁止转让期缩短至1年,说明立法者有意放宽发起人责任、放宽对发起人股权流转的限制。所以认定本案股权转让有效也符合这一立法趋势。此外,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达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对于法律有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先预约,

12、待条件成熟时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在法律禁止性条款失效之前,合同处于履行待定状态,只得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合同的详细履行行为。本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转让合同 篇4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需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那么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具体介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

13、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确实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根据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依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九条的规定,就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采信此种观点。需进一步探讨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

14、,其效力或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究竟如何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接着开展改变。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始终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其次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说明(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恳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和相对人的恳求,

15、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恳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那么相一样,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司法说明(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恳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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