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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民事辩论状范文3篇辩论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答复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本文是办公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民事辩论状范文,仅供参考。借款民事辩论状范文篇一:辩论人:彭子富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地址:xxx :xxx被辩论人:周言稳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xxx辩论请求:辩论人彭子富因被辩论人周言稳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辩论人现就被辩论人诉请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 驳回原告周言稳诉请归还从xx年
2、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二、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假设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具体到本案中,自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辩论人共向被辩论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950万元,并且辩论人收到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辩论人原该向被辩论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辩论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辩论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3、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稳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辩论人:2023年x月x日附:本辩论状副本1份借款民事辩论状范文篇二:辩论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被辩论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
4、,汉族,住 省 县 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辩论如下:被辩论人所称辩论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辩论人借款人民币三万xx年4月,辩论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辩论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局部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辩论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辩论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辩论人屡次催促被辩论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xx年8月30日,辩论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
5、,如辩论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辩论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辩论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辩论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辩论人将其从被辩论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辩论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综上,被辩论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辩论人向辩论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辩论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辩论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辩论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辩论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
6、诉讼请求。此致市人民法院辩论人:20 年 月 日附:证据材料 份。借款民事辩论状范文篇三:辩论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辩论人(原告):伍某某,男。辩论人就被辩论人伍某某诉辩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被辩论人诉称辩论人向其借款30万元一事纯属虚构,理由如下:一、辩论人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案情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民事纠纷。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并非朋友关系,该笔汇款亦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其实是间接通过翟可琼而进行的工程
7、合作关系,在该笔款项汇入前双方互不相识,被辩论人汇入辩论人帐号的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辩论人共同付给辩论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付给辩论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被辩论人违反诚信原那么,违背客观事实,企图通过汇款单再捞一笔不义之财。另,在没有能提供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就认定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说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钱,而汇款给被告是还钱给被告。所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贷纠纷,光凭一份汇款单还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实。二、本案
8、客观事实如下:辩论人以所在的公司-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的名义向发包单位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投标,取得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热电厂主厂房工程(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的建设工程承包权。由于辩论人工程繁多忙不过来,便找到翟可琼合作,把此建设工程转给翟可琼来负责施工。翟可琼又找到辩论人根本不认识的被辩论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由于辩论人在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参加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支出了十几万元的投标费用。辩论人的翟可琼在接手这项工程后便容许给付辩论人先垫付的投标费用,考虑到承建该工程有利可赚,翟可琼并容许提前给付辩论人一局部工程利润,这两项合计总共为343380元。由于当时翟可琼找到
9、被辩论人合作并把辩论人的帐户提供给了被辩论人,于是,这笔钱便由被辩论人汇入到辩论人的帐户中。事实上,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从未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被辩论人连辩论人是谁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会把如此巨额的款项借给一个陌生人,并连一张借据都不写!而且当时被辩论人汇入给辩论人的款项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数30万元,根据常理可推断这笔款并非借款。被辩论人心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便把这笔款的用途分开来说明,谎称一局部是借款一局部是投标资料费。三、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辩论人在时隔四年当中从未向辩论人主张过权利,该“债权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辩论人为证明此笔所谓的“债权没有
10、超过诉讼时效,擅自谎称辩论人承诺于热电厂工程结算审核之日返还借款,欲以此理由来中断诉讼时效。试想,此热电厂工程是由被辩论人具体施工而不是由辩论人实际施工的,工程结算款也是被辩论人结算领取的,而不是由辩论人结算的,辩论人即使借被辩论人的钱也不可能会承诺在被辩论人结算领到工程款当天还款给被辩论人。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那么可推定被辩论人在撒弥天大谎,也就是说,此还款日期是被辩论人为伪造债务而自已选定的。四、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素不相识,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辩论人把这么大笔的款项借给辩论人,一定会要求辩论人出具一张借条,而且在“借款后的整整四年中,被辩论人也一定会向辩论人主张权利要求还钱。但事实并非如此。被辩论人不仅没向辩论人要求出具借条,而且在四年当中也从未向辩论人主张过权利。如果是借贷纠纷,被辩论人怎会如此地平静沉得住气,这太不正常!反之,可证明这笔款的性质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项,被辩论人四年来才不敢理直气壮地来要债。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汇给辩论人的汇款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辩论人共同给付辩论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给付辩论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情,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此 致人民法院辩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