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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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

2、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第四条 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第五条 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铁道部批准的设计概算;(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3、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第六条 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第二章 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共同参与,

4、分级审核。第八条 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一)监理人负责对施工承包人(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二)各指挥部负责对经监理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其他计价工作按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负责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三)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负责对经指挥部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四)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5、。未经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五)验工计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第三章 验工计价周期及流程第九条 验工计价分“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一)季度验工计价:承包人于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前(四季度在次年1月3日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二)末次验工计价:承包人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验工计价先在建设项目

6、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规定流程上报、审核,经批准后打印纸质报表,有关人员签认。 其他验工计价采用纸质报表按规定流程上报、审核、签认。第十条 季度验工计价流程。(一)建筑安装工程1. 承包人于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前(四季度在次年1月3日前),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理人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附件一(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附件1-6、附件10),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交监理人审核。验工计

7、价表中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和单价,应分别与合同附件一(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一致。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上报的验工计价资料后,3天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按施工组织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人进行计量,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若承包人无故未能到场,监理人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监理人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交指挥部审核签认。3.指挥部在接到监理人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后,4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公司。4.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或物资设备部等相关部门

8、,3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务部验工计价。5.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工程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后,在5日内审核完毕验工计价表,签认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二)征地及拆迁费用1.由地方政府承办的征地拆迁,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的确认按公司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办理,由工程管理部将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表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综合指标编制的征地拆迁费用估算表,于季度末次月5日前提交计划财务部作为投资完成统计依据。2由地方政府承担的“三电”迁改、地下管线防护及迁移、大型临时设施临时用地及复垦费用比照上款办理。3.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地下管线

9、防护及迁移、大型临时设施临时用地及复垦费用经有关各方确认后,适时计价,修正统计数据。4.地方政府不承办的大型临时设施临时用地及复垦,公司另行委托施工承包人办理,施工承包人凭临时用地协议,经指挥部签认,比照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三)设备验工计价1.甲供设备由物资设备部按规定程序编制设备计价清单(附件12、附件79),报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后列入“设备验工计价表”。2甲控设备(含安装设备和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承包人与监理人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

10、表和验工计价表(附件12、附件79),经公司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及计划财务部审核、签认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3.经公司同意由施工承包人自购的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安排,该部分设备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委托函、采购发票及出厂合格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附件12、附件79),经监理人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指挥部、公司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及计划财务部审核后计价。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四)概算内其他项目的计价办法1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第三方检测等列在概算第十一章其他费用和使用预备费的项目,比照验工计价

11、程序办理。由各单位按规定填写验工计价表(附件14)并附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公司有关部门审核签认后,报计划财务部办理计价(其中第三方检测等在施工现场有实物工程数量的项目,比照建筑安装工程办理)。监理费需经指挥部审核签认后送公司有关部门复审。2.建设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有效支付凭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汇总。第十一条 末次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在建设项目初验合格颁发接收证书、补充合同签订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时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章 施工合同总价清单的计价第十二条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

12、和费用外(如地方承办相应项目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第十三条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的工程按本季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单项费用包干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第十四条 除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的项目、数量和费用以及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第十五条 无砟轨道。无砟轨道在实施中暂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清单) 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中已包括该项目全部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总承包风险费

13、。1.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根据承包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及支付凭证于当季度计价。2.其他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的计价方式。按季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乘以总承包风险系数确定当季度计价限额。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3.验工计价需附总承包风险费项目明细表及相关批准或证明材料。4.总承包风险费余额在末次计价时全部计完。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暂按月预付、季清算办理计量支付。即每月按当月投资计划中建安价值1.5%的70%

14、预付,当季验工计价后按实际完成建安价值的1.5%计价并调整。不足或超出部分在下月预支时调整,总额包干。第十八条 激励约束考核费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承包人依据公司文件在当季计价后支付,计价时应附公司批准奖励费用的相关文件。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计价调整第十九条 按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的,施工承包人发生调价情况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审核后报公司,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经批准后按批复意见据实验工计价。第二十条 总包价外计价调整时,只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计量单位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不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规定内容所包含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或工程(工作)及费用的调整。第二十

15、一条 总包价外计价调整的原则。(一)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照铁道部批复概算编制的招标概算原则和相应标段的中标降造率或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单价分析方法计算单价,经监理和公司报部审批后执行。(二)甲供材料差价由公司物资设备部根据招标结果分季度报计划财务部后,报部审批,经铁道部批准后于当季度计价。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二条 由地方与铁道部共同出资且地方投资未纳入部年度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单项工程,验工计价中应明确各方出资额,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计价并分别建立台账。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每次按工程进度款的5%扣留,直至达到合同总额的5%。返回比例及时间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一)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二)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三)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或未完成的工程量;(四)未列入年度施工计划和季度施工计划的项目;(五)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或未提供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资料,监理未签字者;(六)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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