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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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X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 程。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 保护。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 ;住所: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股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住所:(身份证上的地址) 执照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2、: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 质询;( 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 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 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 三) 公司经核准

3、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 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 )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 ) 股东的住所;( 三 )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 ) 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人民币 X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X 万元 100%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第十四条 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已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 X 年内足额投入。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 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东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5、) 委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 四 )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 )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第二十一条

6、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 执行股东的决定;(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五 )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 )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代理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 形式报送股东。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 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任期三年。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二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

8、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 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 保。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 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

9、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 经股东决定, 可以随 时解聘。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 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第八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 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条

10、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表;(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

11、润, 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师帐册。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 (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 并在股东确认 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12、使下列职权:(一 )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天 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

13、后,清算组制作出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 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处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应运应当修改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 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第四十七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 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 效。股东盖章及签字(自然人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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