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将有谁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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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将有谁承担?小编希望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将有谁承担?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诉讼案件的举证环节虽然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诉讼案件毕竟事关当事人双方,这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是在举证责任并不是平等的分配,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明确的举证责任承担者存在,另一方主要是质证。那么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将由谁来承担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这类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者,以供大家了解。一、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2、备查。”的规定,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应当通过职工名册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职位等内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入职时间说法不一,而用人单位不能提交入职登记表、招工统计表等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则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3、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决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作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作出合理解释”,即“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正确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引起的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计算工作年限的正确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得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初始时间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2、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负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果确实在个案中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4、实信用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控制、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但如果单纯的理解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举示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也必须承担劳动者工作年限“被动延长”的不利后果。比如劳动者入职时相关手续缺失,就会引发劳动者随意陈述自己的入职时间而用人单位不得不“被动接受”的风险。故而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既要考虑用人单位举示的关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也要考虑劳动者举示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在劳动纠纷诉讼案件中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说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存有差异的,劳动者同样拥有举证的权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举证环节中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主张。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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