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周教学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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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第三节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一、 增强法律程序正义观念(一) 法律程序的含义 法律程序是指法定的人们在交往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前提、条件、步骤、过程和环节。1、 法定性:是指法律程序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主体根据法律交涉的每一个过程都有明确的法律上的规定。案例【要点提示】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宣告失踪被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宣告失踪作为一种宣告制度更重在法律程序的法定性,在审判实践中,任何一个宣告失踪案件都应重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该程序的法定性。【

2、案例索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0)迎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情况】申请人甲某,女,被申请人乙某,男,【案情简介】申请人甲某称,被申请人乙某系我父亲,于1998年1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母亲曾于1998年11月17日向乙某所在单位保卫科报案,保卫科于当日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之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乙某失踪。【法院裁判】经查,乙某,男,与申请人甲某系父女关系。乙某于1998年1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12年。当地派出所于2010年6月24日出具证明称乙某离家出走及至今未归已12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乙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乙某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乙某为失踪人;二、指定甲某为失踪人乙某的财产代管人。【简要评析】本案属于宣告失踪案件,根据其法理可知,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所以,宣告失踪仅仅是在法律上推定被申请人处于失踪的状态,法院在做出判决前必须严谨的遵循宣告失踪程序的法

4、定性,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就不能做出判决,并且,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前应慎重进行审查失踪事实,以防止出现对被申请人不利的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是:1、有失踪的事实;2、失踪的事实持续达到2年以上。宣告失踪的法定程序是: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

5、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当然,法律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撤销,宣告失踪的人在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但是,这不能减轻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对法定程序的重视性,人民法院要做到司法为民,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恰恰是通过严谨、公正的法定程序得以体现。2、 技术性:体现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上,以及法律审判过

6、程的技巧性上。3、 逻辑性:体现在人们交往行为的合乎逻辑性、合理性。4、 时限性:法律的时限性保障着法律施行的效率。5、 过程性:是指法律的运行要遵守时间上的流程性,精细化局部,是法律的整个流程趋于完美。6、 自主性:体现法律的规则需要根据实践进行调整。(二) 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公平正义 在法律上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之一是使司法程序严格化(三) 程序正义的意义首先,程序正义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异化,避免程序人治在诉讼中膨胀。其次,程序正义有利于增强诉讼中的民主和人权保障。程序的功能主要是用来限制司法人员、保障被告人的。最后,程序正义自身体现了一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是衡量刑事诉讼法治乃至国家法制

7、程序的标准。二、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 民事诉讼1、 含义: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各类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提起的诉讼。2、 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即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4)向社会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3、 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1) 级别管辖: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

8、事案件,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海事、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2) 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不同辖区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多个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时,应以当事人起诉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原告就被告

9、”管辖无法适用或者适用起来对当事人或者法院极为不便,就采用“被告就原告”原则确定管辖,即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法律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诉讼作出的变通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形,同时这些情形也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3)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必要条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经济纠纷案件;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在原告住所地

10、、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得违法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 专属管辖: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专属管辖内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 裁定管辖: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形式确定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制度。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律定将案件移

11、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案件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4、 民事诉讼参加人(1)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判的人以及其相对人。(2) 共同诉讼人: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为两人或者是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人是共同诉讼当中人数为复数一方当事人的统称。可能是共同原告、被告。(3) 民事诉讼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

12、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4) 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并以当事人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一般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无法确定监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制定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律师是最常见的委托代理人,其他

13、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5、 民事诉讼程序(1) 起诉与受理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与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实质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起诉的形式要件:一般提交诉状,也可口述;预交案件受理费。受理:立案,符合起诉的条件,决定受理,7日内通知当事人(2) 审理前的准备 受理后,5日内,将诉状送达被告手中。被告受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或反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受

14、理。审判员应当认真审读诉讼诉讼材料,必要时可以搜索证据,如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追加为共同诉讼人。(3) 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生产和事案件证据的真伪、证明力,查清案情,分清责任是非。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4)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中止,中途停止,136条;终结,结束诉讼程序,137条。(二) 行政诉讼1、 定义:自然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活动。2、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行政诉讼可以通过申诉、信访、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具有强制性。3、 行政诉

15、讼兼具纠纷解决、权益救济与法律监督的功能4、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身份恒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自然人、行政机关为被告,身份恒定。5、 行政诉讼中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人民法院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判。6、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 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审理行政案件(2) 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 刑事诉讼1、定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2、刑事诉讼的特征(1)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2)国家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突出(主动权)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的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间接任务/独有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3)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4、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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