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商会联合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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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协会定义: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 之间,并为其服务、 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 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 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特点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营经济的企业主是 分散的,企业竞争又异常激烈,非常需要一个组织来协调企业之间的 关系,并能向政府反映和申诉自己的意见,政府也需要一个组织能将 自己的声音传到广大企业中。行业协会正是在这种迫切的要求下出现 的。考察世界出版强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行业协 会自律来管理、发展出版业。有的国家是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与行 业

2、协会相结合,有的国家则没有专门的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基本 上依靠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 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 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 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 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 NGO,属非营利性机构。1.1职能1.2代表: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1.3沟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 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 有关法律。1.

3、4协调: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 经营行为。1.5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 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6公正: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 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1.7统计: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1.8研究: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 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1.9狭义服务: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作用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

4、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 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 的协调作用。1. 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 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 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 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 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 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 色。2. 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 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 WT

5、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 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 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 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 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 才能完成。3. 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我 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 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 减少外方对我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 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

6、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我国自 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 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 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 率。4. 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 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 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 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 企业竞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 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 价,就

7、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竞 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法律责任行业协会是一种由会员自发成立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营利的、 非政府性的、互益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在一个法治化的国家,每个 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规制,行业协会也不例外。从法律 角度来看,明确其法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论述了我国行业 协会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和 实践做法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完善 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为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四章和结语六部分。引言概括了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 作用,介绍

8、了国内外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概况,阐述了研究行业协会 法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由此说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一章我国 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首先从相关概念的比较入手界定了 本文的研究对象,再从应然性和实然性角度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 律性质和地位,在此前提下展开本文的研究。第二章我国行业协会 法律责任概述共分为三小节,分别对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概念 和特征、法律责任的确认和免除以及法律责任的分类进行了论述。第 三章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责任分论从几大法律关系入手,具体分析了 我国行业协会在不同法律关系当中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情形。本章共 分三小节,第一节我国行业协会违反行政法的法律责任着重分析我 国

9、行业协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重身份,指出了在不同身份下法律 责任的性质及承担方式,并列举了主要的违法行为;第二节我国行 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指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概 念和类型,以统一价格为例分析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并探 讨了具体的责任方式;第三节我国行业协会违反民事法律的法律责 任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质,并从对内对外两个角 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指出责任承担方式。第四章对我国行业协 会法律责任立法的思考首先介绍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立法现状,再提 出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最后特别指出应当注意的几大 问题。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肯定了我国行业协会

10、的重要作用以及明确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法治化进 程进行了展望。起源在西方国家,对于行业协会的起源一般认同其发展和兴盛于欧洲 中世纪。金晓晨认为:西方国家,行业组织的真正兴起和发展是在公 元9、10世纪的西欧国家,以繁荣的工商业为经济基础的城市是其形 成的主要因素。关于我国行业协会源自何时,由于尚存的资料匮乏, 日前主要流行着三种观点,其一说认为行业协会起源自春秋战国时 期。史景星就认为,中国的行会最早出现于春秋时代。他在1989出版 的行业协会概论中指出:手工业、商业的发达,城市的繁荣产生 了行会的萌芽。论语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这里所谓“肆” 就是中国最早的行会组织,先

11、秦时代行会被称为肆,汉代史籍中谓之 “行列”、“市列”。3全汉开在其中国行会制度史中也曾认为,虽 中国行会在远古已具雏形,甚或有两千年或两千年以上的历史均难考 究。然而,其也指出:“无论如何,从周末至秦汉这个时候起手工业 行会已有存在的事实了。”然而,进入20世纪一些学者开始对于行会 组织的起源提出了新的观点。大部分学者认同中国的行会肇始于唐宋 时期的“行”。加藤繁在论唐宋时代的商业组织“行”并及清代的会馆 中提到,“从唐代中叶以后到宋代中叶以后市制崩溃的时代,同时也 是商业组织的行发展的时代。”同时他还特别的指出,“行的最重要的 意义,就在于它的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的机关。而共同利益最主要的,

12、大约就是垄断某一种营业。”还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行业协会最早 出现于清朝。在考究行会起源的过程中,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无论西方国家与 我国行会的出现,都是伴随着分工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城市的发展 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发展而逐渐萌芽的。封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 了农业和畜牧业的行业分工。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手工业和商 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封建商品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手工业的 发展在推动经济繁荣的过程中,由于经验技术的不断丰富,致使更多 的行业从中分离出来。“随着劳动工具的分化,生产这些工具的行业 也日益变化。一旦手工业的生产扩展到这样一种行业,即以前作为主 要行业或辅助行业和其他行业联系在

13、一起,并由同一生产者经营的行 业,分离和互相独立的现象就会立即发生。一旦该工场手工的生产扩 展到某种商品的一个特殊的生产阶段,该商品的各个生产阶段就变成 各种独立的行业。”从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行业分工的不断 增加,在推动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的竞争。为了不断优化 内部竞争与遏制外部行业的竞争,以此满足当地经济和行业的发展的 需求,传统的行业组织便在此种环境中应运而生,从此担当起历史赋 予它的使命。职能分工早期,行业协会的官办色彩较重,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大都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已明确要 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行业协会领导,包括秘书长。现

14、在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通常都由参加协会的大企业领导、或行业内威望高的 人氏担任,秘书长也可通过招聘任职。商会1定义: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 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 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 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2性质:商会是指有独立的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或由自由商人、 企业职员等自愿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 织。3种类:一种典型的商会是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 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日的的社会 团体。其宗旨是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

15、联系,沟通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 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另一种商会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区企业公司、公务人员、自由职 业者和热心公益的公民所自愿组成的组织。4创立过程及法律制度:晚清以降,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 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和 善堂等形式的 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 会。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 商业会章程;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了 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

16、业的最高管理 机构。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了察定商会简明 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 律依据。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 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 并于12月予以公布。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 实施细则。1929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 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 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 办民间社团。商业联合会1定义:中国商业联合会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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