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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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risk)是某种事件和损失性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或影响因素。3、道德风险:指人们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各种情绪或态度,大多是消极的有意识的行为。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1、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当船舶在海运途中急需用款时,船东可以船舶或货物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须还本付息;如果船货中途发生损失,则可免去借款人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的制度,是贷款与损失保障的结合。3、劳合社:由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于1

2、7世纪80年代首创。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是个人承保人的集合体,即所谓“风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其性质相当于交易所,是一个保险市场。4、后备基金: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提留的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和一些不测事件的特殊需要的物资或货币。5、保险基金:是指执行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建立起来的,用于对物质财富因遭灾受损提供经济补偿和对人身事件提供经济给付的一种专项货币基金。6、社会保险:由政府机构经办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本国(地区)的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3、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7、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经营的保险,其本质特征是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而获取利润。8、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9、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实施的保险。10、自愿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合同方式形成的保险关系。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

4、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鉴定、估损、理算等事项并出具证明的人。4、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一定范围人口计算的年人均保费支出,它与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及普及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5、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指某国家(地区)当年保费收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它反映一国(地区)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贡献度。 1、共同保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和同样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2、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5、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发生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索赔并获得保险金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4、受益人:受益人即保险金受领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5、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投保对象,包括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寿命与身体,合同一方的权益损失,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施救费用: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

6、佣人员等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费用。8、救助费用:指在海上保险中,当船舶和货物遭遇海难时,由救助人(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行为而获救,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救助人的报酬。9、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它是正式的保险单发出前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承保。10、批单:批单是为了对保险合同某些事项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变更保险合同的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可保利益: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害关系可以包括物质、利益、精神、人身关系等。2、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

7、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3、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两种。4、代位追偿: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可先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代替被保险人的位置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所获得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5、委付: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8、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即为委付。6、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与实际全损相对而言的,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但已无法恢复,或者恢复费用将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这种损失被视为推定全损。 7近因: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1、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采取有意且合理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牺牲)和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经过理算应由船方、货方等各受益方承担分摊额。现代海上保险都将共同海损纳入承包责任范围,这样,由船方、货方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转移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仓至仓责任期限: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

9、所开始的运输时生效,直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为止,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存储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载后负责一定天数为止。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建立在信用关系或经济合同基础之上,它以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信用风险为承保风险,以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当义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5、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6、买方信用限额:是指经保险人逐一审批的对被保险

10、人向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1、终身寿险:即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责到其死亡或生命表终极年龄为止。2、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用年金方法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即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分期给付一定年金的一种人寿保险。3、两全寿险: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5、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1、6、失能所得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不能正常工作而丧失或减少原有收入,由保险人定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7、现金价值:是某一特定保单项下所拥有的实际价值,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风险的纯保费后保单储蓄积存的价值,本质上主要是所积存的溢收性纯保费及其利息。 8、缴清保险:是指投保人因故停缴保费时,以保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余下保险期间的一次性保费,使保险金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的一种保险选择方式。即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又称减额缴清保险。9、展期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

12、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展期保险。即不变更原死亡保险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到某一时间。10、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其单独资产运用账户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人寿保险。它可以有效抵消通货膨胀给寿险带来的不利影响。1、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这种在保险人之间相互转移风险与分担责任的业务活动为再保险。2、风险单位: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3、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承保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4、分

13、保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5、分保佣金:分保佣金又称分保手续费,是由再保险人按照再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用于对其承保业务费用的补偿。6、盈余佣金:盈余佣金又称利润手续费,它是在再保险人按年度计算其分保业务获得盈利的前提下,由再保险人按照盈利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的一种报酬或奖励。 7、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划分分保双方责任额和赔款额的分保方式。8、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它是以分保双方协定的赔款额或赔付率限度为基础来计算自赔额和分保额的分保方式。9、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由分出公司以保

14、险金额为基础, 按风险单位确定一定额度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作为分保额,分保双方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各占全部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10、事故超赔再保险:又称为巨灾超赔分保,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赔额和分保额。 11、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 12、财务再保险:它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

15、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1、保险营销:保险营销是现代市场营销学在保险经营中的应用,它是保险公司为了满足保险需求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研究、新险种开发、费率厘定、营销渠道选择、保险产品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2、核保: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招揽的业务依据保险条款和承保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选择,从而确定是否承保、承保份额、承保条件和适用费率的全过程。3、续保:续保是在一个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加以修改或仍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4、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或给付的行为。 5、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集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 6、绝对免赔率:是指一旦损失额(率)超过免赔额(率)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超出部分。1、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2、保险行业自律:是指保险行业通过协会或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范,由同行们共同遵守,达到自我约束的效果。 3、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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