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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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一、巩固“两放开一调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1.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核心内容。去年,我省在全国粮食主产区率先实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收购价格,调整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今年,国务院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作出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重大决策。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关系,

2、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价的合理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加强市场监管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关系,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好耕地,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正确把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今年,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已经公布了早籼稻、中晚籼稻和

3、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格。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遵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由指定的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其他经营主体按最低收购价积极收购,确保种粮农民增产增收。 3大力推进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继续支持和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村致富带头人从事代购代销、批零业务,促进公平竞争,搞活粮食流通。 4.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贸市场。重点扶持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力争用-年时间使之成为辐射全国、功能齐全

4、的大型区域性批发交易市场。依托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引导企业入市交易,提高交易透明度。鼓励粮食经营企业积极稳妥地涉足粮食期货市场。实施“皖优农产品进超市工程”,大力发展粮食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清理和取消各类不利于粮食流通的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5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仓储等方面的优势,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竞争力,模范地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在粮食收购、掌握粮源、保障市场供应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各级政府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政策上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完善直接补

5、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6.继续增加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在确保今年全省粮食直接补贴资金.91亿元发放到位的基础上,省将调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用-3年时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50%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使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达到8亿元以上。 .创新和完善粮食直补方式改革。粮食直接补贴要在坚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原则的同时,不断创新和完善补贴方式,逐步向主产区种粮农民和种粮大户倾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绝不允许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准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直接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

6、严肃处理。 三、加速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逐步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根本转变 8.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第一步改革减员分流的成果,加快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第二步改革。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借鉴南陵经验,因地制宜推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对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对作为政府宏观调控载体和承担相关政策性经营业务,特别是粮食收购量较大的骨干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对收购经营量很少的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充

7、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和运输设施等资源,引进多元投资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培育产销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新型粮食企业集团。 9.合理优化企业布局。合并一批购销企业,兼并一批附营企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要将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总数压缩二分之一以上。依托现有仓储等设施条件,通过改造、重组国有和国有控股骨干粮食企业,使之成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粮食销区,重点调控一批骨干粮食批发、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零售经营企业,以利于及时组织粮源,保证国家调控成品粮油的需要。 10.进一步解决好“三老”问题。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的“老人”,必须做到结清补偿金,办好养老保险证、失业证

8、和下岗再就业优惠证,转好档案管理和党团组织关系,积极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已经处理完毕的“老粮”要全面组织清仓兜底。对尚未归还的灾区借粮,由地方政府负责督促借粮农民限期归还。抓紧确认“老账”的审计结论,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先实行挂账。对审计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实施改制的企业,实行债随资产走,防止银行债务悬空。 1.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实行劳动合

9、同制、岗位聘任制,做到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规范企业经营效益与个人贡献相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大力推进厂(企)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活动要面向市场、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2.完善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政策。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

10、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四、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13.建立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等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已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也应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收购市场准入资格标准,依据法定程序,认真履

11、行入市资格审核职责,把好市场准入关。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鉴于今年夏粮收购已经展开,我省市场收购准入执行时间从今年秋粮收购开始。今年底,省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入市企业的资格开展一次全面审核。 14.建立健全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向当地县级或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上报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市、县政府要

12、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粮食统计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报表体系。要对国有、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和储备粮,以及规模以上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连锁超市、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经营的粮食实行全面统计调查,对规模以下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加强统计监督检查,确保统计资料准确真实。粮食、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粮价动态监测,建立粮食供需和库存抽查制度,及时监测和掌握粮食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适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持市场稳定。 1.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的监管和服务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所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

13、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依法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批发、加工、零售企业承担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和义务意识。通过调研和公开听证等途径,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由省政府明确并适时发布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具体相关制度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稳定市场粮价。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保证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产品的认证和转基

14、因粮油产品的标识制度。加强粮食质检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入,改进检验检测技术和手段,以适应粮食质量监管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粮食市场整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五、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6.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重点抓好优质专用小麦和优质

15、水稻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扩大实施沃土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改善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对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的有关政策,切实用好国家各项良种补贴。增加粮食生产科技投入和储备,不断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17.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将省级储备粮规模增加到5亿斤。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省里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增加和充实市、县粮食储备规模实施意见,限期逐步落实到位。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省级储备粮的监管,确保储备粮库存数据真实、质量良好。地方储备粮的收购

16、、销售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继续支持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粮食预警机制和粮食应急预案。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质量状况的多渠道动态综合分析预测,注重研究粮食供求和价格变化规律,建立粮食风险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紧张、紧急、特急三级预警指标,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时机和力度,适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根据省政府出台的*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粮食供应不断档,粮价不暴涨。 .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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