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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版次:A/0编号:第 9 页 共 26 页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XXX(以下简称“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并降低信用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三条 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获得最高的经风险调整收益:(一) 提高资产健全性,
2、以特定的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地区、产品等类似的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并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向某一方面偏重,把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的非预期损失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内。(二) 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管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债务而导致的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及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损失指对我行的价值、财务状况、声誉、客户或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管理指对信用风险进行主动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化解、报告的过程。第六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包括除交易类账户和衍生产品外的所有银行账户表内外资产,主要包含计量信用风险暴露项目
3、,即各项贷款、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不可撤销承诺及或有负债。第七条 信用风险管理理念:(一) 全面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渗透到各项业务中,覆盖所有部门、各个支行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执行。(二) 及时调整。信用风险管理与我行面临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根据经营战略、理念、外部经济、政治即监管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三) 成本与收益匹配。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与具体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并在风险管理成本和收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第八条 为有效改进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必须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一) 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4、二) 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将信用风险和其它风险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组合中包涵的风险全部纳入到风险管理体系中,依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根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进行控制和管理;(三) 着手我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加强对信用风险的定量识别,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四)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客户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分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五) 提高信用风险计量和管理技术,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六) 设定并遵守信用风险的可承受限额。(七) 定期监测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违约率、逾期率、信用损失率、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指标,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并实施适当的信用风险管理策
5、略。(八) 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提高我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第九条 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原则:(一) 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必须合法,不能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 合规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是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参照了先进银行领先实践;(三) 可操作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要适应我行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员素质和经济环境;(四) 系统性原则。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涵盖每个业务岗位,涉及到各项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信用风险管理不仅是风险管理部的职责,而且是全行整体的职责。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 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最终责
6、任;(二) 制定与我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三) 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对有关信用风险的履责,确保全行信用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我行所从事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四) 通过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信用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五) 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或化解信用风险;(六) 确保我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审计稽核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七) 督促高级管理层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第十一条
7、 高级管理层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 在信用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责;(二) 根据董事会制定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信用风险执行情况的报告;(三) 全面掌握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信用风险事件或事项;(四) 明确界定各部门(支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以及信用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支行)切实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五) 为信用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信用风险管理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为信用风险
8、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六) 及时对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信用风险损失事件。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一) 拟定我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二) 制定信用风险管理限额,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适用全行的信用风险基本控制标准;(三) 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及标准设置;(四) 全行信用风险计量与报告。第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职责,信贷管理部作为业务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一) 资产质量监控,协助各部门(支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化解、报告信用风险;并对各部门(支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9、进行监督检查;(二) 建立并组织实施信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化解(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信用风险报告程序;(三) 全行信贷资产与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四) 信贷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五) 负责全行贷后管理,并对支行贷后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价;(六) 负责总行权限内放款条件落实的审查,并对支行放款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七) 为各部门(支行)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支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履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八) 风险经理和风险总监的委派与考核。第十四条 审计稽核部的职责:至少每年一次检查评估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
10、情况,并向总行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一) 根据我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建立持续、有效的信用风险监测、控制或化解的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二) 监测信用风险管理指标,至少每季一次向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通报本部门信用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第十六条 支行主要职责:(一) 负责辖内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的汇集、信用风险的监控、管理工作并予以及时报告;(二) 积极配合总行信贷管理部与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工作;(三) 定期识别、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报告本级机构的信用
11、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第三章 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计量第十七条 信用风险的识别以业务部门为主,信用风险的识别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识别:(一)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二)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征信是否有不良记录,对不良资产的划分按XXX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中的标准执行;(三)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抵、质押担保方式,抵、质押品在我行的债权范围内是否足值、是否易变现;(四)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商业德行、职业道德素养等。第十八条 信用风险的计量分三个阶段:第一、现阶段主要采取定性判断的方法;第二、内部评级体系建立之前,以监管规定标准法粗略计量信用
12、风险。第三、未来随着我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内部评级初级法逐步实施,逐步过渡到以内部评级初级法为基础的定量计量阶段。第十九条 定性判断所依据的是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特有知识以及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全面情况,作出客观判断,对信用风险进行估测:(一)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经营情况正常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则风险小,反之则风险大;(二)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征信有不良记录的风险大,反之则风险小;(三)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抵、质押品足值易变现的风险小,足值不易变现的风险一般,不足值又不易变现的则风险大;(四) 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的商业德行好、职业道德素养高的则风险小,反之则风险大。第二十
13、条 粗略计量方法以报监管机关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乘以8%计量。第二十一条 定量计量以内部评级结果为依据,以监管规定的内部评级初级法计量信用风险:(一) 信用风险的计量原则1、 原则上以每月末资产负债表中的余额为基准进行计量。2、 外币以美元折人民币计算。(二) 违约定义 债务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被视为违约:1、 债务人对我行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债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重新核定的透支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2、 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商业银行应将债务人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3、
14、 商业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4、 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核销了贷款或已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5、 商业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账面损失。6、 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非商业性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二是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借新还旧;三是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7、 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8、 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商业银行债务。9、 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
15、况。(三) 违约概率的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在实施内部评级法之后估计得出,并以我行过去五年违约比率进行校准。违约比率(Default Rate)是根据比较1年前正常借款人数与过去1年间的违约借款人数计算。(四) 其他参数的估计 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期限按监管机关规定标准进行计算。(五) 预期损失(EL:Expected Loss)及非预期损失(EL: Unexpected Loss)的计量方法:1、 预期损失(1) 预期损失(EL)= 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2) 原则上对于计算得出的预期损失应备存同金额及以上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 非预期损失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计量。(六) 计量基准的设定及变更1、 风险管理部一年至少检验一次计量要素使用值的适当性,必要时重新设定风险计量要素的使用值。2、 变更内部模型等计量方法时,应得到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第四章 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第二十二条 信用风险监测和控制的原则:(一) 设定并遵守信用风险的可承受限额;(二) 分析经济环境及市场环境等重要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信贷资产组合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适当的应对方案;(三) 定期监测不良贷款率、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