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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土石方工程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 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1、合伙人:(甲方)邱爱茹,身份证号码:地址:2、合伙人:(乙方)张在平,身份证号码:地址: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1、合伙人:邱爱茹(副总经理兼财务)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额的50%o2、合伙人:张在平(总经理)出资140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额的50%0五
2、、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 甲方主要负责联系工程并负责所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乙方负责整个车队的 一切事物)。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 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 承担。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 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 合伙经营使用。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3、按实缴出资比例分 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与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 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 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张在平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合伙人(总经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人;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 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
4、人軽事务执行情 况以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査阅账簿;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 伙人,检査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14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 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15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 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第16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1) 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2)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手续;(3)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 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处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 权)。八、入伙与退伙第17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 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 伙人决定退伙):(1) 全体合伙人同意;(2)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18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1) 当
6、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 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 人财产);(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5) 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第19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20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 物)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 任。第21
7、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1)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2)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1) 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巳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23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
8、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24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第25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甩,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十一、其他规定第26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 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第27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 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3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第29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 一份。第30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签字盖章:合伙人签字盖章:2016 年 32016年3月6日#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