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工作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调对接工作制度(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诉调对接工作制度篇一: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工 作 纪 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格; 三、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宴请和礼物; 五、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 工 作 职 责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拟定调解预案;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根据过错原则指出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四、依据责任评定结论,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消除
2、误解和隔阂,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五、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时,调解中心及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司法确认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其它途径解决的建议。 篇二: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区法院、区司法局 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 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
3、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
4、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 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 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 调解工作室是指由区司法局指派、在区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员。 第四条 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
5、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三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协助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 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协调、指导、扎口管理、数据统计和与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以及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日常协调工作。 区司法局设诉调对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6、基层科负责,负责调解工作室卷宗制作评审、数据统计上报、人员培训以及与区法院工作配合协调沟通。 第六条 区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区法院应当进行预立案登记,统一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并将案件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决定由调解工作室或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第七条 区法院决定委托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联系,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材料的2日内将委托调解函、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详见附表)和当事人起诉材料一并移送区司法局诉
7、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指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八条 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日,从区法院预立案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委托调解的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填写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将相关材料退回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办理结案手 续的当日,将相关起诉材料和诉前调解材料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第十条 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制
8、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区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第十一条 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填写委托调解回复函,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诉前调解案件,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2日内填写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审批表,经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三条 经区法院预立案的委托诉前调解案件,调解
9、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区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书或出具调解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要求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可自行前往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效力,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组织代为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 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行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双方当事
10、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原件; (三) 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书; (四) 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 其他材料。 当事人请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供双方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申请书。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组织代当事人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的,除提供第十六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外,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出具委托出具司法确认函,报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登记后,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移送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区法院在审查结案后,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11、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区法院审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区法院经审查后予以 篇三: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12、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 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
13、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 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
14、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如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判后,应将法律文书附送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报县司法局,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 三、运用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1、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
15、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