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证券法: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方式 股东持股披露制度 1)股东持股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3)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股票的名称、数量;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要约收购收购要约的起点: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要约收购的程序:1)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公告收购要约3)受要约人承诺4)报告收购情况 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1、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达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2、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达90%以上的,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强制收购权 协议收购协议收购的程序:1)订立收购协议2)公告收购协议3)履行收购协议4)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法律问题:收购人对所持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第五章 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公司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第三编 票据法票据概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第一章 票据概述第一节 票据的意义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设权证券、金钱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 三、票据的经济功能1)汇兑、支付、结算工具2)信用工具3)融资工具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 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关系 2、种类 票据发行、转让、承兑、付款、保证关系 二、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三、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原因关系 1、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1)原因关系的无效、解除或撤销等,原则上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无须证明实质权利的存在;(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1)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并存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三)票据资金关系 原则上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定义 票据行为,指以承担票据责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二、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基本适用民法规定对于意思表示,票据法采表示主义(外观主义)二)形式要件1、记载事项2、签章1、关于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共同:表明票据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文句;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不同:汇票:付款人名称;汇票、本票:收款人名称关于记载事项(2)可记载事项 出票人、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3)有害记载事项 如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4)记载不生效的事项 如货到付款等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一)严格显名主义(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后果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节 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一、票据瑕疵1、票据伪造1)出票的伪造、签章的伪造2)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变造1)票据上有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1)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所进行的变更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丧失1)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A、挂失止付(3日) B、公示催告 C、提起诉讼 第五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一、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善意取得:原始取得无偿取得:税收、继承、赠与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二、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物的抗辩:被请求人对抗任何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被请求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第六节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一、票据时效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二、利益返还请求权1、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的,票据法所赋予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因没有支付票据款项所得的利益的权利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票据法未作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的一般时效,即2年 第二章 汇票第一节 出票第二节 背书第三节 承兑第四节 票据保证第五节 付款第六节 追索权第一节 出票一、出票定义二、出票应记载的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三)可以记载事项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四)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三、汇票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二)对受款人的效力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三)对付款人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对付款人不当然产生支付义务的效力,但如经承兑,则负有绝对付款的责任第二节 背书一、背书的意义和分类 1、背书是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2、背书分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取款背书) 二、背书记载事项(一)应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2、被背书人名称3、背书日期(二)得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不得记载事项1、一部背书2、分割转让背书(四)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五)背书的记载位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三、转让背书的效力1、票据权利的转移效力2、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3、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四、非转让背书1、委任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2、设质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五、背书的连续性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第三节 承兑一、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三、承兑提示的期限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四、承兑提示的效力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五、承兑1.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2. 签发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3. 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4.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5.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第四节 票据保证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对已经存在的票据上债务而进行担保的票据行为,称为票据保证二、票据保证的当事人 1. 保证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2. 被保证人:已存在的票据债务人之一 三、票据保证格式 保证文句 保证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四、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五节 付款一、付款的程序(一)付款的提示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