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14052066 上传时间:2022-08-0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摘 要:刑罚目的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一元论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在我 国刑法学界处于通说地位,但这一观点近年来不断面临挑战。科学的刑罚目的的确立必须廓 清一些基本范畴,同时必须明确刑罚目的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与内涵。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刑 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关键词: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 预防犯罪 保护法益我国刑罚目的是多方面的,而且目的与目的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 应否认刑罚目的的层次性,更不应对我国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避而不谈。笔者主张三层次说 的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是: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二层 次目的预防

2、犯罪;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保护法益。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从 18世纪开始,经过19世纪,直到现代,一直是刑事立法的支柱。近代刑法 思想的奠基人费尔巴哈曾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 (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做了表述, 即:(1)无法律则无处罚;(2)无犯罪则无刑罚;(3)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中“无犯罪则无 刑罚”现已成为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用 之义。刑罚就是惩罚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国家明确地以 罪行法定原则来保障人们享有的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我国现行刑法第 1 条规定:“为了惩 罚

3、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1 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 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 行刑法的三个条文均分别表明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之一即是惩罚犯罪。惩罚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其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 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 真理是思

4、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 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 加以改造或废除。 ”1现代法治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健全的机制遏制立法者和司法官员的恣意。承认并且标志“公 平、正义”的刑罚,也只有将其发动的强度归咎于客观的犯罪行为,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 纳和认可,并由此获其尊严与威慑。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 律威信的强调,因为惩罚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同时,“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奠基于将犯罪人作 为目的

5、的理念之上,不容置疑地构成对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性的尊重,具有与社会公正观念相 吻合的一面”2。对于刑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惟一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著名思想家康德 是如此论述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 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 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 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 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 ”3 在这里,康德从犯罪人是

6、人,而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这一前提出发 ,反对把刑罚仅仅作 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肯定了刑罚应该以惩罚为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推 导出的“刑从罪生、刑足判罪”原则的实现,不仅满足了公众的公平心理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 使犯罪人感到刑之公正而心悦诚服,认真改造,从而不再重蹈覆辙。如果重罪轻罚,就不足以真 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也不利于警戒社会上潜在犯罪人;如果轻罪重罚,就不能促使犯罪人从思 想上真正认罪服法,去恶从善。我国刑法学界否认刑罚惩罚目的主要有四个原因。原因之一:把惩罚混同于报复。实际上,惩 罚与报复有着质的区别。报复属于一种“私力救助”(或私刑),是为了平复因受害而生的仇恨

7、心 理,对于他们施于己身的恶害,报以更为严厉的害恶,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同时由于报复强调“同害”,这就使报复通常以放纵和残酷为特征。而惩罚犯罪的权力系公权, 因为刑罚权归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授权不得施加刑罚。刑罚主体的这一专属性界定了惩罚与 报复、公权与私刑的区别。正如霍布斯所主张的一样,任何人乃至一个公共机构未经先行宣 告有罪而施加的恶,不应该被授之以惩罚之名,而只应称之为一种敌意行为。国家通过制刑、 量刑、行刑惩罚犯罪均注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惩罚之间的对 等相称关系。这就使惩罚具有客观性和节制性的特点。此外,从性质上讲,惩罚是一种价值中 立

8、的用语,不能与具有贬义色彩的报复混为一谈。原因之二:出于所谓惩罚与严刑苛罚之间存 在必然联系的思维定势,认为把惩罚视为刑罚目的将会导致刑罚残酷。事实上,刑罚的惩罚目 的与刑罚残酷并无联系。残酷的刑罚主要源于司法专横与擅断,而司法专横与擅断恰恰就是 在因果论意义上割裂、分离了行为人的罪过和行为与刑罚发动及发动程度的内在联系。与此 迥然相异,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这是可以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中直接推导出 的一个必然结论。因为刑罚惩罚犯罪目的必然要求将刑罚的分量限制在与犯罪相适应的范围 之内,使刑罚有节制又有差别。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追求和实现,并不在于施行严刑峻法,采取 重刑主义,而在于它

9、的准确性、罪罚相当和不使犯罪人逃脱刑事法网 ,即不狂不纵,定性正确, 量刑适当。因此,刑罚惩罚目的的确立,在一程度上对于防止为了片面追求预防目的而出现畸 轻畸重的刑罚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原因之三:认为惩罚是刑罚的属性而不是刑罚的目的,刑 罚惩罚目的混淆了刑罚属性与目的的区别。实际上,把惩罚作为刑罚的属性与把惩罚犯罪作 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刑罚的目的受着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的属性所含的目的性因素有可 能成为刑罚的目的,至于刑罚的哪一个或哪些属性(特别是本质属性)能够成为刑罚目的,完全 取决于国家的价值选择。我们所以认为“惩罚”可以成为刑罚的目的,是因为它既包含着给罪犯带来某种痛苦和资格的 丧失,

10、以及道义的谴责和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也包含着对公正和正义的伸张。惩罚所包含的这 些内容,完全可以成为主体所追求的目的。刑罚是一种手段,惩罚性是刑罚的内在属性,惩罚犯 罪是刑罚的目的。国家基于公平正义和保护法益的需要而运用刑罚以期获得刑罚属性的发挥 则正是刑罚的目的。因此,从哲学的角度看,惩罚作为目的是目的和手段属性的重合,这是符合 逻辑的。原因之四:认为报应是刑法理论上共通的话语,将刑罚惩罚目的称为刑罚报应目的。 实质上,惩罚与报应的内涵没有本质的差别,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宜认为刑罚的目的之一是对 犯罪的惩罚,使用“惩罚”一词更符合我国的司法语境。二、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我国刑罚的第二层目

11、的是预防犯罪。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为 了预防犯罪,通过惩罚犯罪实现社会功利观念,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刑罚预防 可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表现为,通过惩罚犯罪、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其 不敢以身试法;通过刑法公布、法制宣传、公开判决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勇于同犯罪 分子或犯罪现象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来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免产生冤冤相报的 情形。特殊预防表现为,通过刑罚惩罚,使罪犯不敢重新犯罪,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 使之不能犯罪,通过改造教育使其不再重新犯罪。刑罚预防是典型的事后预防,这种事后预防 与被称为事前预防的社会预防

12、和心理预防以及被称为事中预防的治安预防,协同运作,配套成 龙,构成犯罪预防的完整体系。有学者在阐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主次关系时指出: 刑事立法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定罪量刑阶段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这种 观点不仅是过分地夸大了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而且是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相悖 的4。因为,一、刑法不具有人们所期望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效果。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 建立在刑罚的司法威慑作用基础之上的。刑罚是否具有人们所期望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效果 呢?首先,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特殊预防由于对象直接、针对性较强,相对来说具有较好的 司法实践效果。而

13、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宜高估。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罚的轻重,要预防犯罪,真 正的治本之策还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其次,从刑罚产生一般威慑效果的心理机制来 看,刑罚要对潜在犯罪人产生一般威慑效果不大。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一般预防作用的发 挥不仅取决于人的因素、罪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地点因素和犯罪组织因素等。如从人的因 素看,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因人而异。刑罚的威慑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威慑的 对象对于刑罚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程度。二、强调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 悖。法院适用刑罚的活动,必须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指针,必须根据刑法的诸项原则 行事。如果过于强调刑罚一般预防的作

14、用,不顾行为人罪行的轻重,仅仅考虑威慑“犯罪人以外 的其他人”的需要,便失去了适用刑罚的客观标准,势必造成用刑的随意性和刑罚分量的畸轻 畸重。三、过于看重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不利于刑罚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预防社会上的 其他人犯罪不应该成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犯罪行为人的理由 ,否则,不仅有损于个案公正 ,也不 利与一般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刑罚之所以能够预防犯罪者本人重新犯罪,这是由于对犯罪 人适用刑罚而教育改造了犯罪人。立法在设定罪行结构之时、司法在确定具体刑罚之际,应 更多地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不应过于看重其一般预防的作用。刑法理论上夸大刑法一般预 防的作用,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而

15、且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公平和正义 ,其司法 实践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刑罚的消极预防,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威慑作用及对特定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产生的司法 威慑效果,从而预防犯罪。根据威慑对象的不同,刑罚的消极预防可以分为消极的个别预防(以 犯罪人为对象)和消极的一般预防(主要以意欲犯罪人为对象)。刑罚的积极预防,是指国家通 过制订、适用和执行刑罚唤醒和强化犯罪人和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规范意识,从而预防犯 罪。刑罚的积极预防亦可分为积极的个别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和积极的一般预防(以意欲犯 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守法公民为对象)。刑罚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同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一 样,是预防之刑的两个方面,正确

16、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化刑罚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作为预防的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承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 主要表现在作用基点的不同上。刑罚消极预防的作用是基于刑罚的威慑功能,目的在于防止 已犯罪人重新犯罪和意欲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刑罚积极预防的作用主要是基于刑罚的教育 鼓励功能,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人和教育、鼓励犯罪人之外的其他人,唤醒和强化人们的法 律规范意识而预防犯罪。由于两者作用的基点之差异,有时就产生了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 矛盾和冲突。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对 象的差异而调整对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侧重。针对意欲犯罪人,应重视刑罚的威慑功能的 发挥,质言之,应当以刑罚消极预防为主,同时兼顾积极预防;对已然犯罪人,可谓刑罚的威慑与 教育改造功能并重,即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并重;对广大人民群众则应重视法制教育和支持、 鼓励其守法行为,即重视刑罚的积极预防作用。我们知道,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即“严打”是 颇具中国特色的控制刑事犯罪之非常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