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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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 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 年 7 月 4 日 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

2、组成部分,是 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 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 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 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成 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 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范围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 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 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 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 案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

3、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 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WORD 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移交工作提 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 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 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 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 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第七条

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 和竣工时,水利工程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不能算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 归档任务的确良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第八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质量,应是衡量工程(项目) 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有 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 还其扣留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对于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 单位或责任人,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第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 的有关工程的 各种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各单位应加 强对此工作的

5、督促检查。未完成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工作任务, 更不能申报有关奖励(项目)。工作调动前必须交清有关档案资 料(对于可告一段落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立卷归 档工作),否则,不能调动工作。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 设计等单位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以下同)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 管档案工作。建设单位要对水利工程档案负全责,其他有关单位 也要各负其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省、部级的重 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就必须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职 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有 关业务部门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单位也应在组建 初期

6、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为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创造条件。-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WORD 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第十一条 兴建国家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 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资料库房(具体标 准可参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为档案保管与利用配置必 要的装具和设备;其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 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档案部门参加 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与 整理工作。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引进技术、设备有关的档 案资料也应及时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 料的完整与

7、安全。第十三条 建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目的建 设与管理单位均应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报送建设项 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部门在加强收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开 展编研工作,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 极为生产一线提供服务,以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对于不能 或暂不能公开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单位提出的利用范围,做好 保密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水利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 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第三章 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 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

8、片、照片等还 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 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定、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如勘测、设计、科研等) 产生的档案资料,除依据合同必须向委托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 和有关成果外,其余部分均应向产生单位的档案部门归档。第十七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 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 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WORD 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更文件(单独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必 须由施工单位

9、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 能作为竣工图保存。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 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 图。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 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 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 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 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第十八条 反映建设项目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录 音、录像等声像材料,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 分别整理、立卷,并应对每个画面附以比较详细的语

10、言或文字说 明。有关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 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 点工程的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材料,否则 不予验收。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按以下 原则进行: 1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 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然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再统一向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2基本建设项目由建 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所 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 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11、3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下原则汇 总、整理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单 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第二十条 竣工图一般不得少于三套:一套交工程管理单位 档案部门,一套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业务部门,一套交于 工程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当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少交一 套);凡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城市规划的重要项目,还需按国家-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WORD 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档案局的规定,增交一套给有关档案馆。集资或合资兴建的项目, 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竣工图的份数。第四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

12、的归档范 围与保管期限,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表中规定需由若干单位保存原件(多 家产权的,由投资多的一方保存原件),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建设 单位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 管期限表,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工程全过程将要产生的文件 材料,规定出比较详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直接印发给工 程各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给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第五章 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 下同),应在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 的领导下,

13、与工程(项目)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在组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 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国 家重点工程由国家档案局和水利部档案部门参加;部属重点工程 由水利部和有关流域机构的档案部门参加;水利部投资比例较大 的省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厅(局)的 档案部门参加;其他的省属重点工程由省档案局和各省级水利厅 (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参加;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关地、市、 县档案局和水利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项目则 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 工、设计、监

14、理、管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档 案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 工作,特别是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 并写出自检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申请工-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WORD 完整版-可编辑-专业资料分享=程(项目)验收时,一并报送给验收主管单位,并抄送验收主管 单位的档案部门。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参加验收的档 案人员和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与工程技术 人员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在验收工作结束 时写出验收专题报告(此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 件,并将主要内容反

15、映到鉴定书中);一般工程也应在工程竣工 验收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档案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汇报(工程建设与 档案资料管理概况和竣工档案资料自检报告)、参观工程建设现 场(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流程)、抽查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抽查 竣工图的质量)等多种方式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其中抽查 工程档案资料的比例:有关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 10% ; 竣工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 15%。第二十八条 档案资料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档案资料工作概况:档案资料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 员等)和档案保管条件(包括库房、设备等)及有关档案乌烟瘴 气 形成、积累、整理(立卷)情况,其中包括项目单位、单项 工程数和产生档案资料总数(卷、册、张)。2竣工图的编制情 况与质量。 3档案资料的移交情况,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 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4对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 的评价及档案资料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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