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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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X市教育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 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所有新建、 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设项目。基建维修项目(统称工程项目)分为:(一)单项工程造价在人民币10万以下的为零星工程项目;(二)单项工程造价在人民币100万以下的为小型工程项目;(三)单项工程造价在人民币100万(含100万)以上为局代建工程项目,由学校向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以下简称基建中心)申报建设项目,提 出建设内容需求,由基建中心实施代建。第三条校园总体规划学校按照上级有关部门

2、核准的发展规模和定额标准,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可 委托资质相关单位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含控规或修规)。校园总体规划应送当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学校的基本建设按校园总体规划执行,学校总务科是 工程项目组织和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二章立项与设计第四条项目立项。工程项目的立项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由职能部门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汇总并草拟学校年度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同意实施。第五条项目设计论证。由职能部门牵头,根据校园总体规划要求深入调 查研究,与学校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后,草拟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内 容,作为工程项目的设计依据。零星和小型

3、工程的方案设计由职能部门以 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和定位,确定造价上合理、技术上先进、条件 上具备、实施上可行的优选方案,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定实施。第六条项目设计委托。属零星和小型工程,学校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 服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签订设计合同后,设计单位按照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 图设计;属局代建工程,由上级职能部门委托实施。第七条 项目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原则上按照施工图实施,不得随意扩大 建设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设内容或变更建设地 点;确需进行调整的,需编制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报学校领导批准。项目建设 规模、内容和标准未改变,但因涨价、税费调整等因素造成建设投资超出

4、批准 初步设计概算的,需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超支分析报告,组织第三方造价咨询机 构对超支情况进行审计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第八条 工程招标。按照、省市招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凡符合公开 招标要求的工程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对零星工程和小型工程项目邀标或招标的,事前要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信*誉进行严格审核,邀标或招标文书中明确规定投标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工程, 经发现,中标无效。学校纪检部门和校务监督机构负责对邀标和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确定职能部门为工程招投标的执行机构,切实加强基建工程招投标的管 理。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

5、)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的要求由基 建中心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学校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组织 实施。第九条 签订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要以招标、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承诺内 容为依据,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明确承包工程项目、内容、范围、 承包方式、合同价与计价方式、质量要求、工期、工程结(决)算及付款办 法、双方权责和违约责任等。按招标合同草案和要求与对方协商草拟,经财 务、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核,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第十条项目管理。学校和施工单位双方要签订廉政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学 校廉政监督小组要实施对整个过程的监督。第四章施工与质量第十一条总务部门负责

6、设计图纸、工程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归档、保管及 移交单位档案室归档工作。第十二条总务部门视项目金额和建筑面积,会同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报建手续,或向街道城管部门办理施 工备案。第十三条总务部门会同设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整 理会审记录。根据会审提出的问题,协调、督促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正或补充 完善施工图设计。负责审查和修订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及进度计划等修改意见。第十四条总务部门会同监理单位编订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方案。建立施工管 理岗位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把施工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制订施工技 术与质量管理措施及

7、工地安全管理措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均由总务部门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指导、质量 监督、检查验收。做好施工记录,分别填写施工管理日志、监理日志,记录施 工运行和材料检验、质量抽查、安全检查及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等情况,如实反 映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规定要做试验和抽取试件、试样送检或试压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试件 或取样,由基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未经检验或未取得试验资料的 不能施工。其它材料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抽查,检验出厂证书或产品 标注的各项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凡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无出厂标志的均不能使 用。所有工程和材料的检验、试验的资料和记录均按规定整理存档,作为竣工 验收、工程

8、考评的依据。第十五条总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监督部门与设计、监理单位对分项分部工 程、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共同作出验收评审意见和签署验收。第十六条总务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监理及有关监督部门对变更方案进行审 议、审定后,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施工图,由总务部门审查盖章,方能作为变 更施工和结算凭据。第十七条总务部门会同监理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每月施工进度报告进行审 查、核实。第十八条总务部门要建立专项工程档案和保存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检 验、验收资料。坚持按常规作质量跟踪、观察与工程监护,尤其要做好工程保 质期内的质量跟踪观察和处理。第十九条总务部门要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遵纪守法、文明施工管理,制订施 工和

9、建筑工人生活秩序管理规定,全面规范施工和工人行为,严格限制施工材 料堆放范围、运输线路,抓好施工和工人生活秩序的管理,防止噪音、交通干 扰和环境污染。第五章验收与结算第二十条竣工管理(一)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提交监理公 司。(二)初验:初验由代建单位(学校)有关人员和监理组织,主要部位都要 进行实测实量(或检查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进行复测),装修安装、水电安装 工程要逐件(项)察看水、电等设施设备,全部开启运转并通过必要的仪器 仪表进行测试。若发现问题,在限定时间内由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解决。(三)工程正式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学校)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竣工。一般

10、由代建单位(学校)工程验收小组、政府质监部门(如有报监)、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人员参加。(四)工程整改:由代建单位或学校总务部门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验 收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整改达标。(五)工程移交:工程验收合格且完成财政结算评审,应将该项目的所有 文件、图纸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上级文件、工程 前期各种手续、招投标资料、承包合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预决算书、 竣工验收资料、会议纪要等)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并向保卫科移交消防等安 全设施。(六)工程质保:工程各专业的保修期限执行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 的问题,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无偿修复。(

11、七)工程档案:各类工程结束后,按照工程档案的要求和规定,专人做 好工程档案归档,并移交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存档。第二十一条结算管理(一)工程款(含工程服务费用)应先由施工(服务)单位填报工程进 度结算表、填报工程进度划拨申请书,经监理单位(如有)签注意见盖章、学 校总务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审签,连同内部审核表,有关成果报告,交由财务 科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核签名同意后,办理支付。(二)增加工程量和项目变更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提出书面申请, 编制增加工程预算,经监理和总务部门现场核实,签批后方能作为结算凭据。要防止因施工操作误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补救、返工处理增加的工程量及定 额项目内工

12、序重复计算的现象出现。(三)工程竣工结算时,凡无完整签证的,增加造价不能加入结算内。工 程竣工后,不得随意补办签证。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交工程 结算书,由监理复核盖章,交总务部门复查并整理有关结算资料,报送工程结 算评审,并以此评审结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核批准的结算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决算。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要全面实行全过程审计制度。具体要求按照上级相关 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实施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对投资项目进行程序监督并对 全过程进行廉政监督。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要实施工程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 于

13、:勘查、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结算复核等。加强 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监理单位不应与被监理单位有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应依据 公布的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地开展工程监理工 作。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实行问责追责制度。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或擅自决 策造成项目严重违背批复要求的、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 其他失误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学校内部人员不能参与本单位工程承包,也不得在施工队充当 管理人员或分包工程、代购或运输材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索贿、 受贿。如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因索贿、受贿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 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基建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严格遵照有关政务公开规定,对有 关事项通过固定渠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开,确保基建项目的公开透明 运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根据市有关新规定,学校调整相关制度和办法。如有不符,按照 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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