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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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八条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_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第九条办公室执法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区人

2、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_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_工作效率。(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_与备案工作(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

3、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_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_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_伍建设。(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_的工作;(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

4、划生育工作。第十条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_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二)指导基层实施

5、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_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二条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

6、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_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四)负责_、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三条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_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_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_。

7、(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信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_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

8、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_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第十六条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_批准,重大事件应经_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

9、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_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二)信访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_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

10、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区计生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按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对作出_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第六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二十条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1、和政策、规定:(一)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二)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和标准。(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的“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七)其它需要公开的政策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程序(-)生育证申请和审批程序;(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程序;(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查验程序;(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六)计划生育行政收费程序;(七)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程序;(八)计划生育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办事结果(一)生育证审批结果;

12、(二)并发症会诊结果和病残儿鉴定结果;(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公开计划生育办事机构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将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第七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责范围;(三)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五)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六)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

13、护;(七)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二十五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为完善我局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我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股室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区计生局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

14、追究工作。第三十条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_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在申请、审核和审批生育行为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二)违_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病残儿症鉴定的;或者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更改有关材料的。(三)违反规定签

15、发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四)违法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五)对群众要求生育的申请材料不一次性告知、不及时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复的以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完毕的。(六)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徇私舞弊、泄漏案情,造成错案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_,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七)对群众_的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违反统计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九)违背国家“七个不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十)收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的。(十一)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十二)其他违_律法规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并根据执法过错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和主观责任等,确定处理的种类和形式。对经教育仍多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过错,或者有明显故意执法过错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第三十三条责任划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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