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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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目 录1总则12名词释义13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43.1机构服务规范43.2从业人员服务规范93.3禁止行为与行业自律114买卖居间业务流程指引164.1委托出售194.2买方寻找房源194.3带买方实地看房204.4达成交易意向214.5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24.6交易资金监管244.7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244.8办理过户手续254.9房款结算264.10交房304.11其他售后服务305租赁居间业务流程指引315.1委托出租325.2承租方寻找房源315.3带承租方实地看房315.4达成租赁意向并签订租赁合同325.5支付押金及租金335.6交房3

2、45.7其他售后服务34附件:买卖和租赁居间服务信息公示栏及参考示范文本35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1总则1.0.1为规范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居间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居间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居间行业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居间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居间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居间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

3、房地产居间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居间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指导行业服务规范的重要参考准则。1.0.3本规范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联合发起制定。1.0.4本规范适用于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2名词释义2.0.1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2.0.2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是指依法

4、设立并经过工商登记的,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书的,从事房地产居间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3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2.0.4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是指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经注册,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2.0.5 机构备案是指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2.0.6 经纪人员佩牌上岗是指房地产

5、经纪人员经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造册后,佩戴协会统一编号的胸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为。2.0.7 委托协议 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同,也称为委托合同或契约。2.0.8 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是指为促成委托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地产经纪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9 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报酬。2.0.10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于债权担保的钱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6、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0.11 交房保证金是指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交付物业和结清相关费用,而由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交易总价款中预留出来的部分款项。2.0.12 违约金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履约方的一定金额的钱款。2.0.13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7、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14 产权过户是指产权登记部门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为其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0.15 房地产按揭是指以交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用以购买交易的房地产,并依合同分期偿还本息,贷款还清后解除房地产抵押状态的行为。2.0.16 担保 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2.0.17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8 出租人是指对约定的物业享有所有

8、权或经营权,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获取对价的一方。2.0.19 承租人是指物业租赁交易中对约定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并支付对价的一方。2.0.20 押金是指出租方交付出租房地产时,向承租方收取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钱款。2.0.21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是由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研究的专业机构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2.0.22 信用档案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建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填报的,用于证明、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资信状况的真实记录。3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3.1机构服务规范3.1.1 经纪机构的备案3.1

9、.1.1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备案程序如下:1、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应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2、申请办理备案应交验以下材料: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公司章程、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

10、章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其他。3、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和机构备案证书后,方能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4、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在变更之日或者终止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所载内容、股东、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经纪人员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因备案业务类型变更,办理变更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也应办理变更备案。从事房地产居间业

11、务的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改。3.1.2 信息告知与信息公示3.1.2.1机构信息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6、居间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7、居间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

12、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3.1.2.2机构信息公示各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简称三栏一提示,格式见附件一),公示内容如下:1、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书等证件应在证件公示栏集中公示;2、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服务规范等文本应在文本公示栏公示;3、房源信息要以专门展示栏的形式进行公示;4、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机构的投诉

13、电话、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要进行现场提示;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3.1.3 佣金规范3.1.3.1房地产居间服务收费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背相关服务收费规定。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经纪机构收取费用应出具发票并依法纳税。3.1.3.2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

14、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3.1.3.3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3.1.3.4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3.1.3.5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与委托人明确服务项目、内容、要求、完成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3.1.3.6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3.1

15、.3.7房地产居间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可参考下列因素:1、从事居间业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和需要的资源等;2、接受该项业务会明显妨碍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3、业务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4、客户提出的或受客观环境影响的服务时间要求或限制;5、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6、合理的成本。3.1.4 合同规范3.1.4.1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应由其所在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3.1.4.2五城区(含高新区)存量房交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都应经该机构网上签约,实行存量房过户网上预审件办理。签订其他合同或文件时应参照使用房地产居间行业组织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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