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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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当我们对人生或者事物有了新的思索时,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里,让自己牢记于心,这样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1深圳市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化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与,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顺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

2、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索和构思的,今日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从时,必需将从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假如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像的案件,在没有新状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样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全部法院必需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全部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

3、体系、制度体系,运用简单。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动身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假如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致地运用区分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

4、例”原则,就是从以前推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麻烦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特地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峻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一般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肯定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每天有新的,每天须要律师去领悟和驾驭,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

5、”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情愿不情愿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起先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说明一年也不是许多。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驾驭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定的结果。成文法干脆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阅历之上,就是干脆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须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特地训练,只要把为数

6、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晰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削减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全部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确是个不争的事实。当然,我不是反对什么我们律师肯定要专业化,我只是把我想到问题的写出来,来说明我们大陆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英美、香港比起来为什么会不高的缘由在哪里。只是在理论上分析一下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

7、哪里而已。这些所谓理论的东西没有一位讲课的律师涉及,我权当给他们做个有益的补充吧。我个人认为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接触到案子相对简洁些,用的的法律也就是那几部重要的大法律,做个“万金油”型的律师没什么不好的,也无可厚非。首先要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是吗?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适当的追求点专业化,不为过,但不能盲目的为了专业化而专业化,其他的法学领域还是要驾驭点的,不是每天在喊培育符合型人才吗?二、面对律师界存在“二八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的问题今日我来谈谈我们律师界的所谓“二八现象”,或者叫“二八定律”。这个问题也是从培训一起先就有几位律师始终在谈,反复讲到的问题。下面我来谈谈我个人对此现象的理解和看法

8、。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我高校毕业后,先后从事过不少的行业,诸如超市,宾馆,保险业推销员等行业,自己也尝试着做了几年的书店小老板,在成为律师的道路上,也算是历经磨难,走了不少弯路。我先后从事过几个不同行业,所以也就有机会参与了上述几个行业的相关培训、讲座,有幸倾听了各方面所谓“专家“的高见,好玩的是,大家都无一例外的讲自己的行业存在“二八现象”。在律协培训上我又有幸听到律师同行们大讲特讲自己行业存在“二八现象”,这好象还被当作是个非常重大的发觉,让我感到颇有点意思。“二八定律”是商品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定结果,律师业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部分,出

9、现“二八”现象没什么大不了的。所谓定律也就是规律性的东西,我们是没方法变的啦,既然人家都成规律了,咋地你还想人为的变更规律不成。“二八定律”反应了一种不平衡性,但它却在社会、经济及生活中无处不在。“二八现象”应说明为“二八法则”,也称帕累托法则,不平衡法则。因为在现实社会中,通常20的人驾驭80的财产,20的人集中了80人的才智,20的人完成80所完成的任务,在我们律师界就是说20的律师驾驭了80案源,或者说是20的律师挣了80%的钱。在我看来,我们律师界“二八现象”的出现,恰恰从一个侧面证明白我们国家回复律师制度几十年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我指的是单单从数量上看,律师业也起先出

10、现僧多粥少了,也起先两极分化了,与此同时律师业也就有机会进行所谓的产业升级换代了。律师和其他的有些行业比起来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它是个大小通吃的行业,相对来讲是个纯粹的单人表演的项目,只要你一个人的实力、学识超群,在你的行业领域内,只要有你一个人在,其他的人就该一边歇菜,哪里凉快哪里呆着去,你一个人就足以代表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我们这个行业的这个特征,也就确定了我们行业胜利的只能是少数人。我们律师业不象农夫工他们盖房子,肯定要许多人在一起干活,相互照应才能把房子盖好。我们行业通常状态就是单兵作战,所以就肯定要分出个一二三四,三六九等来不行,我想要是没有了竞争我们的行业发展也就成问题了。也

11、就正像美国的游泳运动员菲尔普斯一样,在游泳赛场上只要有他,那么金牌非他莫属,其他的人想分一杯羹是很难很难的事。人家在奥运会上一人独得8枚金牌,信任你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想法,是啊谁让人家能耐超大呢?嬉戏的规则如此,谁也没有方法啊。而作为团体运动的篮球就不同了,尽管姚明球技出众,也人高马大的,可中国队照样不行,为何?因为篮球是项集体运动,光单单凭某一个人实力是不行能成大事的,须要其他队员的协作,是要打协作战的。就算是退一步讲,人家老律师工作十几、二十来年了,案源多点,钱赚的多点,也很正常的嘛。就算是按工龄计算,人家也应当多拿点。这没什么啊。超市、酒店,商场哪个行业不存在“二八现象”呢?名牌的商品就是

12、贵,这又有什么方法呢?这就是市场法则。我们律师供应的是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讲供应的就是一种商品,那也就会有知名和不知名的区分,终归我们每个人实力、水平、阅历不同嘛,针对不同等级的商品服务,消费者赐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很正常啊。苦练内功,抓住机遇,力争上游,努力开拓案源,努力挤进那为数不多的20%,才是当下我们实习律师应当干的事,而不是在这里坐井观天。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2说点题外的话,前几天因为关注房地产方面信息,就临时写了两篇和房产有关的文章,“购房补贴显表面,实为商家搞推销”,“退房?是门也没有的事?”。我博客中有。再加上这几天又要找份谋生的事做,还要去面试。也就耽搁了几天。今日熬夜

13、算是把第三部分整理出来了。也不知道像我这样的哪个律师能要我,让我给他做个助理。(三)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的一点相识记得在培训的时候有两位律师都提到了王胜俊提出的“三个依据”,还都认为老王不应这样讲,我四周的学员,也大都这样认为的。其实在网上刚见老王的这些话时,我也挺惊异的,也认为人家挺没水平的,后来想想也许人家讲的有些道理。后来再想想人家讲的何止是有些道理。现就把我的所思,所想写出来。你可以不同意我所写的观点,但你不能不让我说话,学术争鸣吗?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20xx年4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来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

14、官的会谈中,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特殊说明,“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翻言论一经媒体报道,一时间法律界人士哗然,认为历史专业出身的老王根本就是在胡言乱语,连最至少的法律学问都没有。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看老王有可能是法律没学好,可法律界人士应当是政治没学好,不懂得辩证法,只学到了法律的皮毛,没学到法律的精髓。在封建社会里,是朕即法律,也就是所谓的清规戒律

15、了,而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则民意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民意的诉求和表达。法律符合民意了就执行之,不符合民意了就修改之。法律符合了民意,也就整体上符合了人民大众对社会公允正义的追求。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不在是单单靠几个法学家探讨出来的,而是有人民大众表决出来的。象古罗马那样干脆把法学家的著作当作是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而这却恰恰是我们法学界的有些法学家梦寐以求的事,他们就是想把法律变成他们的几家之言,而不考虑民众的诉求,为了法律而法律。所以人家老王一讲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不是他们的感觉,他们就哗然了,就生气了。为何?他们的幻想要破灭了吗。老想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想成为规则的

16、制定者,制度的设计者,社会的领跑者,惋惜啊,晚生了几百年,社会不给他们机会了。在我看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这里讲的事实是所谓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也就不是真正的事实,是那些可以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或者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哪怕这个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根本它就不存在,两者也可以被统称为“被证明的被信任为真的事实”。这里讲的法律,也不见得就那么的公正,公允,合理,其中当然也含所谓的恶法如代表部门特别利益、代表行业特别利益、代表地方利益的法。可什么又是客观事实呢?其实压根的就没有什么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谁也不知道的那个事实,也就只是理论上的,在我们观念中的、头脑中认为的那个事实,可它又是的的确确客观存在的。将“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解读为法律事实,或者将恶法作为审判准绳,就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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