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程序(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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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建设单

2、位 ) 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第六条注册申报( 一) 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 建设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 ( 主体 ) 、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 建设单位 ) 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 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 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 见附表1) 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3、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 ) 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 ) 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 ) 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 ( 建设单位 ) 书面批准。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监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 见附表 2) 。第九条监督计划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

4、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 见附表 3) 。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 ( 内容要求。第十条 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 ( 建设单位 ) 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各阶段( 专项、巡视 ) 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阶段性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

5、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一) 监督申请项目法人单位( 建设单位 ) 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节点时,提前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或电子邮件 ) 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 见附表 4) 。项目法人单位 ( 建设单位 ) 在提出申请时, 应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 二 ) 监督检查通知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 建设单位 ) ,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

6、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现场监督检查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负责制。( 三 ) 现场监督检查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 部位) ,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 见附表 5)( 四) 整改通知和停 ( 复) 工令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

7、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见附表 6) 或停工令 ( 附表 8) 。项目法人单位 ( 建设单位 ) 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 见附表 7) ,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令( 附表 9) 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 转序通知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

8、位 ( 建设单位 ) 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单( 见附表10) 。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 建设单位 ) 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 一 ) 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 ) 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 工作流程、 整改通知和停 ( 复)工程序同上。第十四条定期巡视检查( 一 ) 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

9、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 ) 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 复 ) 工程序同上。第四章并网管理第十五条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通过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 ( 见附表 11)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 建设单位 ) 和质监机构存档。第十八条 电网

10、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第五章投运备案第十九条 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 ( 建设单位 ) 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 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 ( 见附表 12)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 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

11、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 整改情况、 停 ( 复) 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第二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第七章 信息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应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第二十五条

12、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照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第二十七条 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 1注册登记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 ) 较多时,可续行填写;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 )复印件;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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