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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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士官管理实施细则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士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士官的管理分工。支队司令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部负责士官的使用范围、编配标准、拟选、选拔、培训、调配、惩处、警衔授予与晋升、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复员、专业退休)等工作。(二)政治处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恋爱、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救济和抚恤优待工作,以及劳动教养以上处罚和开除军籍等工作。(三)后勤处负责士官的工资、

2、津贴、补贴、伙食、被装标准、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子女医疗等工作。(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有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第二章 配备使用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第二条 士官的借用。机关及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支队司令部批准,由支队警训科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跨支队级单位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总队司令部批准,由总队警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第三

3、条 士官调动。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专业技术士官需岗位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一),经司令部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第四条 士官配备班长职务。必须按照编制配备正副班长,先缺后补,缺一补一,严禁随意更换或超编配备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必须经公安现役部队士官注册系统认证后方可认定。担任正副班长职务的士官,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由支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下达任职命令,未重新下达任职命令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有正副班长任职命令但未履职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本衔级服现役期满的士官,原则上不得于满服役期

4、当年下达正副班长的任职命令。第三章 选 拔第六条 士官的选拔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取为初级士官,必须经过支队拟选士官培训。未经培训的义务兵不得选取为士官。拟选初级士官主要从第二年的优秀义务兵中选调,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四)

5、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岗位能力鉴定以支队呈训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成绩为准。(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在本衔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训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或及格以上。第七条 直接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在本衔级服役期内,符合选取条件且年度考评称职以上、未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本人自愿留队继续服役的下列人员能够直接选取或晋升警衔:(一)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二)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表彰;(三)烈士子女。第八条 优先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或晋升警衔:(一)经院校培训的士官学员、技术兵优先选取;

6、(二)年度内参加总队以上比武(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选取;(三)年度内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选取;(四)其它各种岗位所必须的、经过培训成绩优异的优先选取;(五)基层推荐、机关考核排名靠前的优先选取;(六)任职内选取前,年度称职等级评定优秀的优先晋级;(七)担任副班长或相当于副班长以上职务的优先选取;(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学历认证的优先选取。第九条 不得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选取士官或晋升警衔:(一)不向组织递交个人申请的。(二)群众评议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三)基层党组织书面提出不予推荐意见的。(四)无故未参加士官选取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五)本衔级服役期内受

7、过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六)本衔级服役期内发生所规定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七)本衔级服役期内,士官年度考评一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八)参加总队以上单位士官选取前综合考试专业理论成绩低于30分的。(九)身体患有疾病,经支队卫生队出具证明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十)年度军事考核不达标经补考仍不达标的。(十一)机关不得违规干涉基层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二)基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 士官选取的程序。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

8、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本人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适合部队工作。(二)基层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预选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能够排列先后差额推荐。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三)机关考核。支队按照士官编配标准和结构比例,由支队对拟选取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选取晋升人员名单。(四)选前公示。一是推荐选取晋升对象的公示。支队在确定选取晋升的推荐对象后,在支队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

9、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对象名单。二是选取晋升名单的公示。选取前综合考评结束后,支队推荐选取、晋升名单,报总队审核后,选取初级士官和晋升中士的由支队进行公示,晋升高级士官由总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人员名单。(五)组织审批。司令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提交支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选取初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报总队司令部审核后以支队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选取中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委研究确定后报总队党委审批,并由总队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选取高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委研究确定报总队党委审核后,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党委审批,

10、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批准;高级士官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批准。(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警士长由总队主官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官批准,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提出警衔授予意见后,报公安部批准。因伤残或转业、退休未能按期办理退役手续滞留部队的,不予晋升警衔。第四章 培 训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

11、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一)培训数量。士官选取前培训按1:1.1的比例确定参训人数,即:在总队预告支队士官选取计划数的基础上增加10%参训人数。(二)培训方法。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严格落实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总队、支队三级培训制度。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进行资格培训;选取中、高级士官,分别由总队、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进行升级培训。(三)培训时间。士官选取前培训一般安排在当年9至10月进行,10月31日前结束。分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两个阶段实施,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含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班,可累计)。集中培训时间初级士官不少于10天,中级士官

12、不少于20天。(四)培训内容。日常培训以专业技能培训和班长骨干培训为主,集中培训以共同科目(理论知识和军事训练两部分)为主。(五)培训考核。由司令部按照培训科目进行考核验收,对参训人员的现实表现、考核成绩做出客观真实鉴定。1、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支队补选退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化、条令、军事和管理理论由警训科负责,专业理论由对口业务科负责。军事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警训科制定,专业技能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对口业务科制定。军事和专业实操考核实行现场亮分。2、考核方法。文化理论考核、初级士官的军事、专业实操考核由支队统一组织实施,中级士官由总队对口业务处组织实施,高级士官考核工作按照部局统一要求进行。3

13、、成绩应用。文化理论、专业理论、专业实操和军事训练成绩由总队补选退办公室汇总后,在支队内部按照专业进行综合排名,并按照选取程序和指标择优选取。为鼓励先进,对于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奖励或加分: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直接参加选取;三等功在各科总分的基础上加15分,班长和少数民族士兵加10分。加分不重复,以最高奖励分值为最终分值。因执行执法执勤任务或其它特殊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经总队补选退领导小组批准能够免训。参加选取前培训的士兵,必须填写士官选取前培训登记表(见附表三),装入本人档案。第五章 教 育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

14、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第十三条 士官教育的指导思想。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第十四条 士官教育的内容方法。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能够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支队为主;初级

15、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大队、中队级单位为主。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她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她们排忧解难。第十五条 士官党员的要求。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她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会员。第六章 日常管理支队把士官管理作为部队经常性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议管,按级施管,常抓不懈。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把士官管理融入政治教育、执勤训练、综合保障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士官管理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大胆管理,管用结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第十六条 士官日常管理的原则。贯彻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健全士官管理约束机制。根据不同职级、不同专业士官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施教、因人施管,增强管理工作的实效。加强法制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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