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电厂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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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及解释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 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 “业主 ”指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1.1.2 “总承包方 ”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不包括其 他任何受让人(除承包方同意外)。本项目中总承包方履行发包方义务。1.1.3 “承包方”指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总承包方同意外) 。1.1.4 “承包方代表 ”指由承包方任命(授权)或指定,由总承包方批准,在本合 同项下代行承包方全权的个人。1.1.5 “业主代表 ”是指由业主任命(授权)或指定,在本合同下

2、代行业主职责的 人,包括业主聘请的授权范围内的监理工程师。1.1.6 “合同 ”是指合同条件和规范、图纸、询价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合 同协议及明确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1.1.7 “规范 ”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由承包方提供的并经总承包方批准 的规范。1.1.8 “图纸 ”是指由总承包方根据合同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 的技术资料, 以及由承包方提供的经总承包方批准的所有图纸、 计算书、图案以 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变更。1.1.9 工“程量清单 ”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1.1.10 报“价书 ”是指由承包方向总承包

3、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 书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11 中“标通知书 ”指总承包方正式接受报价,对承包方下达的通知。1.1.12 合“同协议 ”指在第 8 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1.1.13 合“同附件 ”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4 开“工日期 ”指承包方接到总承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5 竣“工日期 ”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 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合同约定延长的时间)。1.1.16 合“同价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方为实施并完成

4、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7 “质保金 ”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由总承包方保留一定期间用于质量保证的 金额。1.1.18 工“程 ”指合同所包含的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1.1.19 永“久性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 20 “临时性工程 ”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 程(不包括承包方的设备)。1.1.21 承“包方设备 ”指为承包方所有的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1.1.22 “扩大单位工程 ”按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2013 年 版)中的项目划分。1.1.23 “单位工程 ”按火力发电工程建

5、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2013 年版) 中的项目划分。1.1.24 “分部工程 ”按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2013 年版) 中的项目划分。1.1.25 “工地 ”指为工程施工由总承包方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册的将构 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26 “费用 ”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 括:管理费用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27 日“”指日历日。1.1.28元”和缩写“RMET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29 书“面函件 ”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传、电报及传真 等。1.1.30 工“

6、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31 里“程碑 ”指工程需要完成的各个重要阶段。1.1.32 “质量保修期”指本条款第 39.1 款中规定的,承包方自完工日起承担质量 保证责任的期间。1.1.33 “另委工程 ”指原合同范围内未包含、为实现本工程功能或加速工程竣工而 另行委托给承包方的项目。1.2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 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 被无理拒收或延误。1.3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般规定1.3.1 承包方应被认为已考察或检查过现场及

7、其周围环境,得到与之有关的资料 并且自己对其形式和本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程度、 出入现场的方式、 它在现场可能需要的居住条件等感到满意, 并且应被认为是已 经获得一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必需的资料, 特别是风险、 紧急情况及所有其他 可能影响本合同工程执行的情况。承包方应被认为是在提交报价文件以前对自己的报价文件及其报价的正确 性和完整性感到满意。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 这些价格应包括其合同项下的所 有义务,以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承包方同时也承认在合同签字以前已向总承包方要求并从总承包方得到所 有与工程施工、 现场条件、 施工区域有关的

8、全部资料以及相关的全部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1)地质和气候条件;2)工程及服务的性质;3)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等;4)现场出入道路,施工地点和土地的性质;5)周围有无正在由总承包方、 第三方试验或运行并且可能因承包方的施工 而受到影响的设施和设备;6)周围有无其他承包方进行电厂的有关作业并且可能因他们作业而造成相 应的施工限制;7)由公共财产和设施(电缆、管件、管道等)正常运行而偶尔出现的限制 情况;8)承包方应承认和确认已经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审核, 并且对资料的完整性 感到放心;9)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承包方应对任何误解或不正确的资料(总承 包方提供资料有误除外) 负责,

9、并且无权由此对有关的合同价格或工期进行调整。1.3.2 除非经过总承包方的书面认可,承包方不得对工程范围、技术规范等会导 致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改变合同价格、 完工时间、 质量标准或技术保证的项目 进行任何变更。如果承包方希望进行这一类的变更,它应当书面向总承包方提出详细的变 更建议和费用变更说明, 包括需要总承包方做出决定的日期等。 承包方还应在总 承包方要求的情况下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总承包方的决定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 包方。一旦总承包方同意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在总承包方书面批准以后尽可能地 对所述的技术规范进行变更以保证满足合同的要求。1.3.3 承包方应在履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情况下,应总承

10、包方的要求向总承包方提 供总承包方所要求的认为是必要的且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总承包方的要求不应被看成是总承包方对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干扰,也不应 该造成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责任或者是责任向总承包方的转移。1.3.4 补充图纸、详图、材料清单、技术资料及补充说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之 日后随即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不得据此提出调整报价。1.3.5 承包方应任命被适当授权的代表以他的名义出席总承包方召开的所有会 议。1.3.6 经业主同意后,总承包方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应按通知内容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1.3.7 总承包方未能行使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并且也

11、不 能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 业主代表的职权2.1 业主授权业主可随时将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其代表人, 也可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这种授权或收回通过总承包方通知承 包方。发、承包方双方均接受业主或监理对工程管理的相关权力。2.1.1 业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权 业主代表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业主代表在根据下 列条款行使其职权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批准:1)由于不可抗力以外因素导致承包方增加的费用;2)决定工期延长;3)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 业主代表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 危及工程或邻近的

12、财产或从业主和总承包方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 在这种 情况下,业主代表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 承包方应实施一 切工作或按业主代表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 尽管业主代表的命 令未事先征得业主或总承包方的批准, 承包方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并立即报 告总承包方。 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 业主代表无权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的任何义务和责任。2.2 业主代表的通知 业主代表根据业主授权发给承包方的任何通知应与业主发给承包方的通知 有同等效力, 正常情况下这种通知应通过总承包方通知承包方的方式进行。 但业 主代表对任何工程、 材料或设备的批准, 业主有权发出纠正指

13、令的权力。 如果承 包方对业主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 承包方可以通过总承包方向业主询问, 业主 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2.3 书面指令2.3.1 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业主代表 发出的口头指令, 承包方也应遵照执行并在当天内通知总承包方。 无论在这一口 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 由业主代表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 款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效力。 另外规定,如果在 7 日内,承包方通过总承包方书 面要求确认业主代表的口头指令, 业主代表在收到这种确认要求后如果 7 日内未 以书面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业主代表的指令。2.3.2 如果在指令规

14、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 包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 则总承包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 并向其支付 有关费用。 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承包方承担, 并由总承包方 向承包方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回。2.3.3 对业主代表指令的质疑1)如果承包方对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有争议, 承包方应通过总承包方在接 到指令后 3 日内书面通知业主代表并给出其理由。2)业主代表应在 3 日内给承包方通知,说明保持、变更或撤销此指令,并 给出理由。3)如承包方仍不同意业主代表的指令, 或业主代表不能在规定的 3 日内答 复承包方, 并且事情不

15、能和解, 承包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总承包方和业主方回复 不同意业主方代表指令的理由和结果后按本章 “争端的解决 ”条款办理。4)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总承包方发出指令的质疑。3工程分包3.1承包方没有事先征得业主和总承包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任何 部分分包出去,一经发现,视为承包方违约。3.2 承包方如在总承包方的同意下分包部分工程,应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总承 包方。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3.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承包 方的违约和疏忽。4合同文件4.1语言和法律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 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4.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含 附件),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专用条款附件一合同工作范围与技术条件附件二项目管理规定及要求附件三健康、安全和环境(HSE)附件四质量保修协议附件五合同价格明细表附件六廉政承诺书附件七履约保函附件八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协议附件九乙方设备材料采购管理规定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二卷技术附件第四部分双方澄清意见5 语言文字、技术文件、规范、图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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