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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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如下简称合伙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合伙公司,是根据合同自愿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乐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公司的名称和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公司名称: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第六条 公司经营场合:XXXX。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

2、合伙经营范畴第七条 合伙目的:专注且仅限于对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时代科锐”)的投资,精心管理,努力实现时代科锐的利润最大化及长期的可持续性发展,力求长期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提高时代科锐的核心竞争力,稳定期代科锐的经营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推动或带动有关行业的进步,为各位合伙人发明良好回报。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以上经营范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核准登记的记载为准)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身份、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 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身份证号及住所:合伙人身份身份证号住所XXX一般合伙人X

3、X有限合伙人X有限合伙人XX有限合伙人X有限合伙人X有限合伙人XX有限合伙人XX有限合伙人X有限合伙人XX有限合伙人XX有限合伙人 以上一般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缴付出资期限及出资比例: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比例缴付出资额(万元)期限XXX货币X货币X货币XX货币XX货币X货币X货币XX货币X货币XX货币XX货币合计8000%第六章 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分派和分担。公司每年年终迈进行利润分派或亏损分担。 第十二条 合伙财产局限性清偿合伙债务时

4、,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合伙事务;委派一般合伙人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她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公司。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她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公司承当。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

5、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她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措施。第十七条 合伙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一)变化合伙公司的名称;(二)变化合伙公司的经营范畴、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三)处分合伙公司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五)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一般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

6、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公司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长或者减少对合伙公司的出资。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 参与决定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二)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 对波及自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7、等财务资料;(六) 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 依法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合同。签订入伙合同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新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伙合同商定合伙期限的

8、,在合伙公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合同商定的退伙事由浮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事由; (四)其她合伙人严重违背合伙合同商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她合伙人。合伙人违背本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公司导致的损失。第二十三条 一般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下列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9、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布破产;(四) 法律法规或者合伙合同商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 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她合伙人未能一致批准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她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公司导致的损失。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只能转让给一般合伙人或一般合伙人指定的

10、其她人。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决策将其除名:(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合伙公司导致损失;(三)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四) 发生合伙合同商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策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策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一般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布

11、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她组织终结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获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公司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 继承人不乐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合同商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有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获得该资格;(三)合伙合同商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她情形。一般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批准的,合伙公司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六条 一般合伙人退

12、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公司财产少于合伙公司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有限合伙公司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公司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一般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公司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公司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措施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

13、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合同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到的书面仲裁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合同中未签订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 合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在经营;(二) 合伙合同商定的解散事由浮现;(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 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 合伙合同商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因素。第三十

14、条 合伙公司清算措施应当按合伙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公司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派。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公司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背合伙合同的,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其她事项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合同。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XX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合伙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下无正文)全体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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