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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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廉政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筑项目质量可靠,避免和克服项目建设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一、新建项目工程和大的维修工程按规定到有形建筑市场报建,实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对越权干涉项目承发包及违纪违规的,查究党纪政纪责任。二、新建项目工程和大的维修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施工廉政合同;一般的维修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告知甲乙双方应遵守的廉政规定。三、项目建设中,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货比三家、“公开、公道、择优的原那么,尽量不进二手货,确保采购设备、材料量足质优价廉。四、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实事求实。禁止利用职权谋取

2、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含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和可能影响项目施工管理的宴请;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在项目量签证、材料价格审定、项目结算等问题上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对项目的施工监理、经费审批等权力,向施工单位索拿卡要和公款加入吃喝玩乐;不准占用施工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不准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对施工单位为谋取单方面利益,不执行施工合同而采取的不正当行为,要坚定制止、纠正和检举;在项目量验收和结算中,建设单位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加入。施工手续、有关资料要齐全。五、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主要原材料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等重要活动中,应邀请建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加入,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六、建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应进行认真的检查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批评教育,直至立案查处。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基建维修项目建设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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