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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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篇1 编 号:(20xx)都新民调第 号 当事人 :姓名 王xx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 职业或职务 居民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xx新区xx小区 姓名 王xx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2 职业或职务 居民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xx新区xx小区 纠纷简要情况:王xx与王xx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王xx因实力不够,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xx暂借,由王xx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xx拿着借条找到王xx,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xx于是找到担保人王xx

2、,王xx认为这钱是王xx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000元欠款分五期偿还,最后一期结清利息; 2、王x与赌博恶习彻底划清界限。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xx年 2 月 22 日 调解协议书 篇2 甲方: 张三丰身份证号码:15151515151515151515151 乙方: 灭绝师太身份证号码:15456156456165165456156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3、(乙方)就20xx年8月3日在车间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调解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

5、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聘为职工,20xx年9月8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受伤。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286元(壹万陆仟贰佰捌拾六元整),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工伤期间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叁仟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

6、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反反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调解协议书 篇4 甲方(打架方): 班级: 乙方(被打方): 班级: 经双方协商一致

7、,现(甲方)与(乙方)就年月日在打架至乙方_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 元【元】,此赔偿款由甲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

8、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学校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级组长、班主任:_ 年月日 调解协议书 篇5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9、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

10、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

1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

12、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

13、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

14、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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