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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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二、饲养场应经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三、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五、饲养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六、饲养场实行封闭性管理,并禁养其他易感动物。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要定期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入。

2、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需跨省引种时,还应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情况,并在隔离舍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经检疫合格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无害化处理。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定期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并接受监督指导。十、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

3、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十一、做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记录。十二、饲养场严格遵守检疫报检制度,并设检疫报检员,在动物出栏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十三、饲养场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动物屠宰加工场(厂)动物防疫制度一、动物屠宰加工场(厂)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卫生工作的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设有车辆消毒池,焚烧炉、高温锅等高温处理设备,以及对粪便、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屠宰区实行相对封闭性管理,其他无关人员

4、、车辆不得进入。四、应配备专职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对卸放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五、屠宰场实行动物定时入场制度,入场时要查验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并进行临床检查。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发现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屠宰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六、设立检疫室,并协助动物卫

5、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十、出现动物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十、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兽药经营企业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应该公示的证照材料;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兽药。三、对经营的兽药产品,主动进入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 2、营业员应正确介绍兽药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3

6、、对顾客所购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4、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销售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包括:销售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业务员签字等项内容。5、兽药出库销售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6、销售兽药应向客户出具盖有本单位印章或业务人员签名的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附:兽药购进和验收记录、兽药销售记录格式兽药购进和验收记录(格式)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标签和说明书包装和外观形状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及电话购进入库

7、日期单位数量进价单价总款合计备注业务员、验收员签字: 企业主管机构负责人签字:兽药销售记录(格式)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销售日期单位数量销售单价总款合计购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备注业务员签字: 企业主管机构负责人签字:县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市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自治区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0771-3936175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编制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指定专人负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工作,制定完善的兽药采购入库、储存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二、应该将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兽药停药期规定等及有关兽药管理

8、制度张贴于兽医室、兽药储存室等显要位置。三、采购兽药应核查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药品须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入;向供货商索取盖有供货商单位印章及业务人员签名的发货清单。四、设置专用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应做到防鼠、防虫、防潮,储存环境符合兽药的储存条件要求。配备冰箱专门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兽药。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具有特别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及贵重药品应严格专人、专柜管理,保证保存和使用安全。六、兽药购入后认真审查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并检查包装、兽药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

9、入库。七、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进出库记录,内容包括:进出库日期、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入库验收人员等信息内容。八、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动物栏舍号(或个体编号)、兽药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使用数量、给药方式、休药期、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使用人等。九、推广使用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选用无休药期及低残留、高效的兽药。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十一、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十

10、二、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喂给动物。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十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十四、动物饲养场(户)必须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当确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十五、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在药物使用期及休药期内的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十六、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十七、国家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十八、对一些特

11、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十九、兽药发货单、兽药进出库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等档案必须保存至兽药失效期后1年,并至少保存2年。县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市级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自治区兽药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电话:0771-3936175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编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质量承诺书、营业执照等应该公示的证照材料;三、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品种名录进行经营,不违规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产品。四、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采购验收、保藏管理、销售、人员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五、企业与生物制品生产厂家、代理商签订的生物制品销售委托书到期的,应及时按照原产品种类重新委托,重新签订的委托书原件送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兽医医政与药政处备案。六、主动进入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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