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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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作者:北京律师协会 秦兵第1章总总则1第2章经经营宗旨旨和范围围2第3章股股权2第4章股股东3第5章股股东大会会4第6章股股东大会会提案与与表决7第7章董董事与董董事会9第8章监监事与监监事会14第9章经经理15第10章财务、会会计与审审计16第11章合并、分分立、解解散和清清算17第12章通知和和公告19第13章修改章章程20第14章附则20第1章 总则第1条 章程宗旨:为维护护公司、股股东和债债权人的的合法权权益,规规范公司司的组织织和行为为,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和和其他有有关规定定,制订订本章程程。第2条 设立依据:公司系系

2、依照公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3条 登记机构:本公司司由北京京市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注注册登记记,取得得营业执执照。 第4条 注册名称:第5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6条 注册资本: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为人民民币 万元元。公司司因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而而导致注注册资本本总额变变更的,可可以在股股东大会会通过同同意增加加或减少少注册资资本决议议后,再再就因此此而需要要修改公公司章程程的事项项通过一一项决议议,并说说明授权权董事会会具体办办理注册册资本的的变更登登记手续续。 第7条 营业期限:公司营营业期限限为200年。第8条 法定代表人人:董事事长为

3、公公司的法法定代表表人。第9条 股本情况:股东以以其出资资额对公公司承担担责任,公公司以其其全部资资产对公公司的债债务承担担责任。第10条 章程性质:本公司司章程自自生效之之日起,即即成为规规范公司司的组织织与行为为、公司司与股东东、股东东与股东东之间权权利义务务关系的的,具有有法律约约束力的的文件。股股东可以以依据公公司章程程起诉公公司;公公司可以以依据公公司章程程起诉股股东、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股股东可以以依据公公司章程程起诉股股东;股股东可以以依据公公司章程程起诉公公司的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第11条 人员定义:本章程程所称其其他高级

4、级管理人人员是指指公司的的董事会会秘书、财财务负责责人。公公司可以以根据实实际情况况,在章章程中确确定属于于公司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人员,此此等人员员的变更更应当向向利害关关系人予予以通知知。 第2章 经营宗旨和和范围第12条 经营宗旨:本公司司经营宗宗旨为:第13条 经营范围:公司经经营范围围是: 第3章 股权第14条 出资证明:公司的的股权证证明为公公司签发发的出资资证明书书和股东东名册;股东名名册系公公司商业业文件,任任何股东东均有权权查阅;查阅公公司股东东名册的的,应当当进行记记录,并并承诺不不向任何何第三方方透露。第15条 股权种类:公司所所有股份份均为普普通股,同同股同权权,同股股

5、同利。第16条 股票权利:公司股股东权利利的行使使,实行行公开、公公平、公公正的原原则。第17条 股权转让:股东可可以溢价价转让股股权,股股权证明明书说明明股东的的股份数数量。第18条 股本扩大:公司根根据经营营和发展展的需要要,依照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经经股东大大会分别别作出决决议,可可以采用用下列方方式增加加注册资本本或公司司总股本本:1. 由新股东投投资加入入;2. 原股东增加加投资;3. 向现有股东东派送红红股; 4. 以公积金转转增股本本; 5. 法律、行政政法规规规定许可可的其他他方式。第19条 减少资本:根据公公司章程程的规定定,公司司可以减减少注册册资本。第20条 减资程序

6、:公司减减少注册册资本,应应按照公公司法以以及其他他有关规规定和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程序办办理。第21条 减资数量:公司减减少后的的注册资资本不得得低于法法律的最最低要求求。第22条 股权转让:公司应应当保护护股东转转让股份份的权利利,向新新取得股股权的股股东签发发相关证证明。第23条 股权受让:发起人人持有的的公司股股权转让让,应符合合公司司法的的规定;未经股股东会决决定,不不得向可可能与公公司业务务有竞争争的法人人或者自自然人转转让股权权,股东东会可以以要求受受让股权权的人保保证不从从事任何何可能与与公司产产品或服服务有竞竞争的事事务。第24条 转让程序:公司的的股权可以依依法转让让,但是

7、是转让前前应当告告知其他他股东,具具体程序序如下:1、 转让通知:股东以以电子邮邮件、传传真和电电话的方方式根据据公司股股东名册册的登记记向其他他股东通通告;2、 通知内容:通知的的内容包包括股东东姓名、转转让原因因、转让让数量、转转让价格格、截止止时间、交交付程序序;3、 对象选择:如果股股权买受受人购买买股权数数量多于于出卖人人要求出出售的数数量,则则出卖人人在相同同价格下下有权选选择买受受人;4、 签订合同:买受人人与出卖卖人就股股权问题题签订股股权转让让合同,并并将合同同在公司司董事长长处备案案,此等等备案可可凭挂号号信办理理;5、 交付:买受受人与出出卖人根根据合同同的约定定,进行行

8、股权与与价款的的交付;6、 股东变更:出卖人人与买受受人交付付完毕后后,双方方到董事事会办理理股东名名册的变变更;董董事会向向买受人人发放新新的股东东出资证证明。第4章 股东第25条 保护股权:全体股股东认为为公司应应当以保保护股东东之利益益,创造造可分配配利润为为公司根根本目的的;同时时公司还还应当承承担起为为客户、员员工及国国家负责责的社会会义务。第26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股东为依依法持有有公司股股份的人人。股东东按其所所持有股股份的数数额享有有权利;持有同同一种类类股份的的股东,享享有同等等权利,承承担同种种义务;股东会会可以通通过临时时会议的的形式,制制定完善善公司股股东权利利内容的的

9、决定。 第27条 股东资格:股东名名册、出资证证明书、股股权证明明书均是是证明股股东持有有公司股股份的证证据。第28条 股东公开:公司建立立股东名名册,股股东名册册对股东东公开,公公司应当当根据股股东的要要求通过过传真、信信函的形形式向股股东汇报报公司股股东持有有股权情情况,但但是股东东不得对对外透露露持股情情况。第29条 股东登记:公司召召开股东东大会、分分配股利利、清算算及从事事其他需需要确认认股权的的行为时时,由董董事会决决定某一一日为股股权登记记日,股股权登记记日结束束时的在在册股东东为公司司股东。第30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股东享有有下列权权利:1. 依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获得股

10、股利和其其他形式式的利益益分配; 2. 参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东代理人人参加股股东会议议; 3. 依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行使表表决权; 4. 对公司的经经营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向向董事、监监事进行行质询;5. 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转转让、赠赠与或质质押其所所持有的的股份; 6. 依照法律、公公司章程程的规定定获得有有关信息息,包括括:缴付付成本费费用后得得到公司司章程复复印件; 缴付付合理费费用后有有权查阅阅和复印印: 本本人持股股资料、股东大大会会议议记录、中期报报告和年年度报告告、公司股股本总额额、股本本结构。 7. 公司终止或或者清算算时,按按其所持

11、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参加公公司剩余余财产的的分配; 8. 法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章章程所赋赋予的其其他权利利;9. 股东认为公公司做为为或者不不做为的的行为损损害其权权利的,可可以以个个人的名名义代表表公司向向公司、董董事、管管理人员员、公司司交易方方或者其其他第三三人主张张权益,股股东通过过此等程程序为公公司获得得的利益益,如有有所得则则其中有有20%做为奖奖励支付付给股东东。第31条 股权保护:股东提提出查阅阅前条所所述有关关信息或或者索取取资料的的,应当当向公司司提供证证明其持持有公司司股份的的书面文文件,公公司经核核实股东东身份后后按照股股东的要要求予以以提供;股东认认为公司司的行为为

12、损害其其利益的的,有权权向公司司提起关关于知情情权的诉诉讼。第32条 股权保护:股东大大会、董董事会的的决议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侵侵犯股东东合法权权益的,股股东有权权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要求求停止该该违法行行为和侵侵害行为为的诉讼讼,并有有权要求求责任人人承担民民事赔偿偿责任,其其中包括括赔偿股股东聘请请律师、会会计师的的合理费费用。第33条 股东义务:公司股股东承担担下列义义务:1. 遵守公司章章程,保保守公司司商业秘秘密; 2. 依其所认购购的股份份和入股股方式缴缴纳股金金; 3. 除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情形形外,不不得退股股; 4. 法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章章程规定定应当承承担的其

13、其他义务务。第34条 股东义务:公司股股东应当当关注社社会利益益,以体体现公司司的社会会目的,股股东及管管理者均均不得利利用公司司从事有有损于公公司形象象的业务务。第35条 控股限制:公司的的控股股股东在行行使表决决权时,不不得作出出有损于于公司和和其他股股东合法法权益的的决定,对对于经法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机构认定定控股股股东利用用表决权权侵害小小股东权权利之行行为,大大股东应应当停止止此行为为,并赔赔偿小股股东的相相关损失失,包括括聘请律律师、会会计师合合理费用用。第36条 控股定义:本章程程所称“控控股股东东”是指指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之一的的股东:1. 此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可

14、以以选出半半数以上上的董事事;2. 此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可以以行使公公司百分分之三十十以上的的表决权权或者可可以控制制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行使使;3. 此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的股份份;4. 此人单独或或者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可以以以其他他方式在在事实上上控制公公司。本条所称“一一致行动动”是指指两个或或者两个个以上的的人以协协议的方方式(不不论口头头或者书书面)达达成一致致,通过过其中任任一人取取得对公公司的投投票权,以以达到或或者巩固固控制公公司的目目的的行行为。 第5章 股东大会第37条 大会职权:股东大大会

15、是公公司的权权力机构构,依法法行使下下列职权权:1. 决定公司经经营方针针和投资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换董事,决决定有关关董事的的报酬事事项; 3. 选举和更换换由股东东代表出出任的监监事,决决定有关关监事的的报酬事事项; 4. 审议批准董董事会的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监事会的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公司的年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方案、决决算方案案; 7. 审议批准公公司的利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案; 8. 对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作作出决议议; 9. 对发行公司司债券作作出决议议; 10. 对公司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和清算算等事项项作出决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章程; 12. 对公司聘用用、解聘聘会计师师事务所所作出决决议; 13. 审议代表公公司发行行在外有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总数的百百分之五五以上的的股东的的提案; 14. 审议法律、法法规和公公司章程程规定应应当由股股东大会会决定的的其他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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