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证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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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对证据的认识先谈一起曾经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血迹,以及在辛普森家发现的与作案 现场匹配的血手套等,所有的证据矛头直指辛普森,当所有人认定辛普森就是作案凶手的时 候,陪审团的质疑将结局扭转,被害人肩膀上的七滴血,碎纸片上的脚印,以及被侦查人员 带到作案现场装有辛普森血样的血袋里消失的 15ml 的血。最终,洛杉矶地方检察院的陪审团做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按照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 推定原则,公诉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如果 公诉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就要判决被 告人无罪。事实上,不等于说那 12个陪审团人

2、员认为辛普森不是杀人凶手,而是认为辛普 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这场轰动当时的审判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与证据有关的问题。司法人员应 如何认定案件事实?陪审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遵守哪些证据规则?如何把握无罪推定原则 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如何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首先谈谈我对证据的认识。一、什么是证据1、从汉语的字词结构看,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准确的解释, 也是人们普遍接受的证据的基本含义。既然是证明的根据,必然是客观存在的,没有真假善 恶的价值取向。诚然,在法律上界定证据的概念,更要具体准确,但要以基本含义为依托。 其中,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

3、”,都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 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的进行下去的,因此,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 认识都不是“绝对真理”,而是“相对真理”。2、法律事物中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都是证 据。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被撞倒导致脚部粉碎性骨折,当时在场的有一辆 轿车和一辆三轮车,轿车司机称自己行驶过去发现老人带车摔倒后自己倒车去帮扶,自己并 没有撞上老人,三轮车上的人说是轿车撞的老人,老人也一口咬定是轿车将自己撞倒。那么 三方的证言谁的可信呢?因为没有其他人证,警

4、方分析了自行车上的擦痕,在上面发现了三 轮车上的蓝色喷漆的痕迹,而在三轮车上的擦痕与自行车的擦痕等高,与轿车并无关系。由 此,我们不禁要问了,证据有哪些形式,举证又要讲哪些原则呢?二、证据的法定形式1、概念: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做的法律划分,或 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学界有时也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分类是指为加深对证据的认识而将证据分为不同类型。2、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对于物 证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物证必定是一种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物,人们也

5、可以感知到 它的存在。比如毛发、纤维,甚至依靠仪器和警犬识别气味等。其次,物证的证明价值是通过其客观存在的特征实现的,这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通过 自身的存在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二是通过自身的存在证明受审主体的存在,从而将受审查 的主体与特征事实连接起来。比如嫌疑人遗留的指纹,以及上述案例中车上的蓝色车漆擦痕 等。再次,物证的摄影照片或模型与物证本身有一定的区别。(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 他物品。与物证相比,书证的证明更具有优势,主要表现在书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 直接、显著、易于判断,往往能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而物证的证明作用较间接。(三

6、)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得 陈述。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证人资格是证人证言享有证据能力的前提。 第一,证人必须是亲自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他可就他感知的情况作证。第二,证人必须 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准确表达意思的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证言有两个重要特点,一 是主观性强,比较容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二是生动、直接和直观。另外,证据的形 式还有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这里不做一一陈述。那么在证据的获取方面应注意哪些原则呢?取证规则,也就是取证主体在获取,保全证 据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已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行为准则。三、取证应遵

7、循的规则1、非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不得动用具有强制性的取证手段。公诉案件中, 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要同时寻找发现并占有、固定、保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 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其具有权利自行或委托 代理人寻找发现并获得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2、公诉案件中,侦查人员等依职权取证的主体,动用某些取证手段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办理。辩护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取证,必须依法而行。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取证 人员的取证活动也应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均不得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等,取证人员应优先获取原生证 据,并适时保全这些原生证据。行

8、政诉讼中的取证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应满足法律 的相关规定。四、关于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事 实主张应予证明的必要性,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加以证明时,其 提出的事实主张便不能成立。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在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 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担因此发生的不利后果。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说“谁提出诉讼请求,谁应当承担举 证责任”是一种正置,那么则可以认为这一规定是一种“倒置”。总之,无论证据还是举证责任及其倒置,都存在对侦破案件有利的方面,也不排除漏洞 的存在。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都期待着公平正义的普及,不冤枉一个无辜的 人,也不放过一个应该付出代价的人。证据,起着关键的作用,相信证据,会证明正义给全 世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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