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措施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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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异人才脱颖而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文秘资源网 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之一。中层干部是指乡镇和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本措施关键适合用于选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县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是否实施竞争上岗,由本单位党委决定。第三条 经过竞争上岗

2、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通常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依据需要许可所属机关、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需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和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需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六条 竞争上岗通常应该经过下列程序:制订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的操作次序,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制订方案、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该制

3、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含指导标准、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该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讨论决定。第九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该将关键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相关单位公布。第十条 参与竞争上岗人员的基础条件和资格应该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和竞争职位的要求。第十一条 报名参与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它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该许可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要求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部分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此次竞争上岗的范围,许可

4、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它职位。第十二条 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三章 笔试和面试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应该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纲领,结合单位实际和内设机构业务特点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第十四条 笔试关键测试竞争者推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示等能力。笔试通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面试关键测试竞争者推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础素质和能力,应该依据需要采取合适的测评方法进行。第十六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通常由本单位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相关单位领导及教授组成,通

5、常不得少于7人。面试小组组员应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组员要实施回避制度。面试前应该对面试小组组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面试应该许可本单位人员旁听。第四章 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第十七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该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该通知本人。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关键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党政机关通常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参与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需达成应参与人数的80以上。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

6、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对应的分值,由参与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终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通常经过综合遴选的方法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与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步骤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根据一定百分比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和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可根据70%计入总分,民主测评结果可根据30%计入总分。单位党委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详细的计分措施。参与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经过逐轮遴选的方法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取逐轮遴选方法,应该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和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以后的,可和组织考察结合进行。确定考察对象时,可合适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

7、历及多年明年度考评情况等原因。第二十一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与笔试、面试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该多于竞争职位数。第二十三条 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考察内容包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重视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第五章 任 职第二十四条 党委依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该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须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适宜

8、人选的职位,党委可决定临时空缺。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根据任前公告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公告时间通常为7-10天。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必需严格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措施,并遵守下列纪律: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要严格实施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讨论情况等;面试小组组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参与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参与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要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告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需接收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县纪检机关的监督,接收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机构的监督,接收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党政机关所属机关实施竞争上岗,可参考本措施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县委组织部解释。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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