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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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规范全矿安全供用电管理,明确职责范围,理顺工作程序,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职工生活有序,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附件: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小发路煤矿二O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全矿供用电管理,理顺工作程序,切实抓好计划用电,安全 用电,节约用电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职工生活正常有序,特制定 本办法。二、本制度规定了供用电、停送电、用电审批、节电管理、继电保护整 定等管理程序,适用于小发路所有用电单位及转供电用户。第二章 供用电管理总则一、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

2、开 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 转供电线路分开。二、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 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三、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 线、挂停电牌的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 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 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四、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 使用地点等。五、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六、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

3、超负荷运 行。七、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 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八、井上、下 10KV 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九、任何单位未经机电部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第三章 停送电管理一、停送电负责人必须由机电干部或经过培训合格的机电工担任。二、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 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 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三、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节假日检修机电部应编制停送

4、电 安全技术措施和停送电计划表。四、井上停送电1、高压停送电(1) 高压停送电(10KV)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三份,一 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 按值移交,第三份由调度指挥部调度台保存。(2) 停电地点在10KV变电所,工作票由机电部签发。停电单位要提前一 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机电部。机电部下列人员具备工作票签发资格:机电矿 长、机电副总、机电部部长。(3) 停电地点在井上10KV高防处,若停电影响范围只涉及本单位时,工 作票由变电所所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签发。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工作票由机 电部相关人员签发,并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2、低压

5、停送电(1) 低压停电执行停电工作票和停电牌制度,停电牌一套两块,一块挂在 停电的开关或配电柜上,另一块由停送电负责人持有。(2) 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部门时,工作票由本部门机电 负责人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和生活用电时,由机电管理部协调后签 发工作票执行。3、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 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停送电单位停送电负责人持各自停送电工作票 和停电牌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4、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点维护、管理 单位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5、停电时,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工

6、作票到停电地点,配电工审核无误后, 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配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 知停送电负责人。6、检修完毕,停送电负责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 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工作票和 停电牌亲自到变电所,配电工收到工作票和停电牌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 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7、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负责人要将一份有配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签发 人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五、井下停送电1、井下变电所停送电,本单位停电影响风机或外单位用电时执行“停电 停风报告”制度,调度室凭“停电停风报告”通知其单位停电,并做好备案工作。2、本单

7、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本单自行调节停电。3、“停电停风报告”要由调度指挥部、通防工区、机电部值班人员共同 签发;4 、高压停送电停电地点在井下10KV变电所,若不影响风机,办理“停电报告”若 影响风机,办理“停电停风报告”。停电单位应提前在调度会上做计划,调度 会同意后按要求签发,送交签发部门各一份。井下变电所10KV开关的停送电 工作必须由井下机电部运转车间配电工(或专职电工)操作,其它队组人员 一律不得擅自操作。(2) 井下生产队组停本队工作面高压开关,若影响风机或其它单位用电 时,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且提前在调度会上做计划, 经调度会协调同意方可执行,

8、若只影响本单位时,经机电部同意后执行,但 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牌制度。5、低压停送电井下低压停电时,若不影响风机,办理“停电报告”,若影响风机,办理 “停电停风报告”。停电单位应提前在调度会上作计划,调度会同意后按要求 签发,送交签发部门各一份。若只影响本单位时,经机电部同意执行,但必 须执行停电制度。6、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 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停送电单位停送电负责人持各自“停电停风报 告”或“停电报告”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7、无人看管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时,低压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8、停电时,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停电停风报

9、告”或“停电报告”到停电 地点,配电工或专职电工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执行。9、检修完毕,停送电负责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告知检修 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停电停 风报告”或“停电报告”并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 拒不接受。六、当需要有计划大面积停电时,机电部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 开协调会,制定相应办法,停电单位方可办理手续。第四章 节电管理一、地面单位的电力指标要分解到每个月,井下单位的电力指标要根据 每月实际生产任务及定额进行分解,月底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超 一扣一的原则,做到节约用电工作的正常进行。二、各单位应加强

10、本单位的节电管理工作,对每月的电力节超情况认真 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节电措施并实施。三、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支,应履行调整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私自调整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四、全矿各生产单位,除按照本单位节电计划认真实施外,要在提高设 备运转效率上总结各环节规律,在完成同等工作量下减少开机率,提高运行 效率,避免空开机现象。五、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室外照明的开启时间、方式的管理,避免长明灯 现象。六、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更改和延长线路,以防触电 事故发生;七、严禁使用大灯泡照明,更不允许使用大灯泡取暖。八、要认真做到“四不开灯”:天不黑不开灯、人不在不开灯、睡觉不开

11、 灯、天亮不开灯,消灭常明灯。白天职工宿舍、门口路灯按时关灯,早7: 00-下午 18:00 严禁灯亮;九、各单位应加强节电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节约意识,从岗 位做起,从各个环节做起,降低电力消耗。第五章 用电审批一、井下部分1、井下新增工作面和其它10KV设备,机电部要绘制供电系统图和设 备布置图,工作面要有本单位技术员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并严 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需接火时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用电申请 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机电部留存。2、井下低压(1140V以下)增减负荷,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经机电 部批准后,方可执行。二、地面部分1、地面单位内

12、部新增负荷在20KW以上时,必须到机电部办理用电申请; 负荷在20KW以下时,所用电源在本部门内部时,由本部门机电负责人审批; 所用电源不在本部门管理时,要到机电部办理用电申请,由机电部核定接火 地点,电源管理单位接火。2、职工宿舍严禁擅自增加负荷,因私自接线搭火引起电气事故由其单位 负责。机电部牵头组织企考部、保卫部、办公室等部门对各单位及职工宿舍 用电线路每季度巡检不少于两次,发现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电器的要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3、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器(1KW以上)等电器时,使 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到保卫部、机电部办理使用申请并签 字后方可生效。4、工程施工用

13、电,施工单位要到机电部办理用电手续,机电部要核定接 火地点,负荷接线由电源管理单位负责,并加装电度表进行计量,电度表由 施工单位提供。5、所有向矿外转供电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机电部办理供用电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向外转供电。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一、机电部每月对全矿各单位供用电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严格按 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二、各单位出现有违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事件时,严格按以下条款进 行处罚。(1)无申请计划随意增减电力负荷,每次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 100 元。( 2)不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各级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扣责任者 50 元/ 次, 对私自更改各级保护整定值,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

14、人 100 元/次,连带单位负 责人 50 元/次。(3)对电气试验查处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者,每处对责任人罚 款 50 元,每一处保护失灵者,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处,甩掉各种电气保护, 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 4)不按停送电管理制度操作,未造成事故的,每次扣责任人100 元;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机电部进行分析处理并根据事故情节,每次扣 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 200 元。(5)发生电气设备越级跳闸事故,低压部分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 元,高压部分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 100 元,越级跳闸至地面变电所扣责任 单位机电负责人200 元。(6)无申请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

15、器扣当事人500 元/台/次,扣责 任单位负责人 100 元/次。(7)用电计量表不合格(计量不准或未经机电部校验或使用过期校验的 计量器具),每块扣责任者 50 元。(8)发现偷电,每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200 元,当事人500 元。(9)电力线路、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未到机电部填写负荷审批表的对 单位机电责任人罚款 100 元。(10)使用不合格绝缘用具,每次扣责任单位50 元,每次扣责任者 100 元。(11)对违规开长明灯及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浪费现象,扣责任单位负责 人 100 元/ 次;办公场电器空开,一台 50 元;对空开设备的单位,每次扣责 任单位负责人 50 元。(12)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每次扣责任人 200 元。(13)供电设备无标志牌、标志牌不清,电力电缆无指向牌、指向牌标 识不清或错误,每处扣责任人 50 元。附则一、本办法的解释权由机电部代矿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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