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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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客、货运输企业、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体系,结合我县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现状,就进一步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 运输企业应加强和规范车辆技术管理,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及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营运,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是运输安全工作的基础,运输企业应按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全信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2、: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保险、交通事故记录等。从业人员安全信息档案主要内容为:驾驶员考核表、个人基本信息及安全记录表、安全驾驶、源头治超承诺书,安全责任书、聘用合同等(格式见附录)。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坚决杜绝使用擅自改装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安全例检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不开“病”车上路,保障运营安全。运管所将对企业的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

3、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力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停业整顿;对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货车从事营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参加营运。二、客运站应加强对出站客车安全检查,严禁未经安检或安检不合格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所有客运车辆在发车前,客运站必须按照安徽省汽车客运车辆进出客运站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安检台检验人员必须具备质检员资格。同

4、时,要把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施配置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每一台车逐项、认真进行检查,严禁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从事营运。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运管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各客运站应对进站配客、对开的班线车辆建立安全档案、台账,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三、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认真执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等级评定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汽车维护、检测、诊断

5、技术规范GB/T1834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进行检测,严格车辆外观、底盘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分工明确,权责到人,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出具真实、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运管所对检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核,严把车辆技术关。对在检测中发现的擅自改装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迅速将信息报至运管所,以便及时查处违章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四、维修企业应遵章守纪,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作业,切实保证维修质量。各维修企业严格按照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DB34T/7062

6、007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监督规范等标准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不得缺项、漏项,严格实行“三检、送检”、“质量承诺、保证期”制度;健全并规范维修档案;严禁不维护,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对签订维修合同的车辆,维护期限前5日内应对车主进行告知。运管所将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维修企业不按规范、标准维护、擅自减少作业项目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别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和签发虚假合格证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分别处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维修市场秩序,把好车辆技术关。五、车辆技术档案的有关要求(一)运输经营者在新办或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按规定健全车辆的技术档案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息档案。档案必须妥善保管、记载及时、信息完整、准确。档案格式详见附件(二)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健全和规范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单证齐全、关键岗位人员(作业人员、检验员、总质检员、外检员、底检员、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应清晰,不得代签或用印章代替,档案保存期限为二年。 蒙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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