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加斯特许经营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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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维加斯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方: 摩力服饰 受许方: 特许方与受许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1、特许权1.1 特许方许可受许方在 _ 省 _市 _区县 _路街 商场;建筑使用面积:_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_平方米,开设维加斯服饰专卖店/厅,专事销售及推广由特许方独家提供的“维加斯商标男式服饰以下所称货品皆指“维加斯商标男式服饰。1.2 特许方许可受许方在专营区内设置“维加斯商标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发布商业广告。1.3 上述1.1条及1.2条规定的权利不包括“维加斯商标及“维加斯产品的设计专利权;不包括“维加斯品牌的制造权。1.4 同时上述1.1 及1.2不包括指定专卖店/厅零售业务以外的任何分销或批发“

2、维加斯货品的权利。2、保证金、首期货款、合同有效期及其他2.1在本合同签订前,受许方须交纳人民币 万元保证金予特许方,合同终止后,特许方视受许方履行合同的程度退还相应保证金金额予受许方。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项而被终止合同或受许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以返还。2.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受许方须把首期货款人民币 万元汇入特许方账户。2.3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4假设受许方有意于合同期满后继续在专营区内经营专卖店/厅,须于本合同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合同可以续约或缔结新的?维加斯特许经营合同?。3、专卖店/厅3.1 受许方应

3、当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专卖店/厅所需要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专卖店/厅必须在_年_月_日前开业,如果受许方许诺的专卖店/厅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前开业或所开设的专卖店/厅不符合上述之规定,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3.2 受许方依据本合同所享有的许可权仅限于特许方许可的专卖店/厅内,受许方假设要变更专卖店/厅地址或增加新专卖店/厅皆需要向特许方申请,经特许方许可前方可进行,否那么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3.3 受许方必须确保以合法途径经营其专卖店/厅,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受许方必须对其专卖店/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务承当法律责任。3.4 受许方经营的专卖店/厅只可零售由特许方提供的“维加斯

4、货品,受许方不得在专卖店/厅内使用其他品牌或销售其他品牌的货品;受许方更不得参与制造或销售假冒“维加斯品牌的货品,否那么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请司法诉讼。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规定见附件1:?维加斯专卖店/厅专一销售“维加斯品牌货品及打击假冒产品的补充协定?3.5 在未经特许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受许方不得将其专卖店/厅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否那么,特许方不予以成认,且有权要求受许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两倍数额的违约金,并可终止合同。3.6 专卖店/厅一切费用及开办后的一切债务均由受许方负责。3.7特许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不在受许方专营区内自行开设专卖店/厅或授权第三人开设专卖

5、店/厅销售“维加斯产品。3.8为统一专卖店/厅形象,由特许方根据受许方提供的场地图纸及室内外照片进行设计,由受许方根据设计图纸自行负责装修。受许方在未通知特许方的情况下,进行店铺重新装修的,特许方发现后有权勒令受许方在指定时间内根据特许方要求进行撤除、重装或调整,并予以RMB5000元以上的罚款。 受许方的最终装修结果要经特许方认可,假设特许方认为装修不合格而要求受许方返工的,受许方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特许方指定的返修工作。 特许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专卖店/厅内的装修设计及有关规定。受许方须于接到特许方发出的修改通知书后三十天内完成指定的修改。3.9 受许方在专卖店/厅必须按特许方规定配置必要的

6、经营设备: 按特许方的要求配备好电脑、打印机、扫描枪、装好 机、 机与宽带网;安装好DRP分销系统,以便完成公司规定的入录转货、销售数据传输;以及因特许方特许经营事业开展需要增添的硬件或软件。3.10 特许方仅许可受许方于指定的专营区内开设专卖店/厅及以专卖店/厅的名义从事商务活动,在未经特许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受许方无权代表特许方与其他公司、团体或个人商谈业务。4、推广“维加斯品牌,设置户外招牌及推出商业广告4.1 特许方许可受许方使用“维加斯商标作为专卖店/厅外的广告招牌。由特许方提供设计方案予受许方,受许方必须按照特许方的设计方案来实施。4.2特许方许可受许方在专营区内推出商业广告,但受

7、许方在商业广告推出之前须填写?广告投放申请单?将广告方案方案,包括有关图片、文字、声音及广告费用等尤其是带有“维加斯字样的广告材料,呈交特许方;经特许方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总经理的书面同意后,受许方方可推出商业广告,特许方有权否决受许方呈交的广告方案。4.3受许方进行广揭发布时,应与当地广告公司、电视台、报刊杂志社等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广揭发布合同,广揭发布后提供能够证明已发布和广揭发布效果的材料或文件作为凭证。4.4受许方未取得特许方的同意而推出任何商业广告,广告费用由受许方自行承当。受许方的商业广告损害特许方利益的,特许方有权起诉受许方的侵权行为要求受许方赔偿并终止合同。4.5 未经特许方书面

8、许可,受许方不得以特许方的名义进行公共关系事务,只能以“特许专卖店/厅的经营者的身份进行。5、“维加斯货品的质量及价格5.1 受许方在销售“维加斯货品时,应当保证其质量及标准必须符合特许方的要求。特许方或其有效指定代表有权于任何合理的工作时间进入受许方的营业场所,包括专卖店/厅、货仓及办公室等场所检查“维加斯货品的数量、规格及包装、储存的设施等。假设货品由于受许方的原因出现问题而损害了特许方的商标等权益,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许方支付因受许方的行为给特许方所造成的损害金额的两倍的违约赔偿。5.2 受许方在提货时应作检验,发现缺陷应及时调换,受许方如已销售的货品在售后三个月内发现问题因特许

9、方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货品质量可以退回。在售后三个月以上,因特许方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货品质量问题的,特许方负责修复。5.3 受许方必须按照特许方关于售后效劳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售后效劳。5.4 有关“维加斯货品及价格的制定“维加斯货品的零售价由特许方制定,受许方应严格遵守特许方制定的零售价。受许方不得擅自更改“维加斯货品的零售价格。如需调整,须事先征得特许方的书面同意。对于未执行特许方制定的零售价的销售行为,受许方同意每发现一次将予以RMB5000元以上的罚款,罚款将从受许方货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将终止本合同。受许方未经特许方的许可,不可随意打折7折以下,否那么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RMB

10、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受许方在维加斯专卖店/厅经营非“维加斯品牌货品,特许方有权处以RMB5000-50000元的罚金。对于受许方自行假冒“维加斯商标、开发产品,特许方发现后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诉诸法律,索要RMB10万元以上赔偿金。6、物流及信息流6.1 受许方可按需要订购由特许方提供的“维加斯货品,特许方将视本身的库存尽量予以满足,受许方必须于要货时付清货款,特许方收到货款后受许方方可提货。6.2 受许方须将每日销售报表按时传送予特许方,(通过电脑系统或 );每月月底的货品盘存汇总报表于次月三日内 (或电脑系统)予特许方;以便特许方进行分析,准备货品。受许方逾期未能将上述资讯提供应特许方,

11、受许方所有货品将被视为买断,一律不得换货。情节严重者特许方有权对受许方做出经济处分直至终止本合同。6.3 受许方同意并向特许方声明及保证不会利用专卖店/厅业务的任何资料作为与非专卖店/厅业务相关的用途。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对于违反此声明及保证条款的,特许方可根据危害程度对受许方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直至终止本合同。6.4 供货方式及供货价格见附件二:?维加斯特许经营体系配货制度?。6.5 运输双方交货方式为特许方仓库交货。因受许方要求由特许方代办运输事务的,特许方负责代办,但代办期间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等均由受许方承当。货品调配期间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12、、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许方承当。7、保密义务7.1 受许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特许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应受许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关特许方利益的情报。7.2 受许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7.3 前二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7.4 特许方提供应受许方的营运手册和其它文件文本归特许方所有,受许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特许方。8、合同终止8.1受许方违反本合同1.3条,1.4条,3.1条,3.2条,3.4条,3.5条,3.8条,3.10条,4.4.条,4.5条,5.1条,条,5.4.2条,5.4.3条,6.2条,6.3.1条,6.3.2条中任一条的规定。特许方有

13、权于通告受许方72小时后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而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无须作任何赔偿。8.2受许方违反本合同订明的其他规定,并未能於收到特许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采取补救行动或虽采取了补救行动但达不到特许方的要求。特许方有权于通告受许方72小时后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而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无须作任何赔偿。8.3受许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规定,特许方有权于通告受许方72小时后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而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无须作任何赔偿。受许方未得到特许方书面同意,自行转让其经营的专卖店/厅。 受许方未得到特许方书面同意,其经营专卖店/厅连续一个星期未对外营业。 受许方店铺建筑丧失或受许方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14、 受许方企图阻止任何特许方委派的人士进入受许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受许方破坏“维加斯品牌的良好商誉。 受许方损害特许方的商业信誉。 受许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行政法规。 合同时效到期,特许方与受许方无续签合同的意向。9、合同终止的处理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周内,受许方未退回的货品那么一律除去商标并将商标所有标识悉数退回特许方。受许方如有未撤除特许方商标的标识的货品,该货品那么视为未经特许方许可而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受许方应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9.2 解除本合同时,受许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方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立即撤掉或取消特许方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物等,还要将特许方提供受许方的徽记、标志、广告物等上交特许方,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受许方负担。立即返还由特许方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立即清算对特许方的债务。9.3当受许方未撤掉“维加斯商标及特许方的徽记及标志时,特许方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受许方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由受许方进行并负担费用。9.4 受许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同时应保证不得有对特许方不利的言行。9.5 有关合同终止的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10、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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