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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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味料企业标准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Q/BLC公司企业标准 Q/BLC 0001S- 固态调味料 -12-07发布 -12-17实施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乐陵市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固态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等辅料和5-呈味核苷酸二

2、钠、-环状糊精食品添加剂,经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3、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7652 八角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 白胡椒GB/T 7901 黑胡椒

4、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729.6 香辛料和调味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2267 整孜然GB/T 22300 丁香LY/T 1652 花椒质量等级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QB 1613 食品添加剂 -环状糊精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DB44/T 604 陈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固态调味料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形状为块状、颗粒、粉状等的一类调味料。3.2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以一种植物香辛料经研磨或切分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如胡椒粉、孜然粉等。3.3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按一定比例配置,经特殊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如饺子馅料、五香粉等。4 分类根据配料的不同,分为单一型固态调味料和复合型固态调味料。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5.1.1 八角 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5.1.2 花椒应符合LY/T 1652的规定。 5.1.3 辣椒

6、 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5.1.4 整孜然应符合GB/T 22267的规定。 5.1.5 白胡椒 应符合GB/T 7900的规定。5.1.6 黑胡椒 应符合GB/T 7901的规定。 5.1.7 丁香 应符合GB/T 22300的规定。5.1.8 陈皮应符合DB44/T 604的规定。5.1.9 姜片 应符合NY/T 1073的规定。 5.1.10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5.1.11 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5.1.12 -环状糊精应符合QB 1613的规定。5.2 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5.3 感

7、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单一型固态调味料复合型固态调味料色 泽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的色泽具有原料、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香气浓郁,具有复合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性 状固体状、粉末状、片状、颗粒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5.6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10.0总灰分/(g/100g) 8.0酸不溶性灰分/(g/100g) 2.0铅(以Pb计)/(mg/kg) 0.1无机砷(以As计)/(mg/kg) 0.05食用盐(NaCl)/(g/100g) 10.0-40.0表3 理化

8、指标5.7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8 检验方法8.1 感官检验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

9、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8.2 理化检验8.2.1 水分按GB/T 12729.6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总灰分按GB/T 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8.2.3 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 12729.9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5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8.2.6 食用盐按GB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8.4 微生物检验8.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8.4.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8.4.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

10、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8.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9 检验规则9.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9.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9.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3.1 出厂检验9.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9.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9.3.2 型式检验9.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

11、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9.4 判定规则9.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它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

12、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10.2 包装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 的规定。10.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10.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10.4 贮存10.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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