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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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培训制度.第三节培训内容.第四节学历(学位)教育.第五节教育培训管理.第六节培训机制.第七节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海 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科技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人人努力成才的观念,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定,结合 xx 科技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是指xx 科技公司在职人员通过一定形式的学习,在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管理

2、水平等方面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获得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使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与 xx 科技公司不断发展的事业需要相适应。第三条 xx 科技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在职人员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组织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 培训工作可以项目形式委托国内外有关院校或专门机构开展。第四条 xx 科技公司在职人员培训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参加教育培训是在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教育培训的成绩和综合鉴定是在职人员上岗、 考核、定级、转岗、续聘、任职、评先进和晋升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培训制度应与在职

3、人员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 各单位应根据员工自行拟订的职业生涯规划或组织考察后确定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第二节培训制度第七条 培训分为:学历培训、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岗位培训、专项培训、任职培训。第八条 学历培训是指员工通过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学位证书以及国外学校学位的教育培训。第九条 岗前培训是指对新进单位的人员和本单位转岗人员新聘岗位前的培训。xx 科技公司所属单位从大专院校(职校)招聘的毕业生,在上岗前必须先参加 xx 集团或录用单位组织的入职培训;对转任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任职前的培训;待岗人员重新聘任新岗位的,必须进行任职前的培训。第十条 持证上岗培训指广播电视技术行

4、业规定的专业岗位实行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国家、本市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其他岗位人员, 须参加与其从事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一条岗位培训是指对在岗人员进行的适应性和提高性培训。在岗人员应根据岗位的任职要求, 进行岗位实务知识与能力培训。中层领导(管理)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2 天;一般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7 天;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5 天。第十二条 专项培训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 后备干部、业务骨干进行的提高性和研修性的培训。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指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按照相应

5、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岗前培训、 持证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各单位岗位聘任的必要条件。参加培训情况,应作为职工聘任、提拔、晋级、评优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xx 科技公司所属单位需组织赴国外、境外培训的,必须经 xx 集团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第三节培训内容第十六条 根据 xx 科技公司事业发展和岗位要求,培训内容应按需分类设置,一般分为基础理论、 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岗位技能、高新技术、现代管理、计算机网络知识及应用技能、外语等类别。第十七条 各类在职人员培训的公共科目是: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6、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国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文化广播影视发展与改革,计算机网络知识及应用技能等。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科学合理地设计课程, 重点是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培训, 提高在职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对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发展需要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突出现代管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的培训;对经营管理干部要突出市场经济理论和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实务知识的培训;对专业技术干部要突出高新科学技术和创新创造能力的培训。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形式为计划调训、自主择训、短期轮训、出国研修、在线学习、讲座报告等。第四节学历(学位)教育第二十条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在

7、职学历教育或业务进修。经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批准, 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或业务进修的,在学期间可不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内容的培训。第二十一条申请参加不脱产的学历教育,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二)参加学习的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三)报考学历应比本人现有学历高一层次。第二十二条 申请学历教育必须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 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xx 科技公司领导批准; xx 科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学历或学位教育及其他高端培训,须经 xx 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xx 集团领导批准。 xx 科技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申请学历或学位教育及其他高端培训,须报 xx 集团备案。

8、第二十三条学费报销:(一)参加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 (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二)参加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三)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且需要参加第二学历教育 (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以上第(一)项学费由本人自理;以上第(二)、 (三)项学费及其他培训项目费用报销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因私要求脱产学习(包括出国研修),一般应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特殊情况需保留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应由单位部门领导同意,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并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包括出国研修)协议书后报 xx 集团备案。保留劳动(聘用)

9、合同关系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一)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二)参加学习的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三)报考学历应比本人现有学历高一层次;(四)脱产学习(包括出国研修)所有费用自理。第二十五条 凡由单位资助一定费用参加培训或教育的员工, 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服务年限、赔偿责任等条款。赔偿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不得对职工收取费用。第五节教育培训管理第二十六条 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是单位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 要做到组织落实、计划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单位必须为在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时间和

10、条件。第二十七条xx 科技公司办公室是管理在职人员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统筹、组织和协调,同时负责管理 xx 科技公司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实施 xx 科技公司层面的培训项目。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是管理本单位在职人员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行使的职能有:(一)制定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和计划, 并提出工作要求和实施意见;(二)组织实施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三)指导本单位在职人员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供教学服务;(四)计划、使用和管理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1.5%-3% 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在职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项目。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

11、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不能挤占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 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 xx 集团年度的培训计划,相应制订本单位年度的培训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及内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日期、经费等,并于当年 1 月份将计划报上级单位备案。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各条块培训项目的统计工作,并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将本单位上一半年组织的培训统计报上级单位备案。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参加培训人员在训期间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制订相应的奖

12、惩办法。第三十三条 建立在职人员培训档案, 包括参训时间、培训课程、考勤记录、考核或考试成绩、综合鉴定等。第六节培训机制第三十四条培训与上岗、转岗相结合。所有从业人员原则上都要先培训后上岗,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经过培训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的不得上岗。第三十五条培训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 个人述职必须同时述学。 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 或者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第三十六条培训与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参加培训的情况要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十七条培训与干部聘任相结合。在聘任领导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时,要

13、考虑其参加培训的情况。在聘期内(或任期内) 没有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续聘。第三十八条培训与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参加必须的培训或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不能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第三十九条培训与评选先进相结合。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单位和部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参加培训及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情况, 应作为个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出色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奖励。第七节附则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xx 科技公司及 xx 科技公司所属单位。 xx 科技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xx 科技公司备案后实施。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 xx 科技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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