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期货电子邮箱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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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期货电子邮箱使用合同甲方:乙方: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期货经纪机构的传统业务运作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期货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结算报告及其他通知的发送业务,保证甲方法定义务的实现和基本服务的到位。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期货电子邮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统一规范送达的要求,定购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专项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和其它通知事项发送业务服务。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甲方发送邮件

2、的发送日志以及收件记录并保存,应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要求时提供相关记录作为第三方证据。第二条 期货专项电子邮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诚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储客户数据,从而解决原有客户数据保存在期货经纪公司服务器、客户对数据没有控制权的问题,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有效保护客户利益。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_,作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首选方式。甲方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时向该指定邮箱发送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第四条 甲方承诺与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约

3、定其发送业务的唯一身份,确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进入该电子邮箱。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登录到指定的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的内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当乙方邮箱的总邮件体积超过容量限值,甲方有权应用邮箱管理工具直接删除乙方邮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邮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证乙方邮箱有足够空间接收甲方所发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由于乙方密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遇

4、密码遗失(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只能用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甲方发送的邮件,而无发送、转发等功能,如乙方将期货电子邮箱挪作它用而影响邮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无法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期货电子邮箱为专用邮箱,乙方不得将该邮箱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使用。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的客户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依据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的记录到达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送达义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结算

5、报告或通知即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并可作为未来相关国家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计算机系统无法完成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的发送业务时,应及时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统故障等致使当日结算无法完成,甲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使用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时,应及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到乙方的期货电子邮箱或对某一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原始信息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在收到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的书面举证要求时,提供其备份文件进行解密

6、处理,同时提供该部分邮件的发送日志和接收记录,以及保存时间内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书面证明。第十条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未尽事宜,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终止,须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终止期货经纪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填写销户确认书后,甲方可注销该邮箱。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受权签字:签署日期:_年_月_日乙方:开户受权人(签字及或盖章):签署日

7、期:_年_月_日2022年期货电子邮箱使用合同(二)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协议不得与期货经纪协议指引相抵触。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协议,应当将协议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协议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协议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

8、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

9、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第十条 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协议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协议前,现期货经纪协议仍然有效。客户须知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

10、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

11、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标准文本法人代表:_ 联系电话:_住所:_ 住所:_邮编:_ 邮编:_业务电话:_业务电话:_传真:_ 传真: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第一节委托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

12、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二节保证金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万元。乙方资金不足_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

13、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第三节强行平仓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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