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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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三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 用合理风景名胜煤炭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本市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 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本条例所声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 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 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 胜资源的保护,将风景地质公园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风 景名胜

2、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自然风光主管部门名胜区主管部门由 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风景名胜区旅游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四)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网络资源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林业、水利、 文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景区所在地的乡(镇)职 能人民政府理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资产价值和 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游览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

3、主管部门负责 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美景名胜区的具 体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管理 职能,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区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风景旅游区规划;(三)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其生态环境;(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五)制订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掌理风景名胜区负责管理内 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六)掌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现 况的安全状况,保障旅客的人

4、身安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 职责。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对风景秀丽资 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 国家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展开调查、评价。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在地在所属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领导下,由风景社团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风景名胜区 批准后两年内完成。风景景区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环境 地带,景区范围内还须要明确划定核心景区。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弗内留斯按照规定程

5、序报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揭晓应当公布。经美景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不许调整。确需调整 的,应当报原审批手续机关批准。风景第十一条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组绣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详细应当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备 案。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第十八条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国民经济伊瓦诺展计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展在强烈要求,组 织有关专家论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利用风景秀丽资源。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 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协调。风景名胜区内三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

6、响评价,项目的 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也须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手续。无须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设置宾馆、招待所、 饭店、学校、度假区、休养疗养机构、娱乐场所等与资源相符保护无 关的项目投资。第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施工,必须采 取有效举措,保护植被、水体、地貌。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 场地,恢复植被。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风景污染环境、破坏景观人文景观和 自然风貌以及严重妨碍郊游活动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户外广

7、告,应当 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原有的有碍景观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美化 环境要求进行美化、改造或者拆除。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和个人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用地 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源国家规定进行风景名胜按照调 查。名胜区主管部门对有价值的调查成果应当建立档案,并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按照风景名胜区都市计划,通过公平竞争方式 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投资建设景区内交通、旅游服务等基础 配套设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景区设置界桩和标 志。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有关部门对古建筑、古 园林、重要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和

8、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 采取防盗、防损、防腐、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进入风景名胜区营运应当 符合环保要求,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 关审批手续,并在核定场所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占风景 名胜区内观光者的景物向观光客收费。第二十四条风景应当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确立、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按照技术 标准设置规范简述的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险 阻部位设置必要的人身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交 通设施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

9、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危岩险 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容量接纳游 客,制定医疗救难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游客安全。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景区防火安全 管理,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火险监测点,配齐消防设施。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防、山体滑坡、 海潮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制定救灾救灾紧急处置预案。第二十七条风光景色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等自然景观 应当严格自然风景保护。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坟墓、擅自 引水不准和围填截堵水源以及其他腐蚀自然环境的活动。第二十八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 行以下擅自活动:(

10、一)砍伐林木或者竹林采集动植物动植物标本、野生茶叶和 林副产品;(二)在山石、非文物建筑物上面题刻前面或者在不可移动文 物、摩崖石刻上拓印;(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集会活动;(四)铺设管道及架设电力、电信等线路;(五)建造宗教碑刻活动场所或者露天宗教造像;(六)法律、法规新规定的其他须经批准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扔纸屑、果皮、杂物;(二)携带宠物进入景区;(三)放牧、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兴建养殖场所(村民居民数处圈 养除外);(四)排放废气,倾倒废水、固体废物;(五)在禁火区、禁火期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野炊或者其他带火作业;(六)

11、在不可移动文物、林木上题刻;(七)经营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健康伊奥尔迪县内容的子 项目;(八)捕杀和伤害野生动物,砍伐、移植古树名木;(九)设置垃圾堆积场;(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这些行为。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应当执行价格管理 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定价。风景名胜区门票,由自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土地每平米三十元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12、规定,围占风景名胜区 内的景物向游客收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课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遵守其他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修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施以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引致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违反条例其他规定的,由规划、国土资源、 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文物、宗教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 职责、执法不严、管理不善,造成风景名胜自然资源破坏或者安全责 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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