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04826340 上传时间:2023-06-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刑诉法中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黄程光强制医疗案梁晓文要点提示: 强制医疗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第一,行 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 二,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三, 行为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 879 号。一、案情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黄程光,男,汉族, 27 岁。申请内容: 2012年 11月 20日凌晨 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黄程 光到本市天河区天河路大华酒店门口治安岗亭旁, 从被害人刘某某 身后上前将被害人扑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

2、,企 图抢走被害人身上的挎包, 挎包内有三星 i9100 手机 1 部(经鉴定, 价格为人民币 1792元)和人民币 3200 元,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 逞。后黄程光在逃跑时被抓获。 2013年3月 13日,经广州市精神 病医院司法鉴定书鉴定: 黄程光患精神分裂症, 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黄程光强制 医疗。被申请人黄程光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 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二、裁判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程光实施了抢劫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 轻微伤,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 达到犯罪程度,

3、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 申请人黄程光予以强制医疗。三、评析(一)案件处理的有关程序强制医疗作为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殊法律程序, 新刑事诉讼 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其适用规定了若干程序,但是,当真正在司法 实践中启动该程序时,不可避免出现预想不到的种种情况,其中就 包括了一些程序方面的新问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同样遇到类似 的问题。1. 关于通知法定代理

4、人出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 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但法律及相关解释均没有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或者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在本案中,笔者联系被申请人的父亲,通知其出庭,但其拒绝 出庭。由于考虑法定代理人不到庭, 既不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 亦不利于法院了解其生活情况、病史等,以便于法院作出决定,笔 者为此多次与被申请人的父亲进行沟通, 最终其同意委托其他亲属 出庭。最后,笔者通过该亲属了解了被申请人的病史、与家庭的关 系等情况。2.

5、关于会见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的病情特殊, 对于采取何种方式会见被申请人的 问题,经再三权衡,并征得被申请人就医医院同意,最终笔者与法 院工作人员准备了录像器械, 对笔者会见被申请人的过程进行全程 录像。如此会见方式,更加客观记录了被申请人的言谈举止、精神 状态,便于法院在其后是否决定对其强制医疗时作为参考。3. 关于是否公开开庭。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以不 公开开庭方式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 但鉴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精神 病病情作为个人隐私加

6、以保护,最终,本案庭审是以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二)作出强制医疗依据1.强制医疗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 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 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 以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实 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 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是否决定强制医疗主要审查 以下三个方面:(1)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

7、,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 民人身安全。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 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 且达 到犯罪程度,才符合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黄程光将被害人扑倒在地 后,使用暴力手段试图抢走被害人手上的挎包(内有现金、手机等 财物),因遭被害人反抗及在此群众抓捕而未能得逞,期间,被申 请人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因此,被申请人黄程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 度,而且,其实施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认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在本案中,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

8、鉴定所出具的 鉴定意见书 证实,经鉴定,黄程光患“精神分裂症” ,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 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被申请人黄程光属于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的精神病人。(3)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基于疾病原因, 而不是自身理性选择的 结果。他们没有能力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和刑罚的意义,对其 施以刑罚是没有意义的。因而,强制医疗程序不是对已发生的行为 的惩罚,而是对精神病人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的预防。因此,评估被 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成为法院是否决定对被申请人 强制医疗的关键。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被申请人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

9、定所 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黄程光本次案发时其行为冲动,不计后 果,案发后在看守所也表现言行异常,易激惹,表现对抗等。被申请人的病史、案发前后表现情况。黄程光的亲属反映其作 案前已有精神病史,治疗后又病发,有妄想被害表现、打人现象以 及声称要自杀的现象。 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出具材料证实黄程光在 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有三次殴打他人行为。由此可见,黄程光所患精神疾病有一定攻击性、暴力性,具有社会危害性。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对象。如前文所述,黄程光在被关押 在看守所期间,有三次殴打他人行为,在本案中,黄程光对被害人 的人身安全进行侵害。 显然,黄程光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要对象为人, 其危害社会的程度较大。被

10、申请人有无接受治疗的条件。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即其父母在接到法院通知后非但没有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甚至向法 院表示放弃对被申请人的治疗。根据法院了解的情况,在案发前, 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亦没有对其进行正规 治疗。显然,被申请人在其生活的环境中不具备接受治疗的条件。综合上述情况,经征询医疗单位的意见,并会见被申请人黄程 光,查明被申请人黄程光被关押后有多次殴打他人行为,经过送院 治疗一段时间后,精神症状虽有所缓解、好转,但尚未痊愈,现仍 处于治疗期, 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需接受正规治疗、 按时服药,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提供有效监管、治疗的条件,被申请人黄程光仍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法院决定被申请人黄程光符合法律 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使其得到有效治疗,恢 复健康,其人身受到保护,同时避免继续危害社会。最后,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强调的,虽然本案是以作出强制医 疗决定的方式结案,但强制治疗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质的治疗手 段,鉴于其客观上毕竟造成对精神病人自由的剥夺,在司法实践中 应谨慎适用,应仅对确有治疗必要者实施。作者单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