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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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款买卖合同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欠款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欠款买卖合同1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_有限公司的托付,指派我作为其与_书刊印务有限公司(曾用名:_书刊厂)因纸张欠款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前,我仔细核实了案件事实、细致听取了托付人的陈述,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今日又参与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状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的基本状况,提出如下代理看法,供合议庭参考,希望合议庭接受:一、原、被告之间是纸张买卖合同关系,有

2、纸张供货交易记录,系长期合作关系。被告原企业名称是:_书刊厂,是福利企业印刷厂,归属铁岭民政局,原企业由厂长_承包经营;后企业改制,_买下该厂并更换其女儿_为法定代表人,由_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现企业名称为铁岭辽北书刊印务有限公司。在被告更名前,原告始终为其供应纸张供货服务,起先时,双方还会签订纸张供销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证据1、2证明),随着交易往来的频繁,双方有了信任的基础,为便利交易,双方形成了由原告按被告的订货要求,以代办托运或者被告自提的方式交付纸张、并有原告开具纸张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验收并出具收条的交易模式。在此种交易模式下,双方始终合作很开心。被告更名后,双方仍延用此种

3、交易模式,合作关系始终良好,故即使双方在此后交易中没有签订详细的纸张供销合同,但收条具有合同的效力,证明双方存在纸张供销关系,从证据书目的显示可知: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二、_年_月_日、_月_日被告所写的收条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收条是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纸张后,阅历收合格所出具的收到纸张的凭证。上述收条证明双方存在纸张的供销关系,具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在收到纸张后,应当刚好支付支付价款。三、原告已履行完纸张供货义务,并开具了纸张供货发票给被告,被告已接收,被告应支付欠款共_元整。具体来讲:1、从_年_月_日

4、(增值税发票三张),原告共向被告供应纸张总吨数为:_吨;总价款合计共:_元整;2、被告分别于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支付现金_元、_元给原告,合计共_元;扣除被告支付的购货款,被告未支付的货款为:_元_元=_元;3、依据双方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纸张供货的方式为代办托运,由被告支付运费:_从明细账中知道:_被告分别于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支付运费_元、_元给原告合计共_元整;4、扣除运费的款项,被告未付欠款为:_元-_元=_元;(第一笔欠款)5、原告分别于_年_月_日(2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开具了共四张供货发票,供货总吨数位:_吨,总价款为:_元;6、_年_月_日,被告曾托付原告为

5、其购买手机一部,手机价款为:_元,并且手机已交付给被告,故手机费用应由被告支付;7、_年_月_日,被告支付现金_元给原告,故其次笔欠款的总额为:_元+_元_元=_元;(其次笔欠款)综述:结合上述状况的分析,可得出:_被告所欠的总额为:_第一笔欠款额+其次笔欠款额=_元+_元=_元。四、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收到纸张后,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任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爱护交易平安,爱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判令被告刚好归

6、还欠款!综述:原告已经履行了纸张供货义务,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却未完全支付价款,故被告应当刚好归还欠款。托付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_年_月_日欠款买卖合同2原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电话: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话:第一被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联系电话:其次被告第三被告诉讼恳求:1、原告恳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2、恳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

7、。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马上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按

8、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爱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峻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担当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9、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此致徐州市人民法院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2、买卖合同复印件 份3、收货单复印件 份起诉人:电话: 年 月 日欠款买卖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xx)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xx)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看法。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担当偿还

10、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四条规定认定。假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担当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浙高法20xx297号第八条 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旧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与诉讼,但配偶申请参与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

11、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须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化、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须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须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担当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担当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

12、代理的构成要件担当证明责任。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法发20xx40号)第13条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倾向性看法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样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数额大小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影响?等。拟答复看法:该问题争议始终很大。省高院依据相关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第十九条、20xx年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

13、大局依法妥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六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相关阐述:1.关于证明责任。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对外负债或虚假负债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中,强调了出借方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须要负债情形下,把举证责任安排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一旦举证失败将担当不利后果导致无法实现债权。但要留意的是,应避开对证明责任的安排产朝气械化理解。结果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假如法官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等事实基础上,在心证上就能够认定属于或不属于日常生活须要的,就不必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安排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当事人在夫妻安静生活的事实外观之下无其他反常情节的,通常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须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负债。2.对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须要”的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同经营,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须要”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款数额的大小作狭隘推断,而应结合个案,考虑当地整体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争议的确很大,审判实践中要强调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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