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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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澜之家特经营合同(合同编号: HL J13832 )特:(以下简称甲)地址:(以下简称乙)被特:地址:身份证:甲乙双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授予乙“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经营权并开设“海澜之家”特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特经营1.1 甲特乙在省市江千区下沙商贸城东区C-001 , C-009号的房屋2间,实际使用面积 200平米的经营场所开设“海澜之家”特加盟店(以下简称“特加盟店”),专门销售甲统一配送 的 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围以附件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未经甲事前的书面可,乙不得变

2、更本条确定的经营场所及位置;1.2 甲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在本合同第一 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特加盟店)非独占性使用和经营,乙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 统一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规下从事“海澜之家”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1.3 甲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 1.1款、第1.2款将改经营场所的特经营权以直接可的式授予乙, 乙不得再向任第三转让该特经营权。甲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特经营权授予第三。1.4 乙如需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外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的特经营权、开设“海澜之家”特加盟店时,须就每一个“海澜之家”特加盟店单独向甲申请,

3、获得甲可后另行签订新的海澜之家特经营合同1.5 乙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即在2013年12月6日前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可证照,自筹资金设立特加盟店,并以此作为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加盟店经营的前提。甲凭乙为特加盟店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发货。1.6 甲与乙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不是甲的下属单位、代理人或业 务代表,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乙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负 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对此不承担任责任,乙不得以甲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 定其他业务,也不得以甲的名义对外作出任承诺或保证,不得将“海澜之家

4、”字样,商标,标识作为其商号(字号)或商号(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否则,视为终端违约,由此产 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承担。1.7 特加盟店在经营期间只能代销甲提供的及可其经营的产品,不能经营(代销)“海澜之家”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1.8 乙向甲缴纳特经营保证金 100万元,并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缴清,此保证金由甲于合同 期满,在确认乙无违约情况下,并将所以账目结清,交接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乙。1.9 店铺(特加盟店)的装修(含道具布置,门头,相关用品,收银防盗系统、设备设施配 备等)由甲整体策划,统一标准。装修费用由乙全额承担。1.10 甲全额收到本条1.8款所约定的款项后甲向乙颁发盖店铺的“特经营

5、可证”作为乙特经营成立的依据。1.11 甲按照产品销售价的 65% (含税价)与特加盟店结算,(即特加盟店营业额的 65%三甲所有)剩余部分为特加盟店的代销收入,每月甲按3.8条款的运作式操作和结算。第二条 特经营合同的期限2.1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加盟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第三条特经营管理规双一致同意,为保证特加盟店与全国海澜之家特经营体系的形象、营运、管理的统一性,特加盟店的部管理由甲监督指导。3.1 特加盟店由甲统一形象策划(包括统一的商标、 统一的店面厅房形象、 统一的员工服饰、统一的广告宣传),统一供货,统一销售价格,统一业务模式,统一服务规等。3.2

6、乙(特加盟店)在遵照甲发货清单所列的货品条形码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可以视其所在地的物价水平上浮或下浮 5现,但乙(特加盟店)在执行上浮或下浮新的价格前,需事 先经甲书面可,且,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更改代销货品的 条形码价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特加盟店)承担,在甲调整好代销货品新条形码价 格且发货给乙(特加盟店)后,乙(特加盟店)可执行新的代销货品价格并对外出售, 否则,视为乙重大违约。3.3 特加盟店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包装袋、赠品、宣传单(DM单、POP)等辅料,统一使用 “海澜之家”全国联网的ERP系统、防盗系统,其费用均由乙承担。乙需自行购买甲提供的统一型号撬边机

7、,乙(特加盟店)员工工作制服由甲统一配发,由乙(特加盟店)承担服装工本费。3.4 特加盟店当地所以广告(含固定广告:如外墙广告、门头广告、户外灯箱广告、车身广 告、招牌、指示牌等,软性广告:如电视、报纸等)均由甲策划并提供图案、光盘,广 告等费用由乙承担。3.5 特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由乙委托甲以海澜之家”特加盟店的名义统一招聘,培训(包括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和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均由乙(特加盟店)承担;经招聘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直接与乙(特加盟店)产生劳动 合同关系。乙(特加盟店)必须按经营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的规 定和特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

8、作人员、营业人员等所有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 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特加盟店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的薪资(包括奖金)标准 由甲制定,所有薪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特加盟店)单独承担,乙(特加盟店)必 须每月按时发放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扣押;乙(特加盟店)员工必须参加甲组织 的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如乙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有权采取包括停止供货 等一切措施,直至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承担。3.6 甲可向特加盟店派出一名职业店长,负责特加盟店的管理,职业店长在特加盟店工作期 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差旅费用等待遇标准由甲制定,由乙(特加盟店)承担。3.7 在

9、特加盟期的铺货、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均由甲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调配。所有铺货、 补货、调货和应季换货的运费均由乙(特加盟店)全额承担。所有铺货、补货、调货和 应季换货商品的所有权属于甲。3.8 乙为特加盟店开设存入营业款的银行专户,每天的营业额及时存入该账户,甲有权对特加盟店的银行专户进行监控。营业额的32%B乙自有账户,68%匚到甲【其中3刈甲作为代扣费用,用于甲代乙支付乙(特加盟店)应承担的运费和非人员工资以外的费用及 其他乙(特加盟店)应承担的费用,每年结清一次;其余65%三甲所有】。3.9 乙(特加盟店)应自行承担特加盟店的营运费及相关的工商、税务等费用,并承担特加 盟店的定期维护和维修费

10、用。3.10 乙(特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赠品及其他辅料在特加盟店之外的任经营 场所销售,也不得将非“海澜之家”商标、标识的货品、赠品、货架、道具、包装袋、宣 传品等出现在特加盟店的经营场所,不得自行提供或使用非甲提供的任产品、赠品、宣传品、包装袋等,未得到甲事前和书面可,乙(特加盟店)不得将“海澜之家”商标、标识等用于其他用途和其他场合,不得对“海澜之家”商标、标识添附和修改。3.11 乙(特加盟店)不得参与和承接任公开招标投标类型的团体订购。3.12 特加盟店销售的甲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3.13 在合同期,甲将

11、根据“海澜之家”品牌的发展、市场的变化、顾客的需求以及商业秘密等 原因需要对品牌形象、名称、商标、标识、装修、道具、设备设施、经营模式等进行不 断完善,乙积极响应,并承担对特加盟店进行全部或部分添置、替换、修理或改造的费 用。第四条费用及税收4.1 乙(特加盟店)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或向商场支付抽成费用、 管理费用等,甲不承担该经营场所的任费用。4.2 特加盟店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商检等政府职能部门收取 的费用)等均由乙(特加盟店)自行承担。4.3 特加盟店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汽、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仓储等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特加盟店)自

12、行承担。4.4 特加盟店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甲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资料费、授课费)由甲承担,差旅费等由乙(特加盟店)承担。4.5 特加盟店的所有员工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均隶属乙(特加盟店),并由乙(特加盟店)支付所有费用。第五条甲保证及责任5.1 甲保证海澜之家”商标合法注册,保证拥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保证所提供的货品符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执行标准。5.2 甲格按照“海澜之家全国统一规管理特加盟店。5.3 甲有责任提供乙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和后期培训,协助乙开业后,在合同期指导乙在统一规的业务模式下从事“海澜之家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5.4 甲保证特

13、加盟店货品的丰满度,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品种并及时换货。5.5 甲有责任处理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由甲协助处理。5.6 甲保证在对“海澜之家品牌的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存在欺骗、误导行为,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乙保证及责任6.1 乙保证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甲统一的经营管理规从事”海澜之家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制止、纠正任与本合同规定以及甲统一经营管理规相违背的行为、活动。6.2 乙(特加盟店)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利用经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及与本合同容相违背的经营活动,不经营“海澜之家 品牌以外的产品,不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本合同合作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因其他违法行为或与第三的经济纠纷

14、导致特加盟店损失,在合作期或合作终止后,不泄露合作时知悉的甲的商业秘密。6.3 乙对特加盟店的从业人员承担法定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对特加盟店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以任形式损害“海澜之家品牌形象或甲权利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6.4 乙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围包括但不限于损害性行为发生时及此后甲通过合同本应该获得的利益损失。6.5 乙保证本合同第一条第 1.1款的经营场所在合同期享有完全合法的使用权,并保证经营 场所能达到正常经营的标准。6.6 乙为特加盟店的开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处理当地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5、。6.7 乙(特加盟店)应格遵守甲制定的统一零售指导价,除依据本协议3.2条的情况外,若发生有价格打折或变相打折的行为,包括赠品、赠券、抵扣等,第一次甲有权要求乙偿付3至5万的违约金(甲可直接从乙的特加盟保证金中扣除,乙应在甲通知后3日之补足保证金)并即刻纠正违约行为;第二次甲有权采取停止供货等甲认为合理的措施进行制裁,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甲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8 乙保证不参与和承接任公开招投标类型的团体订购。6.9 特加盟期间,如果甲打算购买乙特加盟店经营场所的房产权,乙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6.10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书面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或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7.2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提前解除本合 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本款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 即时结清各项费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事件的一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 有关情况。7.3 乙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行为可能对甲造成损失时,甲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应承担违 约责任并向甲赔偿损失。7.4 乙在本合同订立后,如乙要求解除合同的,乙的所有损失均由乙单独承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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