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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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深化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动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

2、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和省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招标范围规定),下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3、以上的。各市、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作调整,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将调整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深化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的改革创新,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国家融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以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益工程以及以其它融资方式或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

4、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并应按意见规定的规模标准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或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未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必须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二)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资格审查、随机抽签选择投标人、开标及评标等重要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招标人应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络

5、系统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由投标人免费下载打印,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免去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登记等事项。(三)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并须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对外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四)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预审及评标工作全部由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

6、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可选派12名熟悉招标投标业务、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协调人参加资格预审及评标工作,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直接参与、也不得委派代理人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五)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只进行资格后审。1.实行资格后审的,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2.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或者有限数量

7、制审查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招标人预先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9家;有限数量制采用量化打分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3.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可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六)政府投资的工程,除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外,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积极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办法。特别是对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

8、一般工程,可选择更能体现客观和公平原则的合适的评标办法。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中的作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评标细则,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三、放宽社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限制。(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二)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并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以下条

9、件:1.招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招标人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3.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至少有3名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四、工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

10、求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进行招标情形。五、清理和整顿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二)本省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时不设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统一使用省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三)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琼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须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后,方可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四)工程招标

11、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3.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4.泄露或者出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6.擅自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六、进一步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应依法招标并不得有以下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

12、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授意投标人撤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三)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四)组织、授意或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五)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七、切实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遏制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人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严禁超越

13、其资质许可范围承包任务。(二)投标人委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具备执业资格的相关人员。从2009年4月1日起,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一律由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原项目经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6.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

14、异常一致;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四)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担保或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1.放弃中标的;2.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3.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4.因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裁定中标无效的。八、按照意见要求,整合我省建设行业现有的省、市(县)两级工程评标专家资源,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工作。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已设立的工程评标专家库,将其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要抓紧

15、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做好技术准备。九、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加强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快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除满足工程交易活动的基本需要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有关各方提供安全、准确、高效、优质和多样的信息咨询服务。1.要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评标网络监控系统、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为评标专家抽取保密性和评标工作公平性提供技术支持;2.要能提供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等信息化服务,方便招标人选择使用;3.应当妥善保存工程交易活动产生的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4.要认真研究并积极稳妥地推进网上招标备案、网上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工作,进一步降低投标人成本,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客观性和透明度;5.有条件的,还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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