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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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安监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发112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88号),按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112号政府令),

2、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第四条 区公安机关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消防机构负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

3、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确定一名区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制定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将消防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并逐年增加。(四)建立区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工业经委、商委、人防办、监察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水利局、劳动局、环保局、司

4、法局、旅游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开发区、交通*支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镇乡。每季度最后两个星期内召开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辖区消防安全状况,通报火灾情况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五)组织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监察及有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协调解决有关善后处理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专题调查报告。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日常消防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一)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和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消防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奖惩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考核。(二)区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或部门联合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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