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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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理论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会谈、单一来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按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

2、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展以下工程建立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展招标: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前款所列工程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效劳。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撤除、修缮等;

3、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三)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公用事业工程”;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工程”,也就是国企工程建立工程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范围。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工程”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立工程,

4、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展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山西省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工程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工程的数额上一致。三、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开展和改革的假

5、设干意见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20xx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开展和改革的假设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立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展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立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当相应的责任”。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工程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工程实行事后备案监视管理。建立单位应当在工程工程

6、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工程”,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视管理。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假设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公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视管理方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布的制度执行即可。(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7、究制度的意见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展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背规定提供赊销信誉、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3、工程承包建立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展调查论证,未经受权或超越受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本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背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背规定

8、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本钱严重超支;违背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展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p ;工程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工程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立内容;工程管理混乱,致使建立严重拖期、本钱明显高于同类工程等。(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良企业国有资产监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视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参谋作用,

9、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工程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构造、盈利才能以及消费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工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担保工程,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置效劳,重大工程建立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第十六条 在企业采购产品、效劳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造

10、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2、未按照规定进展招标的;3、未进展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展违规采购的;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关于国有企业_员违背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五条 互相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以明显高于市

11、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效劳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效劳的;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_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_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亲密的个人从事以下活动: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七)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_员经济责任审计施行细那么第三十七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1、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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