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减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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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共46项)A(共7项) 1. 不照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 2. 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A 3. 未在经营场所和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A 4. 随意承诺或承诺不兑现,损害托付人利益的;A 5. 未经托付人同意,擅自将经纪业务转托付的;A 6. 收取服务酬劳不出具发票的;A 7. 对主管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未刚好协作的;A B(共13项) 1. 不按规定参与接着教化和行业培训活动的;B 2. 供应关联服务,未向托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违反托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B 3.

2、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及虚假广告的;B 4. 违规参与商业性评比;B 5. 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帮助房地产开发从事违规行为的;B 6. 以不当手段获得房地产经纪信息的;B 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经纪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仍旧聘用其在本机构中执业的;B 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挡和订正的;B 9. 违规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托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B 10. 在经纪合同中设置不公允或模糊条款,躲避应当担当责任,侵害托付人权益的;B

3、 11. 违反有关规定或行业公约标准乱收费的;B 12. 唆使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B 13. 发布房源信息不全的B C(共17项) 1. 不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C 2.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C 3. 为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供应便利的;C 4. 接受托付代理转让房地产,未对转让人的资格和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C 5. 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供应便利的;C 6. 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

4、易款项的;C 7. 以暴力、胁迫、欺瞒、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值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C 8. 拒不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确定的;C 9. 帮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C 10. 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C 11.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C 12. 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C 13. 仿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C 14. 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从事经纪业务的;C 15. 持有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严峻不达标的C 16. 发布房源信息涉及虚假报

5、价、虚假房产信息的C 17. 伪造、变造房源信息编码的C D(共9项)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D 2. 机构或分支机构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D 3. 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对象的;D 4.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惩罚的;D 5.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惩罚或限期整改确定的;D 6.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D 7.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峻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D 8. 实行不

6、正值手段恶性竞争,严峻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D 9. 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务的。D 房地产经纪人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共45 项)A(共7项) 1. 不照实上报或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 2. 执业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A 3. 不按规定参与接着教化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 4. 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A 5. 为承揽业务,作虚假宣扬或虚假承诺欺瞒客户的;A 6. 开展业务时,不照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A 7. 对主管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不予协作的;A B(共11项) 1. 参与或帮助

7、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B 2. 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B 3. 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的;B 4. 在经纪活动中,未对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5. 在经纪活动中,向托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虚构事实的;B 6. 未经托付人同意且非为托付人利益,擅自超越托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B 7. 在经纪合同中设置不公允或模糊条款,躲避应当担当责任,侵害托付人权益的;B 8. 未在其供应经纪服

8、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B 9. 违规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托付人或其他当事人信息的;B 10. 将经纪人助理承接的业务私自转与其他业务人员,影响经纪人助理诚信记录的B 11. 发布房源信息不全的B C(共21项) 1. 不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C 2.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C 3.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收取费用的;C 4.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C 5. 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执业机构商业信息的;C 6. 骗取、出租、出借、伪造资

9、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登记牌的;C 7. 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的;C 8. 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从事经纪活动的;C 9.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10. 帮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C 11. 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C 12. 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酬劳以外的其他不正值利益的;C 13. 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中赚取差价的;C 14.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C 15.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C 16

10、. 参与或帮助当事人伪造、涂改、变造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的;C 17.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有意或重大过失,给所执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C 18. 拒不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自律惩戒确定的;C 19. 未在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中签字的C 20. 发布房源信息涉及虚假报价、虚假房产信息的C 21. 伪造、变造房源信息编码的C D(共6项) 1. 未取得或持无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D 2. 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对象的;D 3.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D 4.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

11、上行政惩罚的;D 5.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惩罚或限期整改确定的;D 6. 实行不正值手段恶性竞争,严峻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D 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共44 项)A(共7项) 1. 不照实上报或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 2. 执业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A 3. 不按规定参与接着教化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 4. 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A 5. 为承揽业务,作虚假宣扬或虚假承诺欺瞒客户的;A 6. 开展业务时,不照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A 7. 对主管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

12、,不予协作的;A B(共10项) 1. 参与或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B 2. 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B 3. 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的;B 4. 在经纪活动中,未对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5. 在经纪活动中,向托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虚构事实的;B 6. 未经托付人同意且非为托付人利益,擅自超越托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B 7. 在经纪合同中设置不公允或模糊条款,躲避应当担当

13、责任,侵害托付人权益的;B 8. 未在其供应经纪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B 9. 违规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托付人或其他当事人信息的;B 10. 发布房源信息不全的B C(共21项) 1. 不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C 2.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C 3.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收取费用的;C 4.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C 5. 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执业机构商业信息的;C 6. 骗取、出租、出借、伪造执业登记牌的;C 7. 以暴力、

14、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的;C 8. 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从事经纪活动的;C 9.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C 10. 帮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C 11. 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C 12. 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酬劳以外的其他不正值利益的;C 13. 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中赚取差价的;C 14.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C 15.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C 16. 参与或帮助当事人伪造、涂改、变造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的;C 17.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有意或重大过失,给所执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C 18. 拒不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自律惩戒确定的;C 19. 未在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中签字的C 20. 发布房源信息涉及虚假报价、虚假房产信息的C 21. 伪造、变造房源信息编码的C D(共6项) 1. 未取得或持无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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