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8361707 上传时间:2023-10-3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办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资金管理业务,强化集团系统内资金统一配置与调剂功能,实现现金高效流转,提高集团整体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资金,静态上包括各种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现金等价物;动态上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投资活动现金和筹资活动现金。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包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境内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控股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

2、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第二章 集团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集团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协同性原则;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结合原则;四、合并收益最大化进而集团公司价值化。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本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资金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并报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备案。第三章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定位与职责第六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具有资金管理与金融服务双重性质的职能部门,基本定位为集团的八大金融业务与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信贷中心、融资中心、票据中心、理财中心、风控中心、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第七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主要负责:一、集中统一管理企

3、业本外币帐户和存款;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三、统一向银行申请授信(含全球统一授信)并办理融资业务;四、统一管理企业授信和集团内部资金调剂业务;五、统一管理融资类担保和票据贴现业务;六、统一管理集团票据业务;七、统一管理国际金融业务;八、统一管理短期投资理财业务;九、金融风险管理服务和金融资讯服务等。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第八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企业的资金结算管理,资金结算遵循“独立账户、集中结算”的原则。第九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在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必须在该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得另行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确有需要另行开户的,必须报送

4、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在企业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必须在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企业报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批准后,可以同时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开立的帐户及资金往来必须接受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统一管理。第十条 企业的现金收付与往来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集团财务结算中心集中办理。企业在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结算量占其全部结算量的比例以及企业在集团结算中心的日均存款余额占其全部日均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选择合作银行,统一为企业开立独立结算账户,企业须授权财务结算中心管理该帐户。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与银行签署相关协

5、议,实施先进、高效的收付款结算方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现金管理。收入款项必须汇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在银行统一开立的企业独立账户;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向银行提示付款。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或隐瞒现金收入,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第十三条 企业开立、撤销外币或外汇账户须报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备案。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应授权集团结算中心管理其外币或外汇账户。第十四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须在集团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通则等框架下,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独立核算。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企业的资本性投资活动现金,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进行资金收付。第十六条 企业须每月向集团

6、财务结算中心报送现金流量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授信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及企业的银行融资管理,统一选择合作银行,统一向银行申请授信并办理融资业务。第十八条 未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批准,企业不得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和融资;特殊情况确需向金融机构融资或授信时,必须报请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此类融资必须即时划入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账户。严禁企业与集团外部企业发生无贸易背景的借贷行为。第十九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办理集团内部资金调剂业务,制定企业授信管理制度和规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对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并核定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资金投放。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制定利

7、率等各类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可根据市场利率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条 企业应及时提供完整的授信资料,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授信,不得挪用,并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企业必须按时向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报送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应严格按企业资金计划进行资金调度。第二十一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根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融资类担保管理制度和规定,统一办理担保业务,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 授信企业财务状况发生异常或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等情况时,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应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授信政策和措施,并报送集团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实施。第二十三

8、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定期对信贷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并向集团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提交资产质量报告。第六章 票据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第二十五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企业票据,并提供票据金融服务。票据管理的内容包括票据开立、票据信息录入、票据信息查询、票据保管、托收、票据融资(贴现、质押贷款、回购等)。第二十六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可以使用企业存放的票据到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与回购等融资业务,但需告知企业。第二十七条 未经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到金融机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办理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第七章 国际金融业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指国际金融业

9、务包括企业的非人民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结算、外汇买卖、外币授信和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 现金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汇款、支票、转账、信用证、托收及其他日常结算业务。第三十条 外汇买卖业务指交易驱动的不同币种之间兑换业务,包括即期和远期结售汇(特指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与各可自由兑换币种之间的兑换)、即期和远期代客外汇买卖。第三十一条 外币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长短期贷款、透支便利、循环贷款、金融票据买入、商业票据买入、贸易融资额度或上述品种的组合。第三十二条 汇率利率管理业务指为提高货币资产收益率和控制货币债务成本而进行的投资类、互换类、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

10、内,企业应授权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其国际金融业务。现金结算参照本规定第四章执行,外币授信参照本规定第五、六章执行。第三十四条 企业办理金额超过1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且无交易背景的外汇买卖业务必须报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审批。第三十五条 企业办理汇率风险管理业务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必须报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备案。第八章 投资理财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章所指投资理财业务指低风险头寸理财业务,即客户提供自主支配的资金,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或称代理行),由受托人根据确定的条件(担保、期限、金额、利率等)代为办理有关理财手续。第三十七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集团投资理财业务,选择受托人及低风险理财业务

11、品种。企业必须通过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第三十八条 集团低风险理财业务主要包括由银行或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委托贷款业务、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其它由银行或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保本型投资业务等。第三十九条 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根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在办理集团低风险理财业务时应综合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强调固定收益与风险规避,对低风险理财业务品种进行选择。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境外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规定,并报送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裁签署后实施,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